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

您现在所在位置: 网站首页 > 商标资讯商标显著性概念所体现的目的性

商标显著性概念所体现的目的性

更新时间:2021-08-03

信息利益平衡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目标的追求
由于社会的发展和新技术的出现,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拓展。以著作权为例,随着摄影、留声机、电影、收音机、广播电视、有线电视、录音机、录像机、个人电脑、网络的出现,其所保护的作品类型不断增多,新的受保护的作品使用方式不断涌现。虽然不能由此证明公共利益受到挤压,因为“已经被版权历史证明的一条屡试不爽的规则是,任何扩大版权人的权利范围的立法举措,都是对新的作品使用方式带给版权人的实质性利益损失的补偿”0。所以,如果在新的技术条件下,不扩大著作权人的利益,也可能造成权利人利益受到损害。但是,至少可以认为,新的权利必定对公共利益造成巨大的影响。从著作权的保护期而言,其保护期从总体上也呈延长的趋势。英国《安娜女王法》中的保护期限,是从出版日起算直至第14年,14年期限届满以后,如果作者还活着,那么已经转让出去的权利重新收归作者所有,作者另外享有一个14年的保护期。美国1909年版权法中的保护期限,是从发表之日起算28年,之后还可以另外享有28年的保护期。1837年德国版权法是给予作者终生加死后30年的保护期,1848年《伯尔尼公约》是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的保护期。1993欧盟保护期限指令中,作者享有终生加70年的保护期限。保护期的延长,公众使用作品的时间就会相应缩短,公众使用作品的空间就会压缩。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存在着事实上的利益冲突。这需要利用利益平衡理论进行协调。
共利益维护一直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目标。中国著作权法第1条陈述著作权法的制定原因中包括“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中国专利法第1条也指出专利制度在于“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中国商标法第1条也提出商标法的制定“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美国国会在1988年《伯尔尼公约》实施法令的报告中也指出“国会必须衡量保护一个特定作品所带来的公众的成本和收益。著作权的宪法目标是在获得促进学习的利益中有利于思想的传播”,“我们的著作权法的主要目的不是报偿作者,而是确保公众从作者的创作获益”。由此可见,将信息利益平衡作为信息资源知识产权制度的理论基础体现了对于公共利益目标的追求,有利于将私权保护和公共利益维护统一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