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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注册国家商标注册_如何看商标注册证

更新时间:2021-09-27

网络作家""唐家三少"起诉维权"斗罗大陆"被抢注商标

  得知自己创作的畅销小说《斗罗大陆》其名称被申请注册商标,唐家三少申请宣告商标无效被驳回。唐家三少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委员会未对《斗罗大陆》小说及作品名称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具备较高知名度的事实予以认定,适用法律不当,故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

  4月23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11998573号“斗罗大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斗罗大陆”被抢注商标

  《斗罗大陆》是张威(笔名:唐家三少)于2008年创作完成的一部玄幻小说。唐家三少凭借《斗罗大陆》问鼎2007-2012年间网络作家富豪榜的榜首,并于2011年11月当选为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

  2009年8月14日,唐家三少与上海旋风动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方(旋风动漫公司)享有并独立行使改变后的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乙方有权自主决定对改变后的漫画作品以及其中各种商业化元素进行任何形式额市场化运作。”

  2013年1月5日,风炫动漫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注册“斗罗大陆”商标,2015年12月14日,旋风动漫公司获准注册“斗罗大陆”商标,被核准使用在第16类连环漫画书、书记、印刷出版物、海报、杂志(期刊)、笔记本或绘图本、明信片、日历(年历)、文件夹(办公用品)、影集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4年6月20日。

  唐家三少请求宣告商标无效

  唐家三少发现“斗罗大陆”被他人注册成商标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商标无效的请求。

  唐家三少称,首先,商标“斗罗大陆”系创作的《斗罗大陆》系列小说的名称,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保护。风炫动漫公司将该名称注册为商标侵犯了唐家三少的在先著作权。其次,唐家三少已经通过特殊方式使“斗罗大陆”成为具有区别商品及服务来源功能的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故“斗罗大陆”实际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并已具有一定影响。再者,“斗罗大陆”经唐家三少在多领域的开发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该知名度系唐家三少投入大量智力劳动及资本获得,由此带来的商业机会应由唐家三少享有。风炫动漫公司经业务合作之途将“斗罗大陆”注册为商标系对唐家三少合法权利的侵害。最后“斗罗大陆’已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属于商标法没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或权益,风炫动漫公司将该名称注册为商标既构成对唐家三少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侵害,也违反了《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

  商标委:“斗罗大陆”只是小说标题

  商标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商标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唐家三少对《斗罗大陆》小说享有著作权,但不能证明其对“斗罗大陆”商标表示享有在先著作权。而且唐家三少没能证明在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连环漫画书、明信片”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以及在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同时,唐家三少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将“斗罗大陆”文字作为小说标题加以使用,而不足以证明其将“斗罗大陆”文字作为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之日前已经实际使用。

  2017年6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法院:“斗罗大陆”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裁定做出后,唐家三少认为商标委员会未对《斗罗大陆》小说及作品名称在诉争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已具备较高知名度的事实予以认定,未对其主张的在先权益予以支持,适用法律不当,故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立案后,通知风炫动漫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上,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诉裁定作出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的当,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风炫动漫公司述称, 首先,唐家三少对“斗罗大陆”文字的使用无法构成商标性使用。其次,根据唐家三少和风炫动漫公司的协议,风炫动漫公司经原告授权使用“斗罗大陆”文字并在各种场合对“斗罗大陆”文字的商标性使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风炫动漫公司对“斗罗大陆”商标的注册使用合法正当,且公司注册的商标具有较高显著性。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家三少及其作品名称“斗罗大陆”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风炫动漫公司将“斗罗大陆”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使用在书籍、印刷出版物等上篇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唐家三少存在特定联系,指使唐家三少的权益可能收到损害,唐家三少以此主张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等在先权益,依法应予支持。

  唐家三少在其出版发行的图书上突出、放大标注“斗罗大陆”的使用方式,均是将“斗罗大陆”作为作品名称或作品名称的一部分,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所以不足以证明唐家三少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经将“斗罗大陆”文字作为商标在书籍等商品上实际使用。

  4月23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11998573号“斗罗大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宣判后,唐家三少方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哪些是不可以注册商标的啊......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十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

第二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第二十三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五条 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二十六条 为申请商标注册所申报的事项和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二十七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人发现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有明显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商标局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更正,并通知当事人

前款所称更正错误不涉及商标申请文件或者注册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