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

您现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商标资讯不找代理机构如何申请商标_自然人如何网上申请商标

不找代理机构如何申请商标_自然人如何网上申请商标

更新时间:2021-08-31

商标异议答辩要点不得不知哦

商标异议答辩简单来说就是在注册商标时如果遇到有人对你的商标提出了异议,这时候就需要进行商标异议答辩。今天小编要给大家安利一些商标异议答辩的要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01抓住重点

将有理有利的方面论述得全面、详细。辩驳商标不近似时,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叙述;辩驳商品不类似,从商品的本身来说明有区别,尤其是对消费者的购买使用是否影响。

02突出优势

被异议人的商标如果有一定的独创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权利等要作为重要内容陈述,这些都是被异议人有力的理由与论据。但是被异议人要注意的是,主张商标申请和注册方面的在先权利时,权利人是否已在我国主张保护自己的权利比较关键,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在我国已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就比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更有说服力。

03针对性强

被异议人答辩内容不能与商标异议的内容脱节或与异议的内容完全无关,就是我们常说的答非所问。答辩就要对异议人的理由逐条进行反驳,顾左右而言他的答辩,起不到反驳异议人异议的作用。

有理还必须有据,被异议人要表明所答辩的内容的真实性,也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答辩是有根有据,不是凭空捏造。

04按期答辩

根据《商标法》规定,答辩的期限是自被异议人收到答辩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过期答辩按未答辩处理,答辩材料的补充也不能是无限期的。按照现在商标局办文速度,从答辩通知寄出到收到答辩由审查员进行裁定,需要三到四个月的时间,其中包括邮寄所需的时间。因此答辩仍要补充材料的,必须及时递交。

在进行商标异议答辩时要多注意以上这些事项,不能以为文章越长越有理,材料越厚越有说服力。只要把观点说清楚,就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如果对商标这方面的知识不是很了解的话还是找专业人员进行答辩吧。

两只“蚂蚁”因商标权打架谁占理 法院:不构成侵权

  两只“蚂蚁”打架谁占理

  成都蚂蚁诉长沙蚂蚁商标侵权;法院:不构成侵权

  “蚂蚁搬家”,这个名字对大多数人来说并不陌生。但让人意外的是,有两家名叫“蚂蚁”的公司都声称自己才是真正的“蚂蚁搬家”。4月25日上午,湖南高院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十大典型案例白皮书,其中包括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诉长沙市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根据审判结果,长沙市蚂蚁搬家有限公司不构成侵权。 在此锐创社标局商标注册网的小编也提醒各位商标注册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经营的品牌长久发展,也能有力的阻止商品仿冒者,以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切身经济利益!若大家对于商标注册流程不太了解 ,可找“锐创社标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咨询。

  1996年,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成立,公司运输车辆上有“蚂蚁”“蚂蚁搬家”字样以及蚂蚁图案。2000年,该公司申请注册“蚂蚁”商标。2012年,该公司又申请注册“蚂蚁搬家”的商标,服务项目包括搬迁、物流运输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4年2月14日至2024年2月13日。

  让他们意外的是,有家叫长沙市蚂蚁搬家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范围也是搬家运输等业务,该公司在其运输车上使用了“蚂蚁搬家”字样及蚂蚁图案,还打出“蚂蚁搬家,服务到家”的广告语。于是,成都蚂蚁物流公司将长沙市蚂蚁搬家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长沙市蚂蚁搬家公司辩解称,自己早在2002年就成立了,比成都蚂蚁物流公司申请注册“蚂蚁搬家”商标时早了十年,当时公司就使用“蚂蚁搬家”作为企业简称。该公司称,其运输车上使用“蚂蚁搬家”的时间早于对方“蚂蚁搬家”商标的公告日。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长沙市蚂蚁搬家公司使用“蚂蚁搬家”的时间远早于涉案“蚂蚁搬家”商标的申请日期。经自主经营,该公司已在长沙地域形成一定规模,“蚂蚁搬家”成为行业协会对其的呼叫,具有一定识别性,符合商标法关于“一定影响”的规定,且使用的地域处于原有范围之内。因此,长沙市蚂蚁搬家公司对“蚂蚁搬家”的使用符合商标在先使用的规定,无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但为防止造成混淆,应当在使用“蚂蚁搬家”时附加适当标识。

  焦点 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审理认为,长沙蚂蚁搬家公司在运输车及宣传口号中对“蚂蚁搬家”的使用构成对商标的使用。长沙市蚂蚁搬家公司使用的“蚂蚁搬家”标识,与成都蚂蚁物流有限公司“蚂蚁搬家”注册商标视觉上基本无差异。长沙市蚂蚁搬家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

  但根据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