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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商标】商标如何提无效宣告

更新时间:2021-04-15

商标无效宣告的意思就是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方法/步骤

一、商标提无效宣告所需要的《商标法》如下: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第十三条第三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时间周期。

15天:商标所有人若收到商标无效宣告通知书,可以在15天内向商评委申请商标复审。

9个月:商评委应当在9个月内对复审做出决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个月。

30天:若复审失败,所有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商标无效宣告所需的材料。

1.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

2、材料目录

3.申请人主体材料,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4.证据目录及证据

四、证据准备。

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宣告商标无效时,应当准备充足的证据材料,以便商标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作出决定。证据准备应以能够证明商标存在应无效情形为主要目标。证据如:报纸、荣誉证书、包装、产品销售合同、宣传页、广告图片及视频、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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