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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赔偿标准的双轨制_ 国知局《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更新时间:2020-12-15

商标侵权赔偿标准

一 商标侵权的赔偿标准

1、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 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2)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1)停止侵权,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罚款。

3、刑事责任

以下情况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三 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商标是商标权人的专有权利,没有得到商标权人的同意不得任意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1、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2、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

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

3、商标标识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1)、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销售其商标标识;

(2)、虽然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销售其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四 反向假冒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了商标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五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商标服务类别的划分标准

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根据商标是否经过国家相关机构进行核准,可以将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非注册商标。

二、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三、根据商标注册人的身份和商标具体作用的不同,商标还可以分为普通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等。

四、按照商标构成的要素分类,商标还可以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立体商标、声音商标、组合商标等。

这些不同分类的商服务类别,也在市场当中有不同的服务标准,按照这些不同的要求,就可以更好的进行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商标服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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