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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头像怎么公证_怎么查看注册商标信息

更新时间:2021-11-30

鱼罐头商标注册属于第几类?

  如果不方便买到鲜鱼偶尔吃吃鱼罐头也挺好。鱼罐头商标注册属于第几类?锐创社知识产权商标查询网为大家解答。

  在锐创社知识产权商标分类百科查询我们得知,在45类商标分类中,鱼罐头属于第29类,该类别主要包括为食用目的而预制或腌制的动物性食品、蔬菜和其他园艺产品。

  【2901】 - 肉,非活的家禽,野味,肉汁

  【2902】 - 非活水产品

  【2903】 - 罐头食品(软包装食品不包括在内,随原料制成品归组):鱼罐头290144

  【2904】 - 腌渍、干制水果及制品

  【2905】 - 腌制、干制蔬菜

  【2906】 - 蛋品

  【2907】 - 奶及乳制品

  【2908】 - 食用油脂

  【2909】 - 色拉

  【2910】 - 食用果胶

  【2911】 - 加工过的坚果

  【2912】 - 菌类干制品

  【2913】 - 食物蛋白,豆腐制品

  【2914】 - 肠衣

  以上就是锐创社知识产权为您介绍的关于“鱼罐头商标注册属于第几类?”的全部内容。进行全类或者多类商标注册,相关企业要根据具体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来选择正确的商标类别。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随时登录锐创社知识产权官网免费在线咨询。查询更多商品商标分类尽在锐创社知识产权。

商标转让为什么一定要做公证

商标转让合同公证不是必须要进行的步骤,根据双方自己的意愿决定。   商标法明确指出,转让的注册商标必须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没有备案的转让视为无效转让。而对于商标转让的公证,商标法却没有做出规定,商标局的相关文件也没有对此提出要求。   是否办理商标转让的公证完全由转让人和受让人自己决定,相关行政机关和法律都没有强制规定,但还是建议办理商标转让时进行公证。进行公证的目的是保证被转让商标的真实性和转让合同的有效性,冒充商标注册人而将商标进行转让的现象也存在于社会之中,作为购买注册商标的受让人,还是谨慎些好。   国家商标局的备案是登记注册商标的转让情况,不会监督转让人与受让人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方式,备案手续也都是在签订转让合同后才能办理。如果被转让的注册商标并不是真实有效的商标,商标局无法进行登记备案,而受让人此前支付给转让人的费用也无从追讨。   公证就可以尽量保证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公证不仅能保证注册商标的真实性,还能对转让合同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有效保护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   商标转让公证需要的资料   1、转让或受让方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转让和受让方是企业法人的,应提交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本或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和单位介绍信;   3、转让或受让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相关的主题资格证明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单位介绍信;   4、转让或受让方是股份制企业的,应提交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同意出让或受让商标使用权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5、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所有权证明和商标图案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   注:注册商标不得超过有效期限。共有的商标专有权应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已经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提交被许可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受让烟草制品、药品等的注册商标时,必须提供相应的生产主管机关的证明。转让协议中应有转让等相关费用的约定。公证员根据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可能需要当事人补充提交其他证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