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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公司如何赚钱_如何判断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更新时间:2022-01-21

想要转让公司应该到哪里转让呢

转让该公司的方法有很多,能够提供转让代办转让公司也数不胜数,如果你不知道到哪里转让公司可以选择代办机构,选择代办机构优势有很多,接下来锐创社为您讲解转让公司选择代办公司优势有哪些?

代办转让公司四大优势帮您解决到哪里转让公司合适解答

1.预约办理:在线咨询准备所需资料并预约办理

2.财务清算:准备转让方公司资料提交给我们

3.寻找收购方:熟悉转让公司材料并寻找合适的收购方

4.双方商谈:短时间内双方见面交谈转让公司细节

5.定价签合同:根据双方商谈的结果签订转让协议

扩展延伸:代办转让公司注意事项

一、代办转让公司是否办理过转让公司的相关案件

由于转让公司过程比较复杂,我们通常选择代办转让公司平台进行转让公司。但当我们选择代办转让公司机构时,我们需要知道该机构是否处理过与公司转移有关的案件。毕竟商标转让的过程相当复杂。如果我们有相关案例的经验,那么我们应该知道该机构是否处理过与公司转移相关的案例。及时防止转让公司细节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代办转让公司办理相关案件的成功率

由于某些原因,转让公司代理机构的数量也在增加,但并非所有的转让公司代理机构都能成功地办理转让公司,所以在选择转让公司代理机构办理转让业务时,我们需要询问转让公司代理业务的成功率。只有成功率高的转让公司代理才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保证代办转让公司成功转让的概率。

三、转让公司机构的口碑或者知名度

我们知道,任何知名产品,其销量都是相当可观的,除了商品之外,事实上,服务也是一样的,只有口碑越好,消费者接受度越高。因此,在选择代办转让公司时,我们需要了解该平台的声誉,并尽量选择声誉良好的代办转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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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两家“小郑酥烧饼”为商标打官司 最终判决都是“小郑酥烧饼”

  小郑酥烧饼在南京可算得上“网红烧饼店 ”,不过,在建康路和桃叶渡的交叉处,有两家“小郑酥烧饼”比肩相邻。一个自称是 “正宗小郑酥烧饼”,另一个则称有商标所有权。现代快报曾于去年6月16日对此事做了报道。今年4月24日,在南京中院公布的2018年度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中,这两家店之间的商标纠纷案位列其中。这起官司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尘埃落定。

  两家“小郑酥烧饼”,都说自己是正宗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两家小郑酥烧饼一个门头上写着“ 正宗十年老店”;另一个门头上则有注册商标标志。两家烧饼铺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对此,两家店主的说法也不一致。“我们之间是师傅和徒弟的关系,小郑小郑,我们姓郑,他们姓朱。”郑记的老板娘表示,郑记在2003年3月18日开业,当时店面在桃叶渡32-4号,并不是现在的建康路172号。2006年5月,郑记歇业了一段时间。2008年,朱某说也要做烧饼生意,郑记没反对,那时候朱某还在招牌小郑酥烧饼上加了朱记两个字。没想到后来朱某抢注了商标。

  朱记老板朱某表示,2008年他就在建康路开店了,2012年隔壁突然也开起一家店,还称是自己的师傅。“我根本不认识他,他就是看我生意好,想利用我们的名气。”为什么姓朱,却起名“小郑酥烧饼”?朱某解释,原本他在郑和公园附近开店,有人提议他可以叫小郑,所以才起这个名字,之后还对商标进行注册,2016年拿到小郑酥烧饼的商标权。

  朱记将郑记告上法院,索赔10万元

  谁才是正宗的小郑酥烧饼?2017年7月,拥有商标权的朱某将郑某告上了法院,认为郑某侵犯了他的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郑记食品店停止侵犯“小郑酥烧饼”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并登报消除影响。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7年,朱某在南京市建康路经营烧饼生意,店铺门头挂有“小郑酥烧饼”招牌。随着经营规模扩大,朱某又先后在南京老门东、姚家巷等地开设了“小郑酥烧饼”分店。2015年,朱某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6929351号“小郑酥烧饼”文字商标。

  南京市秦淮区郑小郑食品店(以下简称郑记食品店)同样经营着酥烧饼生意,其经营地址与朱某的建康路店相邻。郑记食品店的门头、店内招牌以及烧饼包装盒、包装袋上均印有“小郑酥烧饼”标识,形成了两家“小郑酥烧饼”并肩经营的市场格局。

  经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郑记不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郑记食品店的经营者为郑某,早在2005年就开始经营“小郑酥烧饼”,一直以“小郑酥烧饼”为名进行经营。庭审中,郑记食品店称朱某曾是其店里学徒,并非“小郑酥烧饼”的创始人,其认为朱某申请“小郑酥烧饼”注册商标的行为属恶意。朱某对此否认,认为这是对手打压自己的造谣言论。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郑记食品店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最晚自2012年起在建康路172号以“小郑酥烧饼”为名进行经营,早于朱某申请商标注册的时间2015年5月21日。2012年至2015年期间,郑记食品店在同一地点持续使用“小郑酥烧饼”达三年,有相关媒体对其进行报道,可以认定郑记食品店使用“小郑酥烧饼”具有一定影响。因此,郑记食品店使用“小郑酥烧饼”构成在先使用。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

  最终,南京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