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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名牌商标如何申请_如何申请注销别人商标

更新时间:2021-09-22

5月1日起,「商标、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7日全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全面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和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的牺牲和贡献。

  近代以来,为了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实现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促进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而毕生奋斗、英勇献身的英雄烈士,功勋彪炳史册,精神永垂不朽。

  第三条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将宣传、弘扬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军队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做好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第五条每年9月30日为烈士纪念日,国家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纪念仪式,缅怀英雄烈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烈士纪念日举行纪念活动。

  举行英雄烈士纪念活动,邀请英雄烈士遗属代表参加。

  第六条在清明节和重要纪念日,机关、团体、乡村、社区、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军队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英雄烈士纪念活动。

  第七条国家建立并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纪念、缅怀英雄烈士。

  矗立在首都北京天安门广场的人民英雄纪念碑,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争取民族独立解放、人民自由幸福和国家繁荣富强精神的象征,是国家和人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的永久性纪念设施。

  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加强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对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中央财政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助。

  第九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开放,供公众瞻仰、悼念英雄烈士,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告慰先烈英灵。

  前款规定的纪念设施由军队有关单位管理的,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开放。

  第十条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健全服务和管理工作规范,方便瞻仰、悼念英雄烈士,保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十一条安葬英雄烈士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举行庄严、肃穆、文明、节俭的送迎、安葬仪式。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引导公民庄严有序地开展祭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英雄烈士遗属祭扫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公民通过瞻仰英雄烈士纪念设施、集体宣誓、网上祭奠等形式,铭记英雄烈士的事迹,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的精神。

  第十四条英雄烈士在国外安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应当结合驻在国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祭扫活动。

  国家通过与有关国家的合作,查找、收集英雄烈士遗骸、遗物和史料,加强对位于国外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修缮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识和记述历史。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英雄烈士遗物、史料的收集、保护和陈列展示工作,组织开展英雄烈士史料的研究、编纂和宣传工作。

  国家鼓励和支持革命老区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开展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研究、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纪念教育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

  第十八条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迹为题材、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出版物的创作生产和宣传推广。

  第十九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播放或者刊登英雄烈士题材作品、发布公益广告、开设专栏等方式,广泛宣传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义务宣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帮扶英雄烈士遗属等公益活动的方式,参与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英雄烈士保护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英雄烈士抚恤优待制度。英雄烈士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教育、就业、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抚恤优待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逐步提高。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关心英雄烈士遗属的生活情况,每年定期走访慰问英雄烈士遗属。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打击“蹭名牌 ”现象!阿迪达斯一连无效6个商标

  提起阿迪达斯,我们非常熟悉了。它创办于1949年,是德国的知名运动品牌,其时尚的外观和舒适的体验受到了全世界人们的喜爱。

  阿迪达斯旗下拥有三大系列和对应的3个经典LOGO,运动表现系列三条纹标志、运动传统系列三叶草标志和运动时尚系列圆球型LOGO。由于良好的宣传和使用,在中国积累了很高的知名度。

  一个好名字自带流量效果,正所谓树大招风,不少人看到了阿迪达斯名字的优势,抱着侥幸心理想蹭一蹭热度,想用与其相近似的商标作为品牌发点财。

  开始阿迪达斯不以为然,然而时间久了,一大批商标出现在市场上,另阿迪达斯不堪其扰。于是阿迪达斯开始通过法律途径对这些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阿达迪纳”商标

  晋江玖富隆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第15938626号“阿达迪纳”商标,2016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25类运动鞋、腰带、手套(服装)等商品上。2017年6月27日,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对该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审理认为:

  一、争议商标“阿达迪纳”与引证商标“阿迪达斯”均为纯中文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二、我委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62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在运动服装领域在先知名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且大部分商标已经被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被驳回注册。被申请人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未能予以合理解释,其申请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具有攀附他人独创性较强、知名度较高的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最终,商评委决定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阿迪利奥ADILIAO”商标

  香港马克雷迪时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阿迪利奥ADILIAO”商标,经异议,于2017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外套;针织服装;羽绒服装;童装;围巾;鞋(脚上的穿着物);皮带(服饰用);袜商品上。

  商评委审理认为: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同一市场主体提供的系列商标或之间存在特定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商评委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ADIMINGJIANG阿迪名将”商标

  上海哥盾服饰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第10404872号“ADIMINGJIANG阿迪名将”商标,于2013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于2014年5月6日转让予本案瑞安市富亿美鞋业有限公司。

  商评委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鞋、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申请人两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在服装、鞋等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商评委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第15415752号“Adadila”商标

  晋江玖富隆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0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第15415752号“Adadila”商标,2012年03月28日予以核准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2017年06月27日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商评委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adidas”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申请注册了多枚与申请人或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鉴于申请人系列商标的独创性及显著性,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摹仿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故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最终商评委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其他商标

  除此之外,还有众多商标因为近似或者不正当注册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被无效。如:第14562034号“ADICROSS”商标;第9236933号“adisco”商标。

  而阿迪达斯通过商标无效程序将这些商标全部无效掉了。阿迪达斯能够无效成功很大原因是:其提早布局了一系列品牌相关商标,并运用了正确的法律途径。据了解,阿迪达斯最早于1980年就在中国提出注册申请品牌商标,目前已经注册293个商标。

  然而,细致的保护还是没能避免山寨和傍名牌问题,这就给很多企业提了个醒: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品牌具有一定知名度后,一定要做好防御商标的注册,既保护了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又为今后多元化经营扩展和品牌扩张留了空间。同时要积极监控商标情况,遇到有意“蹭商标”的近似商标要及时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请求,给自己的商标品牌以安全的生存环境,不要等到需维权花费巨大人力、财力才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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