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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日期如何认定_无形资产商标注册发票如何入账

更新时间:2021-09-30

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例当中对于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是侵权人知道这种行为涉嫌侵犯到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但是侵权人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不过,在侵犯知识产权案例当中,侵权人不仅仅是需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法律后果的,有可能会上升到刑事犯罪。

一、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是认识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对专利权及著作权的部分权利均施行期限保护,因而,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也只能发生在此期限内,超过此期限则不构成犯罪,现有的我国刑法对此没有予以规定,可能会造成司法操作的困难,对此应通过立法来完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下:

1、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2、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3、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5、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三、对侵犯知识产权有如下处罚方式:

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

2、依法封存有可能转移、隐匿、销毁的有关财物、资料;

3、消除现存物品上侵权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专利标记、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4、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专利标记、特殊标志;

5、收缴直接用于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工具;

6、侵权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与物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

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主观故意和惩罚性赔偿之间这没有任何的关系,但侵犯知识产权案例需要被判刑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再适用于惩罚性赔偿,而是会判定当事人缴纳一部分的罚金,如果交了罚金之后,在赔偿被侵权人的时候就是按照实际损失赔偿的。

王老吉认为“王源吉”商标抄袭,知产局发话了

  做凉茶的“王老吉”和做铁锅的“王源吉”打起来了……

  王老吉所在的广药集团对“王源吉”商标提出异议,理由是该商标与“王老吉”近似,不应该予以注册。

  广药集团认为“王老吉”是中国驰名商标,“王源吉”已经构成对“王老吉”商标的复制、摹仿,且带有欺骗性,容易误导公众。

  据了解,两件商标使用领域全然不同,“王老吉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无酒精饮料;固体饮料”, “王源吉”指定使用商品为“厨房用具;铁锅”,何来误导之说呢?

  考虑到两件商标的类别不一样,且在汉字构成、呼叫及外观上亦存在明显区别,最终驳回了广药集团的请求 。

  谁还不是个中华老字号

  我们都知道,王老吉是百年老字号,创立于道光年间(1828年),距离已有191 年历史。

  但其实,王源吉比它更老。王源吉创立于顺治年间(1641年),距今已有378 年历史。

  王源吉曾是江南最大的官炉,牌号获得清政府商务总局的保护。其占据着无锡80%的铁锅市场,远销美国、日本、法国等10多个国家。

  王源吉的掌门人王青青认为王源吉比王老吉还要早近200 年,说王源吉抄袭王老吉纯属无稽之谈。

  目前,王青青已经申请保护了17件“王源吉”商标,涵盖6、8、11、14、21、35、42等多个类目。

  同样作为老字号,“王源吉”不仅要学会保护商标,还要懂得像王老吉一样进行宣传推广,把名声打出去,让更多的人知道“王源吉”这个品牌。

  知产局回应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王源吉指定的商品为厨房用具、铁锅,和王老吉并非类似产品,且双方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外观上也存在明显区别,遂核准王源吉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