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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领取商标注册数字证书_商标注册如何开发客户

更新时间:2021-10-20

一粒瓜子嗑出数百亿商标价值,这个“洽洽”不简单!

  洽洽香瓜子是安徽华泰集团出品的一种葵瓜子,由于其口味清香、可选种类众多,一上市就受到了广大消费群众的喜爱。在城市各个角落的小型连锁超市和便利店,杂货店乃至高速公路旁边加油站里的便利超市,洽洽也无一不是那么彰显的齐整陈列,洽洽凭借自己的巨大市场份额,荣获中国驰名商标。更多商标新闻资讯,尽在锐创社标局!欢迎登陆锐创社标局免费在线查阅!

  1粒瓜子成就百亿身家

  2001年,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成立。

  2002年,洽洽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6-2011年,连续位居“全国坚果炒货食品十大著名品牌”之首。

  2011年,洽洽食品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上市。

  2012年,洽洽瓜子创始人陈先保以30.67亿元身家坐上安徽首富位置。

  2013年,洽洽收购江苏洽康股份60%股权,正式进军调味品行业。

  2017年品牌商标价值达126.36亿元,上榜第十一届中国品牌价值500强。

  成立于2001年8月9日的洽洽食品,截至目前拥有19个品牌,百余款产品,远销43个国家和地区,被称为“国民瓜子”。作为坚果炒货类品牌的巨无霸,洽洽食品多线发展焙烤食品等其他品类,旗下不仅有洽洽香瓜子、小而香,还逐渐发展了喀吱脆、怪U味、啵乐冻、好南仁、喜悦等众多家喻户晓的品牌。经过多年的发展,“洽洽”已然成长为中国坚果炒货行业的领军品牌。

  商标被侵权连京东都敢告

  最近,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怒怼京东,还把茂兴食品、盈宏商贸告上法院,理由是侵害其“小而香”注册商标。

  掌柜在商标网上查询发现,“小而香”商标确实于2015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适用范围包括果冻、加工过的瓜子、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开心果、精制坚果仁、蜜饯、泡菜、山楂片、糖炒栗子、土豆片、五香豆、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

  洽洽发现被告一茂兴食品生产的同类瓜子产品外包装中显著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标识,并在被告二盈宏商贸在京东、一号店等各大购物平台开设的网店中大量销售。三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市场利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虽然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但京东已经主动下架了涉嫌侵权的商品,目前在京东商城上搜索“小而香”,已经检索不到涉嫌侵权的商品。洽洽食品在品牌保护方面值得许多企业学习,毕竟企业不主动维权,山寨是不会自行消失的。

  核心专利技术护航

  除了具有很强的商标版权意识,主动维权,洽洽在专利方面的布局也不可小觑。看看专利数据就知道。掌柜从国知局官网检索到了194项专利申请记录。其中,发明专利包括葵花子、板栗、西瓜子、花生米、开心果等加工方法和工艺;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全自动炒锅、油炸锅、沾汤机、干燥塔、浸烫机、污水处理装置、薯片面片滚纹装置等;此外,洽洽还将每款产品的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罐、包装壳等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截图

  通过商标、专利的国内、国际布局以及法律维权,“洽洽”瓜子凭借自主知识产权成为享誉全球的中国民族品牌。曾经有人问:如何才能在品牌成功之路上找到捷径?当然是复制别人的成功方法!像洽洽一样:商标在手,天下我有!

“中影”商标侵权纠纷,被告未采取避让措施赔了100多万

  近日,一起关于“中影”商标注册的纠纷案件中,原告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影公司)就以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北京中宣艺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宣艺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和里费用,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总计102万余元。  在各自特定的范畴和领域,商标也是具有唯一性的,然而很多企业可能是因为对这方面不太了解,往往导致侵权行为的出现还不知道,到头来要面临高额赔偿。  据了解,中国电影公司于2014年从原注册人中影音像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处授让了多枚“中影”商标,国际分类涵盖了41类、38类、35类、16类、9类等多个大类,相关商标在经过中影出版发行公司和中国电影公司的长期使用后,已在相关领域获得了广泛的市场影响和较高的品牌价值。

  不仅如此,中国电影公司还在2014年受让了多枚“中影音像”相关的商标,并在2015年做了续展。据商标局查询的结果显示,当前检索到在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和“中影”相关的商标有60件,基本都是“中影”、“中影音像”、“中影指数”、“中影数字院线”、“中影股份”相关。  作为“中影”商标纠纷案的被告,中宣艺影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官方网站等处大量使用“中影”及“中影艺考”商标,同时在其业务领域进行宣传。中宣艺影公司辩称,其于2013年3月21日申请注册了“中影人”商标,并于2014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公司使用的“中影艺考”是其所持有的“中影人”商标与合作机构的图形商标结合而成,在法律意义上是独立的标识。  与此同时,中宣艺影公司表示,其所经营的艺术考试培训业务与中国电影公司所经营的电影制作业务不构成业务上的冲突,对其经营不构成损害,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中国电影公司则认为,中宣艺影公司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利,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使用“中影”“中影艺考”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针对此案件,受理该案的法院认为:  1、“中影”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教育”,并且在相关领域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尽管中宣艺影公司从事的培训项目可能与原告有所区别,但同属于“教育”类且与影视相关;  2、被告所使用的“中影艺考”显著识别部分在于“中影”两字,与“中影”商标构成实质性近似;  3、中宣艺影公司不仅未采取任何合理避让措施,还一直在“中影”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内大量、突出使用“中影艺考”“中影官网”“中影匠心”“圆梦中影”“中影视频”等含有“中影”的标识或字样。  据此,中宣艺影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赔偿数额的认定上,法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方式,并综合多方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2万余元。  中宣艺影公司不服法院判决,现已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