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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直接打r会怎么样_知道商标注册号怎么查商标

更新时间:2021-11-18

学会规避商标注册中的风险

我们在进行商标申请时,难免会遇到想注册的商标因为某种原因而被驳回的情况,为了顺利注册心仪的商标,企业应当学会巧妙避开风险。据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15)中的数据,2015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2338966件,其中驳回及部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883650件,与去年基本持平。以此数据来看,被驳回或部分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比例约37.78%,而截至2016年6月底,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为1122.3万件,从商标总申请量及核准注册量的比例来看,商标注册的驳回比例略高于前述年度发展报告中的统计情况。并且截至目前,有效商标注册已经接近饱和状态,可用的汉语词汇组合也越来越少,一方面企业如果有好的商标就要尽早提交申请,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学会如何规避商标注册中的风险,同时,商标注册下来后,不是说就一劳永逸了,企业还要学会如何维护注册商标。本文仅介绍了企业在注册商标中如何规避风险的常用方法,关于企业如何维护注册商标,我们另文介绍。

1.文字规避

首先在于其文字构成完全不同,作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其区分性无可置疑。这就是本文所说的文字外在表现规避方式,即商标文字指代事物或者内在含义一样,但文字构成本身完全不同,形成“同工异曲”之妙,可以获得注册。如“小番茄”和“圣女果”就是同样事物的不同名称。

2.谐音规避

中华文字博大精深,千变万化,就算是相同的读音也能够演变出不同的汉字,从而形成不同的视觉效果,而商标的核心就是视觉上的显著性,通过显现出不同的文字效果,就可以在不改变自己商标含义的情况下与其他商标区别开来,这种方法可以应对商标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商标名是通用名称以及与其他商标近似等情况,使得降低商标申请的风险。

3.构图设计规避

商标的设计是企业为更好地表达自己品牌的独特性而进行的以文字或艺术手段将商标构思具体化和个性化的一种手段,若是想要将简单的文字或英文注册为商标,变形设计不可或缺:如果只是普通的文字或者英文的话可能会有许多近似或者没有显著性,但如果设计成图案的话,商标设计所形成的独特的外观特点,有助于商标获准注册,也有助于企业自身品牌的推广,基于企业本身需求进行商标设计来规避简单字母商标近似风险的方式可取。

4.组合规避

关于图文或者中英文等商标是应该各要素组合注册还是各要素分开注册后组合使用的讨论在业内一直未有定论,因为是否应该组合申请需要根据自己商标的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一组没有显著性的商标可通过与另一个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组合起来申请来获得显著性,并得以注册;其次,就算两个商标与在先商标相似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组合申请的方式与在先商标区别开来。

法院能否直接判令商标权人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日前,笔者在审判实践中遇到这样一起案件,原、被告均为生产柴油机和手扶拖拉机的企业。原告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认为:1.被告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核准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2.被告未按照其注册商标正确使用,从而导致其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更为近似,极易导致混淆。因而被告的恶意注册行为和不正当使用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2.被告停止其不正当使用商标的行为。对于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不存在异议,对原告的第1项诉讼请求,即人民法院能否直接判令注册商标权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实行商标专用权注册取得制度,经营者一旦将自己的商标提交商标局并取得商标注册证,就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权利是法律授予的,即使该注册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也应当按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在先注册商标权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且,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当事人对评审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仍然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人民法院审理的商标权利纠纷民事案件仅指非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从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对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应当由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审查注册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商标之间构成近似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在后注册的商标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可以直接审查认定,直接判令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   笔者认为,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是通过行政批准而取得的,商标专用权的合法取得和异议撤销必须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人民法院不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作出判定,即无权对已获注册的商标因与另一在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判决该注册商标无效,否则即为越权。即使两个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也应当由利害关系人通过行政途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人民法院对此无权裁决。   但是,人民法院无权对注册商标的效力作出判定并不是说不能判令注册商标权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认定注册商标无效和判令其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是两回事。如果两个注册商标确实构成近似,人民法院对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可以根据民事权利冲突的规则予以解决,即在两个注册商标专用权均为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判令在后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权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根据权利冲突原则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在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生。例如,某企业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而将该作者的美术作品申请为自己的注册商标,在此情形下,作者享有的著作权与企业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发生冲突,一旦诉诸法院,只能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判令该企业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因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认为他人注册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商标近似,从而起诉要求他人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诉讼请求,可以直接进行司法审查,并根据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判断两个注册商标之间是否近似。对在后注册的商标构成与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可直接判令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   当然,人民法院在判令注册商标权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必须十分慎重。我国法律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冲突提供了行政和司法两个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且,对评审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仍然享有司法救济的权利。如果法院作出的判令停止使用的判决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一致,或与在后的行政诉讼结果不一致,则会影响司法的权威性。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作出此类判决必须严格掌握。但是,严格掌握并不代表不能行使审判权,尤其是两个注册商标较为相似,极有可能被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的情形,由于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时间较长,在这一段时间内如果允许两个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不仅不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而且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损害相关消费者的利益。从审判实践来看,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注册近似商标的,一般在先注册的商标均较为知名,在后注册的商标在注册时即具有模仿的意图。因此,对于被诉侵权的商标为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应本着谨慎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对确实构成近似的,可判令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人停止使用其注册商标

应该不能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