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下证后如何使用_如何使商标注册内容扩大
更新时间:2021-10-21
“商标帮扶”使河南正阳农民增收7000万元
河南省正阳县实施“商标帮扶”,帮助农民注册农副产品商标51个,年创产值近15亿元,农民直接或间接收入7000多万元。想了解更多商标注册知识,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欢迎关注锐创社标局商标在线查询,我们有问必答!
正阳是河南著名的农业大县。该县围绕花生、生猪、小麦等农副产品资源优势,确立了标准化生产、品牌化销售的发展战略,大力宣传《商标法》,扎实开展“商标帮扶”活动,积极引导和扶持农业企业和规模农户走品牌化经营道路。
2002年以来,该县先后帮助农产品加工企业为生猪、花生、小麦、大豆、蔬菜等农副产品注册51个商标。其中三杰牌面粉、挂面俏销山东、湖北;正花、正扬、柏林、老窦家牌花生系列产品远销全国30多个大中城市;正良、诸美、正龙牌生猪获得使用无公害畜产品标志,拿到上海、深圳、北京等10多个城市的市场准入证。
“商标帮扶”给农民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据测算51个名牌年创产值近15亿元,其中花生、小麦、生猪三大名牌年创产值10亿多元,为农民带来直接或间接收入7000多万元。
继“达摩院”之后,阿里“罗汉堂”商标也被驳回了!2018年6月26日,由阿里巴巴倡议并由社会科学领域全球顶尖学者共同发起的开放型研究机构罗汉堂在杭州成立,其主要的研究方向是数字技术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包括了当下很多广受关注的紧迫问题,如普惠性增长、竞争政策、未来数字金融、工作性质的变革和数据隐私保护等。
罗汉堂官方网站罗汉堂这个名字沿袭了阿里巴巴一贯的武侠情怀,但可惜的是在商标注册方面和它的前辈“达摩院”一样,惨遭驳回。(阿里“达摩院”商标被驳回,宗教人士感情不容伤害!)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了阿里巴巴11份“罗汉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查阅这些决定书发现,11个“罗汉堂”商标的注册申请全部被予以驳回,商评委给出的理由是:
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罗汉堂”,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显示。该标志中“罗汉”为“阿罗汉”的简称,是佛教偶像“释迦牟尼”的十种称号之一,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有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之意,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因为伤害宗教感情而被驳回的商标,阿里不是首创,有太多的商标因此而被驳回,比如下面这些。
第27349851号“修道家”商标: 申请商标系纯文字商标,“修道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7135410号“禅言蜜语及图”商标: 申请商标“禅言蜜语”含文字“禅”,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8125022号“菩题院”商标: 该标识中“菩院”与“菩提”近似,属于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有伤害宗教人士感情,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9650824号“茶行僧”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的“行僧”二字,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宗教等相联系,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零食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所指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6749645号“不二道”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不二道”易被理解为道教的一个流派,其作为商标用在电疗器械等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禁止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第27439566号“福布施”商标: “布施”为宗教用语,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92550号“阿修罗”商标: “阿修罗”为佛教中的六道之一,是护法神天龙八部之一,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伤害宗教感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除了在驳回复审阶段的之外,还有打到高院的,比如“释迦哥”商标。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于“释迦哥”商标是这样认为的:
本案中,诉争商标包含的“释迦”二字虽然可以作为一种热带水果的名称,但同时也是佛教师祖释迦牟尼的简称,具有宗教含义。 宏诚果业公司有关“释迦”并无宗教含义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不能成立。在此基础上,虽然诉争商标在“释迦”二字之外还添加了其他文字和图形,但将其注册为商标进行商业标识使用,仍然可能伤害宗教感情,进而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有关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认定正确。
其实,《商标审查指南》中明确指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不能注册商标,其中“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以及上述宗教的不同教派分支,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等民间信仰。
同时,《商标审查指南》还举例告诉了大家有哪些情形,会被判定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而哪些又不会。
比如这些会被判定为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
这些则不会判定为伤害宗教感情或信仰:
最后,阿里巴巴在“罗汉堂”商标复审失败后又再次重新提出了注册“罗汉堂”商标的申请,你认为阿里会成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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