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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对商标的使用要求

更新时间:2021-10-08

TRIPS协议的目标、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
1,目标
TRIPS协议的序言说明了本协议的目标:为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阻力,有必要促进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执法的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贸易的障碍。
2.一般规定与基本原则
(1)知识产权的范围
”1nPS协议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是: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晶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2)与其他知识产权公约的关系
TRIPS协议的规定,不得有损于成员之间依照(巴黎公约)、《f白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已经承担的义务。
(3)国民待遇原则
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的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以互惠原则代替国民待遇原则;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而言,国民待遇仅适用于本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一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例如,必须在一成员管辖范围内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托代理人,也可以成为国民待遇的例外。
(4)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适用于全体其他成员的国民。把最惠国待遇原则引入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W凹的创造。也许正因为这一点,这个原则有更多的例外,即来自一般性的而非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国际协定的优惠;来自《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的互惠性保护;本协议未规定的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权;Wm成立前的知识产权协议所产生的优惠。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还有一个总的例外,即这两个原则不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下订立的有关取得或维持知识产权的多边协定中所规定的程序。
(5)其他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是促进技术的革新、技术的转让与技术的传播,以有利于社会及经济福利的方式去促进生产者与技术知识使用者互利,并促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成员可在其国内法律和条例的制定或修订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紧要的领域中的公益;成员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的限制贸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