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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如何申请复审_商标网如何留言

更新时间:2021-09-26

什么是商标复审?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任何商标注册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经过重重的审查和筛选才有可能通过,例如商标被驳回和被异议就是其中的一种。而人们要在市场上创建自己的品牌并希望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要加强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及时注册商标。那么什么是商标复审呢?商标复审又需要哪些资料呢?下面锐创社小编便针对这些疑问,给大家整理了以下这些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商标复审?

商标驳回复审通常是指的在注册商标过程中,遇见商标被驳回或是被人异议的时候,注册人为了挽回自己的注册商标而提出的一种程序,通常在受到异议或是裁定通知书时的十五天内,注册人便需要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复审请求,逾期则认为注册人同时该次的裁定。

进行商标复审注册人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有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是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有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是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3、与本次驳回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以及相关证据等;4、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5、商标被驳回复审人签字或是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是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6、公司简介以及公司获得的荣誉事项;7、对商标的构思以及过往使用情况;8、能够证明公司产品和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以及材料;9、公司近几年的销售、广告费和其他相关财务情况文件;

提交商标复审的请求后,一般在6到8个月左右,申请人就能得到商标复审结果通知书,第25类商标复审需要一年多左右的时间,缴纳一千五百元的复审费。申请人对复审结果不满意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至等待判决结果为止。

京知一审审结“三叶草”商标无效行政纠纷案

  近日,知产法院就原告阿迪达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迪达斯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莆田市天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贸易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该案诉争商标系第9755129号“三叶草”商标,由深圳市硅谷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22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11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袜、内衣”等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11月20日。经核准,该商标被转让于天涯贸易公司。

  阿迪达斯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阿迪达斯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其诉称:诉争商标与阿迪达斯公司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一“TREFOIL”的中文翻译“三叶草”相同,与引证商标二至四的中文代称“三叶草”亦相同,且两者含义一致,若共存易导致消费者的产源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阿迪达斯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经长期、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已在中国市场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构成了驰名商标,诉争商标是对原告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对原告在先使用并知名的“三叶草”文字商标的恶意抢注;第三人天涯贸易公司的商标申请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良好道德风尚。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本案引证商标一“TREFOIL”的中文含义为“三叶草”,属常见英文词汇,引证商标二至四均为图形商标,在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含义相同且诉争商标无其他特定含义、引证商标二至四与中文“三叶草”文字已经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的情况下,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若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由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遵循按需认定原则,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阿迪达斯公司的相关权益已经通过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保护,故本案无需对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作出认定。

  再次,在案证据表明,本案诉争商标与原告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三叶草”文字商标完全相同,同时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原告“三叶草”文字商标在先使用的商品在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

  此外,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人理应知晓原告及其“三叶草”文字商标的知名度,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主观目的难谓正当。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最后,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除诉争商标外,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第7177988号“Chanail彩奈儿”商标、第11225071号“澳利澳”商标、第16362381号“欧松朗”商标等。诉争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具有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但鉴于本案已经通过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告的相关权益予以了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该案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阿迪达斯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