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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证r如何使用_商标注册成功如何拿到证书

更新时间:2021-10-22

成都特星痛失“特星”商标 “T-Star”变“N-Star”

  双星内讧”事件最后的战役结束,北京市高院近日终审判决“特星商标案”

  昨日,一业内消息灵通人士向本报独家披露,备受关注的“双星内讧”事件中的“商标案”,在沉寂一年后终于有了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4月29日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中院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特星公司申请“特星”商标的裁决。业界分析人士认为,这一结果不仅表明特星公司今后不能再使用“特星”商标,也标志着青岛双星集团(以下简称双星公司)和成都特星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星公司)之间的多年恩怨暂时告一段落。在此锐创社标局中国商标网官方网站的小编也提醒各位 很多企业认为商标注册成功后就可以一劳永逸,但实际上,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商标纠纷、被“撤三”、被侵权等问题层出不穷,导致企业商标无法正常使用,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从而造成企业整体收益的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对商标进行监控,及时获知商标动态,迅速做出应对措施变得尤其重要。

  判决

  “商标之争”是“内讧”最后一战

  其实,“特星商标之争”只不过是特星公司和老东家双星公司“内讧”的延续。

  2008年,“西南双星”和“济南双星”宣称总公司断货和断商标,迫于无奈,两家双星地方代理商将退出双星公司,变身“特星公司”。

  早在2003年1月,双星公司就申请注册“独特星”商标。而2008年8月,特星公司向国家工商局提出“特星”商标申请,在等待申请核准的过程中,特星公司开始使用“特星”标识了,直至2009年国家商标总局对特星公司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特星商标与他人已注册使用的商标“独特星”含义近似为由,驳回特星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特星公司不服,随后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09年8月24日,特星公司的申请再度被驳回。特星公司仍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中院审理后做出判决,撤销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驳回通知书》,要求重新审查。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4月2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2010)高行终字第45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随后该院做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中院的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特星公司申请“特星”商标的裁决。

  影响

  数千家连锁加盟店将更名“特星连锁”

  一纸判决,胜负已分。特星公司多年花费巨资打造的品牌,是否将付之一炬?据业内人士分析,“特星”是花费近千万打造的商标,如果要重新进行新商标的推广,意味着至少花费数百万元的广告投入;另据了解,原加盟特星的产品供应商在今年春节后除皮鞋供应商外,纷纷开始撤资,原加盟特星的连锁店老板,也有不少店改成经营其他品牌。

  位于成都金花镇的特星连锁店,是特星公司的直销店,规模较大,尽管促销小姐们将一筐筐商品摆到马路边上进行推销,但仍然稀少,对于此前印有“特星”商标的商品将作何处理,售货员称目前没有接到通知。特星连锁岳府街分店的店长表示,去年5月份,特星总公司有过一些改革,“好像当时就说商标出了一些问题,要求我们各店换店面布置。”他回忆,当时要求统一在“特星”二字后面加上“连锁”,所有印有“T-Star”的货品统一收回,目前店中销售的商品商标均为“N-Star”。

  随后,记者致电特星公司常务副总裁王巍峰(音),他称自己在外出差,不知道“特星商标案”终审判决一事。然而,当记者来到位于机投镇的特星公司总部采访时,公司负责宣传的刘主任却称,他们已经知道“特星”商标案败诉的事。他表示,下一步公司将不再单独使用“特星”二字作为商标,而以“特星连锁”代替。刘主任称,此事对公司影响并不大,“公司其实早在今年年初就已着手研究措施,以应对败诉带来的影响,且公司当时一共申请了5个商标,还有3个是可以用的”。据刘介绍,在北京高院判决之前,公司已经部署了一些应对方案,并没有被败诉打一个措手不及,但具体措施和处理方法,目前还没有定。

  “那全国数千家连锁加盟店会有调整吗?”刘主任表示,肯定会逐步清理改变店面,但还没有时间表。刘透露,公司高层已跟沿海一些优秀的广告设计团队接触,将重新包装“特星连锁”的品牌,新一轮宣传推广工作即将展开。

  因此,种种迹象表明,特星公司已然接受商标案败诉的事实,正积极备战新一轮商战

“西湖龙井”商标遭“冒用”,龙井茶叶产业协会起诉索赔

  明前顶芽贵如金,正是一年春茶飘香时。从3月15日开始,西湖龙井一级保护区(西湖景区)的新茶正式进入采摘阶段。鱼龙混在的茶叶市场,名茶往往被“傍名牌”。近日,“西湖龙井”商标引发纠纷。

  记者从北京市海淀法院获悉,因认为北京德力视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西湖龙井”商标茶烟构成侵权,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叶产业协会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北京德力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日前,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原告西湖龙井协会诉称,其系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商标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茶叶,该地理标志商标用以证明具备“西湖龙井”产品的原产地和特定品质,符合一定条件的产品经营者需向协会递交《西湖龙井地理标识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等申请使用该商标。但市场上出现了一批假冒“西湖龙井”商标的产品,不仅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而且侵犯了西湖龙井产区内茶农、茶厂的经济利益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告西湖龙井协会认为,北京德力视公司在网销平台开设名为“豹克旗舰店”的店铺销售假冒“西湖龙井”商标的茶烟,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在标题中突出使用“西湖龙井”关键词,对目标客户进行引流,不正当获取了较多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至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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