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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请求的实质性内容_注册商标的实质审查内容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0-11-27

复审请求的形式要求

❶ 复审的客体

关键词:驳回!仅限发明初审驳回、实用新型初审驳回、外观设计初审驳回、发明实审驳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初审驳回的案件。

❷ 复审的请求人

必须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如果被驳回的申请有多个申请人,需要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

❸ 复审的请求期限及费用缴纳

在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请求复审并缴纳复审费(发明案件复审费1000元,实用新型案件复审费300元,外观设计案件复审费300元)。

如果因为正当理由或者不可抗力延误复审请求法定期限,请求人可以在2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恢复权利。同时需要缴纳权利恢复请求费1000元。(详见专利费用(国内申请))

❹ 复审请求的委托手续

复审请求可以由申请人自行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的代理机构提出。另外,申请人可以在复审程序的过程中变更代理机构。

复审请求人已经在申请阶段委托代理机构,且委托权限为办理专利申请以及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的全部事宜,该委托手续效力延及复审,不必再次提交代理委托书。但在复审程序中:

复审请求人想要自己办理相关事项,则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说明上述情况。

复审请求人要委托新的代理机构办理相关事项,则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代理委托书,且委托书中要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

复审请求人在申请阶段未委托代理机构,在复审程序中又要委托代理机构,则需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代理委托书,且委托书中要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

❺ 复审请求书的格式

请务必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官方表格。


注册商标的实质审查内容有哪些

注册商标的实质审查内容有哪些?众所周知,申请注册商标是必须通过商标局制定的审查人员进行实质审查,那么商标实质审查审查员审查什么内容?商标实质审查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下面锐创社就给大家分享一下。

实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第10条关于禁用条款的规定或第11条关于禁注条款的规定;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的已注册商标混同;商标是否违反有关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规定;商标同商品结合起来的客观效果如何。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具备了法定的构成要素,具有显著的特征,不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违背禁用条款和禁注条款,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混同,同使用的商品结合起来效果好,即应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否则驳回其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申请实质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商标是否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根据《商标法》规定

商标的构成要素为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及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2.商标是否具备显著性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的必备条件,是商标专用权的基础。因此,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审查和确权认定的重要内容。。商标显著性的认定还应考虑具体商标的特殊性。

根据商标显著性的基本要求,下列文字、图形不具有商标的显著性:

(1)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和对本商品特征带有直接叙述性的标志。

(2)过于简单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3)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

(4)商标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商标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①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各组成部分的组合形式松散,并且不能构成一个整体的。

②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各组成部分的表现内容难以产生联系,并且缺乏显著部分的。

(5)缺乏独特部分的企业名称。

3.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

商标权是受到《商标法》保护的一种财产所有权,同样,专利权、版权等受其他法律制度保护,如果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与他人受《商标法》或其他法律制度保护的权利相冲突,必然有损他人的在先权利。因此,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商标不能核准注册。

(1)商标不得与已注册商标在先权相冲突。如果一个商标同他人已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势必引起混淆。因此,为保护注册商标的独占专用权,这种商标不能核准注册。

(2)商标不得与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先权相冲突。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享有申请在先权,受法律保护。如果一项商标注册申请与他人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混同,商标局将依法保护在先申请人,驳回其申请。

(3)商标不得与商号在先权相冲突。商号权是依有关法规、条例,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并依法保护的一种工业产权。如果商标与他人商号名称相混同,在经济活动中极易造成混淆。为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与他人商号名称相混同的商标也不能核准注册。

(4)商标不得与外观专利权和版权在先权相冲突。外观专利权和版权是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的在先权利,商标的文字、图形如模仿、抄袭他人商品装潢、外观设计或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侵犯他人版权和专利权,也不能核准注册。

(5)商标不得与公民身份权在先权相冲突。公民身份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他人肖像、姓名、艺名、笔名作为商标,更不得核准注册。

4.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禁用条款

《商标法》第10条是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的禁用条款,即绝对理由审查标准。对于商标禁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各国《商标法》均有相应的规定,且基本原则是一致的,但由于各国文化习俗和经济发展状况的区别,对于商标禁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的法律规定和审查标准不尽相同,我国对商标禁用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同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等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3)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5.商标是否与其他相混同

是否为同一种商品/服务务或类似商品/服务是判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前提。类似商品/服务的判定以商品/服务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或消费对象是否有共同特点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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