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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号后如何注册图形_商标注册如何选择商品

更新时间:2022-01-21

第15类“乐器”“梅村二胡”商标4年后回归“故乡”

  梅村的各类二胡企业有了统锐创社牌,今后将冠“梅村二胡”集体商标。昨日,记者来到新吴区梅村街道,梅村二胡行业协会会长王国平翻出了一大摞材料,里面是4年来梅村二胡“商标保卫战”的所有法律文书和调研报告。随着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下发商标注册证,“梅村二胡”的商标总算在4年后回归“二胡之乡”。在此锐创社标局商标申请的小编也提醒各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加大,无论是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还是品牌形象的塑造上考量,对于一个企业,及早注册商标都是一件重要有益的事情。

  2012年11月22日,王国平清楚地记着这一天,当刚刚成立的梅村二胡行业协会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梅村二胡”集体商标时,却惊讶地发现4个月前无锡人邹某在“乐器类”商品类别上抢先注册了“梅村二胡”的商标,而邹某本人不制作二胡。“在多数人眼里,知识产权的保护似乎主要针对高科技产品,其实二胡作为传统手工艺,其传承和知识产权息息相关,也需要法律保护。”市开发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难点在于:由于梅村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梅村作为地名不受《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的保护,任何人均可以将“梅村”作为商标来使用和注册。再加上我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遇到两个以上的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况时,国家商标局会审定申请在先的商标,而驳回申请在后的商标。因此,国家商标局在2013年8月12日初步审定了邹某申请注册的商标,并于同年9月20日发布审定公告。梅村二胡的“商标保卫战”初战落败。

  “鉴于此,我们有必要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多种途径,例如对二胡制作的特殊工艺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对涉及商标、商业秘密等部分予以法律保护。哪怕只起到一点保护作用,尝试也是有价值的。”2014年,市开发区检察院联合苏州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对二胡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全面摸查后,于2015年12月形成了《无锡新区梅村二胡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调研报告》。同时,梅村二胡行业协会坚持不懈地持有效证据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最终使邹某抢注的“梅村二胡”商标注册无效。这就为协会重新申请集体商标提供了可能性。

  2016年11月14日,注册人梅村二胡行业协会终于取得“梅村二胡”第15类“乐器”集体商标证书。多家二胡企业代表激动地表示:“我们终于不再是单打独斗!”据了解,梅村二胡行业协会还对“梅村”、“泰伯”、“梅里”等带有地理含义的名称,以及知名二胡工艺师的名字如“林生”、“万其兴”等进行了商标注册,计划在不影响个体品牌独立性的前提下,形成品牌规模保护,进一步打响梅村二胡品牌

“3Q大战”后,腾讯360再次“杠上”了,这次是因为商标?

  腾讯公司与360之间的纠葛可谓由来已久,早年双方的明星产品就有过“互掐”,更被业界形象地称为“3Q大战”。

  “3Q大战”发生在2010年,相信不少人仍对那场“互联网之战”记忆犹新,历经四年,两家公司才罢手休兵。“3Q大战”之后,360公司和腾讯公司都不可同日而语,在各自的领域突飞猛进。

  近期,腾讯公司和360公司再次“杠上”了,不过,这次是因为商标。

  腾讯VS360公司

  据了解,引发争议的为第15944745号“360信用平台 让信用时刻看得见及图”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商标)。被异议商标由360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2类的“计算机软件安装,网络服务器出租,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等服务上,并于2017年1月20日获得初步审定。

  为了阻止这枚商标的注册,腾讯公司和赛门铁克公司在初审公告期内提起了商标异议。

  腾讯公司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15141265号“微信支付及图”商标、第15141175号“Wepa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发生误认,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及负面的市场效应。

  而赛门铁克公司则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第44544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称被异议商标是对其驰名的“对勾图形”商标的模仿,淡化了其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商标局经过审理后作出决定:被异议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不服商标局所作决定,360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经过审理,原商评委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赛门铁克公司主张驰名的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明显差异,未构成对后者商标的复制、摹仿,因此不存在伤害赛门铁克公司利益的行为。被异议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腾讯公司、赛门铁克公司主张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在设计风格、细节特征等方面存有明显差异,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原商评委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至此,这场商标争夺战以360公司的胜利而落下帷幕。

  当然,如果腾讯公司对这枚商标志在必得的话,还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至于腾讯公司是否会采取相关措施,目前还不得而知,只有等待进一步的结果出来。

  近年来,企业间的商标争夺战越发激烈,也越来越频繁。众多企业先后陷入商标争夺战,一方面,说明了企业的商标保护意识越来越越高,另一方面,则凸显了商标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