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

您现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商标资讯维护商标不仅仅是注册商标_商标注册前最好做商标检索

维护商标不仅仅是注册商标_商标注册前最好做商标检索

更新时间:2020-12-09

商标注册 | 商标注册最悲惨的是:商标被撤销!

  商标注册,已经日益成为从事商业活动的民事主体比较重视的一个环节了,大家都知道得去注册商业标识,通过商标积累商誉,消费者一眼就能识别自家的LOGO,实现品牌以及销售量的叠加。但是,商标注册后续的事情又不是太清楚,商标应该怎么用,如何使用才有构成有效使用商标,商标我暂时不用会有什么样的后果?下面,我告诉大家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严重后果。  一、指定期间是指哪段期间?商标权人需要证明在哪个时间段里异议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17),“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应当自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另外,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以不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撤销注册商标的,应当自该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提出。  【友情提醒】请注册商标权人注意以上期限,应当提供指定期限内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明,不然就会形成无效的商标说明。申请撤销人注意,并非任何时限都可以提出撤销申请。  二、何为撤三的商标性使用?商标局、商标复审委员会、人民法院的审查尺度在哪里?注册商标权人的举证幅度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构成商标性使用?  商标性使用结合以上案例法院的说理部分来看,“撤三”下的商标性使用不同于商标侵权的商标性使用。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是否进行了商标性使用主要的评判标准在于该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商品/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何为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从以下原则以及具体表现进行阐述:  1、注册商标未能结合核定商品/服务进行市场流通,与他人类似的商品/服务竞争以争取、维持、提升市场竞争份额之使用不会认定为撤三下的商标性使用。例如:公司内部使用、关联公司使用、赠品使用等。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17),以下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①注册商标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权人对持有商标的说明;②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③仅作为赠品使用;④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未有实际使用;⑤仅以维持商标持续的形象性使用。欧盟的判例,商标仅在赠品上使用而非拓展市场份额,仅在关联公司内部使用而不与其他公司产品竞争为目的,仅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做广告而没有实际销售商品的,均不会认为构成真实性使用。  近年来,撤三的商标性使用已经从“单凭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使用”发展到“运用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实事求是对商标使用的公开性和真实性进行求证。“撤三”下的商标性使用以合法投入市场,与其他经营者相互竞争以获得、维持、提升市场份额为己任,象征性使用、内部使用、非公开商业领域的使用均不会被认可为该条下商标性使用。注册商标如果没有以上的使用目的,是没有生命力的商标,很有可能被注销。  2、注册商标权人向商标局、商标复审委员会、人民法院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明是有具体要求的,即使实际进行使用但无法达到证明标准的,也要面临不利的局面被撤销商标。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2017),用于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①显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②显示出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服务上;③显示商标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许可使用人;④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⑤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  结合以上案例,就“系争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服务上”,因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使用的商品为“鞋”,而路克公司所能证明的是增值税发票上显示销售产品为“橡胶鞋底”,所以不符合商标必须以核定注册的商标在核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的要求,法院并不认为其为商标性使用;就“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使用,并显示商标使用时间(且该时间需在指定期间内)”,案例中复核商标由于未显示复审商标或者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使用,所以不能形成复核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使用的证据。  【友情提醒】注册商标权人应对于自身商标性使用及时进行记录、存档。根据以上分析,对于留存的记录要注意质量,既要显示注册商标,又显示该商标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且显示使用时间及使用者,最终的目的是要证明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许可之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在核定的商品/服务上实际使用了核定的商标。不能显示使用时间、使用者、使用商标即无法确定核定商标是否在指定时间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即使提交也无法形成有效抗辩。  三、倘若商标被撤销的,商标权终止的时间以何为准?  根据《商标法》(2013)第五十五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四、防御性商标不使用是否会导致撤三?  小编认为《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防御性商标在“撤三”除外范围之内,所以,防御性商标在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以上不使用的条件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请求撤销该防御商标,商标局可以依法撤销该商标。所以,也有人称撤三是防御性商标的杀手。  总之,在商标予以注册之后,要进行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使商标与产品或者服务产生切实的链接,实现商誉与LOGO的叠加,仅是象征性使用、内部使用、广告性使用、赠品使用,未能使商标成为维持、增加产品或者服务市场份额的砝码,很有可能不为行政机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为商标性使用,且平时使用应留存有效的书面证据。否则,他人申请撤三的话,商标权人就会比较尴尬,明明使用了拿不出证据就吃了个哑巴亏,商标与我企业名称等有深度的链接,但是还是无奈的被撤销了。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总是强于被动应付。  好了,需要了解更多商标注册方面的事宜,可以到环泰网咨询哦~


维护商标不仅仅是注册商标

企业需要注意,想要保护商标不仅要及时注册,还要没十年续展一次商标,更要及时的使用商标并保留商标的使用证据,因为商标注册后还有一项规定叫做商标撤三,商标满三年没有使用就有被撤销的风险。

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等等,通常被视为是一种资源。以汉字为例,我国的常用汉字只有约3000多个,其中褒义的汉字数量相对更少。而我国的商标注册申请数量,连续多年均超过100万件(为全球第一)。注册商标的数量越来越多(所形成的权利越来越多),后来的企业绕开这些既有权利,去创造新商标的可用资源相对就越来越少。从这个角度看,商标权客体的表现形式可谓是一种宝贵的资源。因此,商标撤三就是为了保障商标的流通。

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有的企业或个人将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文字、图形或组合变化使用。或改变商标的原型将其进行另外的组合及修改。这些处理方式都是在商标法禁止的范围内。那么不遵守商标法擅自更改商标的行为对商标所有人来说是具有危害的。这样不仅会使自己的商标保护力度变弱甚至丧失,还会使自己注册的商标没有意义。在长期发展中实现不了企业的品牌价值。而且当商标面临撤三的时候,企业也无法拿出相应的商标使用证据。

不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既可以针对这枚注册商标的全部的核定使用商品,也可以针对这枚商标的一项或者其中几项核定使用商品。如果“撤销三年不使用”是针对注册商标的其中一项或者几个项目,那么注册人所举实际使用证据,必须针对该项或该几项商品,就其他商品项目的举证是无效的。

商标满三年没有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对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这就是商标撤三,企业想要维护商标使用权就需要及时使用并保留使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