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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商标注册证怎么查_商标注册怎样容易过

更新时间:2021-11-22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能够获准住注册的商标应符合什么条件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注册商标:商标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办法、通知等 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商标申请主要申请书下载 法规及商标法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若干意见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通知 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规范商标注册申请书件装订方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申请代理工作质量的通知

商标注册申主要申请书下载 商标注册申请书式 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注册申请审核流程图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 商标法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 商标法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国际商标注册的好处有哪些?

相信现在大部人都已经意识到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了,越来越多的企业甚至个人都开始通过这一手段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或是知名度。不过,虽然人们对商标的重要性有了一定认识,但是在国际商标注册方面大家的意识还是很薄弱,事实上,国际商标注册更是刻不容缓的,因为这是维护国家与国家之间权益的重要途径,为了让大家能更关注国际商标注册这一领域,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国际商标注册的好处有哪些吧。

1.防止他人抢注

根据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商标中至少有15%的在国外被抢注,中国商标每年被抢注的次数高达100次以上。正是由于以前的国人对商标国际保护的意识薄弱,没有及时意识到国际商标注册以开拓国际市场的重要性,所以才会造成这样的局面,如果企业在未来可以积极注册涉外商标,对国际商标注册方面引起重视,相信可以成功避免被他人抢注的情况发生,我们的合法权益也将得到良好的保护。

2.助力全球化发展

要想将自己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并得到良好的发展,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刻不容缓。一个具有标志性的商标更容易得到消费者的信任,也能让别人快速对品牌产生印象,在国际市场中,具有商标的企业可以长期稳定地占据一席之地,在保持良好信誉的同时可扩大自身的影响力,为品牌全球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3.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

由于我国的出口贸易问题,政府对于出口国外的企业都非常重视,十分鼓励这种类型的企业发展,如果我们的企业可以在国外取得商标注册证,那么政府对于这类企业自然会给予大力支持,如果企业向有关部门申请优惠补贴,那么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会同意企业的申请,我们就可以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获得更多的利益。

上述三点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国际商标注册的好处了,其实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相信大家都已经意识到,不过在国际商标注册这方面还是希望大家可以充分引起重视,希望大家都可以好好保护自身乃至国家的利益,为我国的贸易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更多关于国际商标注册的问题,欢迎向锐创社的专业客服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