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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懂商标注册状态_美国商标注册如何收费标准

更新时间:2021-10-22

百年品牌匡威状告“塞匡威”商标侵权获赔40万元

  说到帆布鞋,“匡威”是一个很多人都知道的品牌了,其英文名称Converse,该品牌诞生于1908年,总部在美国,创办以来Converse坚持品牌的独立性设计,最初只生产“橡胶鞋”,但很快就开始做网球和篮球鞋,如今可以说是风靡全球的老品牌之一。但在2007年7月,耐克公司宣布以3.05亿美元及负担部分债务的条件,全资收购著名运动鞋制造商匡威公司(Converse Inc.)。即便如此,耐克也没有把匡威的产品换上自己著名的大钩子商标,恐怕也是考虑到匡威品牌早已深入消费者内心,有自己的影响力。人怕出名猪怕壮,对于匡威这种国际知名品牌来说免不了要遭到“碰瓷”,产品被仿冒、被人注册近似商标....各种商标侵权行为的出现,匡威也不得不在商标维权上下点功夫。锐创社标局的在线平台与线下工作网络,为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境内外商标注册、商标转让和专利申请。若想了解更多商标资讯都可以访问锐创社标局,锐创社标局为您提供免费商标查询,希望能帮助到各位。

  近日,因发现天猫商城中有同款“匡威”帆布鞋,全星有限合伙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北京福源诺诚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法院。今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近40万元。

  全星有限合伙公司隶属于耐克集团,是“CONVERSE/匡威”品牌在中国境内的合法商标持有人,产品涉及运动休闲服装、鞋、帽、袜等。从商标局官网可查询,全星有限合伙公司名下检索到104件商标,其中包含大量“CONVERSE”、“匡威”相关的文字商标和图形商标,可见对品牌的保护也是相当周到。

  此次涉案产品图形由康沃斯公司于2009年1月23日申请注册成商标,于2011年4月14日核准注册在国际分类第25类“服装,鞋,游泳衣,防水服,足球鞋”等商品上,商标注册号为第7182194号,之后于2014年2月6日转让至原告全星合伙有限公司名下。

  全星合伙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北京福源诺诚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天猫网店上销售的鞋类产品与自己享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7182194号图形商标极为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构成了对自己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此外,被告在对涉案产品的宣传中使用了“塞匡威”等字眼,有借助他人品牌诱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侵权故意明显。

  据此,全星合伙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调查费、公证费、翻译费等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近40万元。

索赔440万!“爱民”螺蛳粉创始人状告侄子和78家加盟店侵犯商标权

  3月20日,“爱民图形”螺蛳粉注册商标侵权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注册商标的创始人和所有权人黄爱民,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侄子何某、何某的岳母梁某,以及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二公司发展的连锁加盟店告上法庭。更多商标侵权的内容,尽在锐创社知识产权商标网,如遇申请商标,欢迎加微信xixili317咨询哦!

  侄子偷偷注册叔叔商标

  黄爱民长期从事螺蛳粉餐饮行业,其用本名后两个字作为商标,经过20余年辛苦经营,打造的螺蛳粉在柳州家喻户晓,在广西也小有名气。2007年8月28日,该商标公告注册为第4131529号,核定为第43类“餐厅;饭店;餐馆类”。

  黄爱民诉称,由于店里生意繁忙,他2004年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交由侄子何某办理,何某则将商标注册在自己名下。2010年,黄爱民知晓此事后气愤地找何某理论。何某自知理亏,2011年将抢注的商标转让回到黄爱民名下。

  何某在明知没有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伙同岳母梁某成立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但自己开店,还发展了“爱民螺蛳粉”连锁加盟店。

  两公司及78家加盟店成被告

  本案有78家“爱民螺蛳粉”加盟店成为被告。这些加盟店分布在柳州、南宁、玉林等多个地市。

  当天庭审,所有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均未到庭。仅有一家加盟店——南宁某大酒店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答辩意见中辩称:黄爱民持有的注册商标是单独由图形构成的商标,酒店用的“爱民螺蛳粉”字号为文字字号,二者有明显区别。截至去年9月25日,有12家企业和个人将文字“爱民”二字或图形“爱民”“爱民××”在注册商标国际分类第43类成功注册为商标,可以看出文字“爱民”二字并不为某一企业或某一个人所独占,“爱民”二字在第43类注册商标中不具有排他性、独占性,不构成对黄爱民所持的图形商标“爱民”专用权的侵犯。

  原告索赔440万元

  法庭上,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被控侵权商标或标识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与黄爱民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作为门头招牌或店内装潢、餐具使用;与黄爱民注册的商标“爱民图形”近似的“爱民螺蛳粉”,作为招牌及消费小票使用;在外卖广告、门头招牌、消费小票上使用“爱民”和“爱民螺蛳粉”的标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同意,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示,作为区分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商业标示使用,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黄爱民诉请法院判令柳州市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爱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两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何某岳母梁某及连锁加盟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413152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44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其中黄爱民在一个案件中,诉请前4被告在两家媒体刊登致歉声明,澄清造成的品牌误认,为原告“爱民图形”商标恢复名誉。

  原告代理律师提交证据、答辩状和法庭进行事实调查、质证后,因该案涉及被告众多、案情复杂,审判长宣布休庭,待进一步查明事实后,将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