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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如何用商标注册_商标注册R字标如何打出来

更新时间:2021-10-20

索赔5000万,“微信”商标争议再生波澜

  当年,腾讯“微信”商标申请并没有及时全面布局,致使诸多类别被其他公司或个人注册,为“微信”商标的延伸发展埋下隐患。而今,微信家喻户晓,成为大众熟悉的社交软件,知名度越来越高,但暗藏的商标争议风险却并未减少,腾讯不得不以更大的代价为当年的疏忽来埋单。

  说到微信,大家都会想到腾讯家的社交APP。其实,从商标申请的角度,腾讯并不是“微信”商标最早的申请人,也不是最早获得微信商标的公司。

  早在2011年1月21日,微信测试版发布,2011年1月24日腾讯向商标局提交了“微信”图文商标注册申请。不过,当时腾讯申请的“微信”商标只有两个类别,计算机相关(9类)和电视相关(38类)。

  商标申请的角度,腾讯并不是“微信”商标最早的申请人,也不是最早获得微信商标的公司。

  而在腾讯申请“微信”商标之前,2010年的11月一家名为“创博亚太”的公司就已在第9、38、42类进行了商标申请,并最终在38、42类注册成功。不过,经过腾讯公司的异议、异议复审、法院起诉等一系列程序,最后成功无效掉了“创博亚太”公司在38、42类的“微信”商标。

  2012年,腾讯提交了18件“微信”图文商标申请,开始发力注册外围应用等商品或服务类别。截至目前,“微信”相关商标信息多达1222条,腾讯科技相关的申请有824件,进行了全类保护,而其他主体相关信息近400条,类别涉及“糖、水果、饮料、服装、纸盒”等诸多领域。

  38、42类的“微信”商标。

  索赔5000万!“微信”商标再生波澜

  近年,微信知名度越来越高,商标的含金量自然水涨船高,由此引发的商标纠纷更是此起彼伏。

  最近,“微信”商标再次横生波澜。因认为:

  微信食品公司、小小树公司、中绿农公司在网站宣传、线下经营推广中使用了“微信食品”、“微信食品WECHAT FOOD”等相关字样;且微信食品公司将“微信”登记为企业名称,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腾讯将三家被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停止侵犯驰名商标权,微信食品公司停止使用“微信”企业名称,道歉并索赔5000万!

  微信食品公司答辩称:

  1.其合法持有第10213090号“微信”商标,2016年8月27日被核准注册在第29类食品等商品上,其从事属于自己经营范围的商业活动,并无不当;

  2.其商标注册时间早于腾讯公司两商标,与两商标既不近似,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亦不类似,未侵犯其商标权;

  3.微信食品公司取得商标并运营公司之时,原告腾讯的两商标并非驰名商标;

  4.微信食品公司将“微信”登记为企业名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之中。

  波三折,“微信”商标之路任重道远

  纵观“微信”商标漫长的纠纷史,小知发现“微信食品”案并不是孤例。

  2015年,腾讯对“微信贷”商标提出异议,2018年06月商评委经审理后,作出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

  2016年,腾讯起诉广东微信公司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获赔8万元。

  还有,腾讯公司对蛙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41类“微信”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标最后被撤。

  今年公布的《2017年广东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中,腾讯起诉“深圳微信支付公司”,获赔10万。

  截至目前,“微信”商标并非腾讯公司独有,依旧有部分“微信”商标在他人手中,暗藏的风险昭示“微信食品”或许不是最后一次纠纷。

  当年,腾讯“微信”商标申请并没有及时全面布局,致使诸多类别被其他公司或个人注册,为“微信”商标的延伸发展埋下隐患。

  而今,微信家喻户晓,成为大众熟悉的社交软件,知名度越来越高,但暗藏的风险却并未减少,腾讯不得不以更大的代价为当年的疏忽埋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目前,案件还在审理之中。

微店未经授权使用“饿了么”商标经营头盔冲锋衣,被判侵权赔15万元

  “饿了么”公司把一家微店告上了法院。

  这家微店陈列着一堆使用“饿了么”注册商标的头盔、餐箱、冲锋衣等商品,并宣传“本店主营饿了么部分物料,为大家方便购买低价物料提供服务” 。

  记者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上诉人邓某和被上诉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维持一审法院要求邓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7300元的判决。

  庭审现场。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供图

  未经授权开微店引发诉讼

  拉扎斯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打造了“饿了么”平台并注册了“饿了么”等商标。

  2017年3月,邓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蓝迅公司与拉扎斯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拉扎斯公司授权蓝迅公司使用“饿了么”品牌在相应地区经营“饿了么”旗下网上订餐和配送服务,合作期限1年。该协议还约定蓝迅公司下属骑手需满足规定的着装标准,骑手物资必须从饿了么官方途径购买。

  但是在购买骑手物资的过程中,邓某认为拉扎斯公司供货太少且太贵,于是他就通过其他渠道购买,由于价格实惠,邓某还推荐给其他城市代理商。久而久之,生意越做越大,其他代理商都来找邓某购买,邓某就开设了名为“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的微店。

  2018年6月,拉扎斯公司发现涉案微店销售使用拉扎斯公司注册商标的头盔、餐箱、冲锋衣等商品。

  拉扎斯公司认为,邓某的上述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有权,且该行为还构成擅自使用拉扎斯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及服务装潢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邓某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6万元。

  邓某辩称,由于拉扎斯公司并没有提供物资给代理商,既不利于代理商扩大经营,也限制了拉扎斯公司自身规模的发展。其行为满足了代理商的实际需求,也扩大了“饿了么”代理平台的影响力,更促进自己代理注册骑手的扩展,故其行为不仅未对拉扎斯公司造成损失,反而给拉扎斯公司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利益,都是为了把“饿了么”做得更好。

  法院: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使用“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微店名称的行为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拉扎斯公司“饿了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邓某销售的涉案商品与拉扎斯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其销售的头盔、餐箱等部分商品上使用了与拉扎斯公司生产、销售的骑手装备相同的装潢,其明知上述商品未经拉扎斯公司授权仍购入后大量销售,属于帮助相应生产者实施擅自使用拉扎斯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与相应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判决邓某赔偿拉扎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7300元。

  邓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出上诉。

  邓某上诉称,其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符合客观需要,对拉扎斯公司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也没有给拉扎斯公司造成不利影响,还扩大了“饿了么”平台的影响力,请求法院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开设的微店使用“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店)”名称的行为,侵犯了拉扎斯公司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邓某销售的部分涉案商品属于擅自使用拉扎斯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商品,邓某作为该部分侵权商品的销售者,明知该部分商品系未经拉扎斯公司授权生产,仍购入后大量销售,属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依法应与侵权商品的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在已查明邓某开设的微店中“饿了么”相应商品的销售额共计120余万元,其中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共计78万余元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拉扎斯公司商标、商品装潢的知名度、邓某销售侵权商品的价格及利润、邓某的侵权主观故意等因素,判决邓某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并无不当。

  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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