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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网上注册商标_如何查询商标注册没

更新时间:2021-12-23

如何界定商标的在先权

商标法中在先权是指依《商标法》并因时间或者程序在先而获得的、相对于依其他法律或者同样依《商标法》而获得的、根植于商标及其构成要素这一共同客体的其他权利而言,享受在先保护的权利

商标法中在先权可以分为四类,分别为在先申请权、在先使用权、在先注册权、在先驰名权。 1.在先申请权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在先申请人所享有的此种权利即为在先申请权。 2.在先使用权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使用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我国现行《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使用人所享有的上述权利即为在先使用权。此外,我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对连续使用到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按使用原则进行保护的规定,也充分体现了这项权利。 3.在先注册权 当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在后注册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时,该在后注册商标权与他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在先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自在后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对这样的在后注册商标权提出争议,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在先注册人所享有的此种权利即为在先注册权。 4.在先驰名权 同处一国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公众熟知的商标先后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的,只要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即可在各自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先被认定的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此种权利即为在先驰名权。在后被认定的商标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为在后驰名权。这是针对同处一国的情形。另外,基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的规定,可能出现《巴黎公约》的不同成员国会分别先后将本国商标权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在此情况下,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不同国家之间也会产生在先驰名权与在后驰名权的权利冲突。商标侵权如何在先抗辩举证?

  设立商标在先使用抗辩制度,就是为了遏制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当遇到商标侵权时,如何利用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进行举证呢?锐创社知识产权商标查询网整理了如下内容。

  一、商标侵权如何利用在先使用抗辩举证

  1、商标在申请日前已在实践中使用。

  这一要素需要在时间上进行比较,要求被控侵权人实际使用的时间点在商标申请日之前,而不是商标公告日或授权日。

  2、必须继续不间断使用

  要求被告连续使用该产品,如果一年前使用一段时间,一年后再使用,则会出现不连续的问题,不符合先行使用的要求(一年后再使用的,除非仍在商标申请日之前)。

  3、拥有一定的知名度

  它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的法律效力。是指由于一定的销售量、广告宣传等原因,在一定的时间内使用,并在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1)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在一定期限内连续使用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偶尔或者多次使用不能实现;

  (2)具有一定的信誉,在商标、销售合同和发票申请日前,审计报告能够反映出相关证据材料的产量、销量或销售收入;表明其产量、销量、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前列,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并有广泛的销售领域;

  (3)广告宣传:包括各种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册、杂志等出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