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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注册后丢失如何补办_茶饮商标注册如何选择

更新时间:2021-09-29

无法形成证据链:居然之家丢了“居然之家”商标权?

  “装房子,买家具,线上线下,我都来居然之家。”成立近20年来,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居然之家公司)已在全国29个省(市)地区开设220多家门店,然而在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张之际,近期却遭遇了一件商标权烦心事。

  近日,针对第3862356号“居然之家Easyhome及eh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而展开的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北京居然之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居然之家公司)的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所作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复审决定被撤销,商评委需重新作出决定。

  截至日前,中国商标网显示诉争商标的状态尚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的“等待实审裁文发文”环节。

  是否实际使用关键在于证据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居然之家公司于2003年1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05年11月20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水族池用加热器、车辆灯、电吹风、自动浇水装置、壁炉等第11类商品上。

  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10年之余后,遭遇德国爱尔迪有限两合公司(下称爱尔迪公司)提出撤销申请。据了解,2015年3月9日,爱尔迪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申请,主张2012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8日期间(下称指定期间),居然之家公司未就诉争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据此请求商标局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

  经审查,商标局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决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爱尔迪公司不服,于同年12月7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在该案撤销复审期间,居然之家公司向商评委提交了其与太原正祥工贸有限公司、哈尔滨信源商业管理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居然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以及采购合同、采购订单、交易凭证、实物图片、销售合同、交易凭证、驰名商标证明等证据材料。

  2016年6月30日,商评委作出复审决定认为,虽然诉争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以及购货方均是居然之家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可以认定为市场流通领域中的第三方。居然之家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太原正祥工贸有限公司、哈尔滨信源商业管理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居然之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存在许可使用关系,并委托以上3家公司生产加工相关产品。上述证据体现了诉争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形成日期均在指定期间内,而且上述证据中的交易凭证显示的金额与采购合同中约定的金额一致。因此,居然之家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居然之家公司于指定期间内对诉争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商业使用。据此,商评委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爱尔迪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上述复审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了商评委此前在围绕第3421195号“居然之家Easyhome及eh图形”商标展开的撤销复审案件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居然之家公司在上述案件中提交的部分转账凭证与其在该案中提交的部分证据完全相同。爱尔迪公司据此主张,居然之家公司存在将同一转账凭证与多份不同的合同相关联的情形,用以证明诉争商标和商品完全不同的合同均属真实有效并已经实际履行,居然之家公司存在伪造证据的嫌疑。

  是否恶意撤销超出审查范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居然之家公司提交的产品的照片是自制证据,没有形成时间,不能作为证明诉争商标使用的证据。综合居然之家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全部使用证据仅有合同与支付凭证,没有原件印证,而且缺少供货凭证或发票等证据佐证。同时,与居然之家公司交易的对象均为其关联公司,主体与金额完全相同,居然之家公司系对相关证据进行重复使用,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

  居然之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主张爱尔迪公司为恶意撤销者,如支持其请求将损害居然之家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且爱尔迪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并未有经营实际业务,其恶意注册、撤销他人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据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庭询问过程中,居然之家公司表示对于一审法院关于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的认定不持异议,仅坚持爱尔迪公司提出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申请为恶意申请的上诉理由。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爱尔迪公司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撤销诉争商标的注册有法律依据,其是否存在恶意不是该案审查的范围,居然之家公司关于爱尔迪公司的申请撤销行为具有恶意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居然之家公司明确表示对于一审法院关于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的认定不持异议,法院对于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予以确认。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居然之家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白沙古井商标不侵权 古井贡酒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败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贡酒”)诉争商标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如果对于商标问题有任何疑问,欢迎前来咨询,我们可以为您提供专业的指导性意见。欢迎关注锐创社知识产权申请商标 网

  2019年12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裁定的行政判决书((2017)京73行初546号)显示,原告古井贡酒认为第三人李某于2012年6月8日申请的商评字[2016]第101732号关于第11040761号“白沙古井”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标识用于巧克力、黑麻片等商品,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古井”,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严重扰乱商标注册法律秩序,损害古井贡酒的合法权益,因此古井贡酒认为诉争商标依法应予无效宣告,并请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此做出裁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于2012年6月8日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白沙古井”,注册号为11040761,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5月6日,用于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巧克力、黑麻片;古井贡酒于1994年12月22日申请注册引证商标,注册号为872845,专用权期限至2026年9月20日,用于(第33类)酒(饮料)、食用酒精。

  行政阶段,古井贡酒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国家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授予古井商标各种荣誉的证据;新闻媒体对古井商标声誉的宣传报道证据;原告部分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引证商标所标示商品的酒瓶及外包装照片;引证商标维权的异议裁定及异议复审裁定;第三人恶意抢注商标信息列表。

  诉讼阶段,古井贡酒及李某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原告古井贡酒诉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古井贡酒的引证商标经过原告长期持续、大量、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安徽当地家喻户晓,已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古井”,且第三人的恶意抢注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商标注册法律秩序及损害古井贡酒合法权益。

  综上,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诉争商标依法应予无效宣告。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则辩称,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古井贡酒的诉讼请求,而李某未陈述意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该案所涉及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古井贡酒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

  此外,即使引证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也不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诉争商标的商品与原告存有某种特定联系,因此,古井贡酒提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该案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李某申请注册诉争商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古井贡酒的诉讼请求。

  经查询发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老八大名酒企业,坐落在安徽省亳州市。公司前身为起源于明代正德十年(公元1515年)的公兴槽坊,1959年转制为省营亳县古井酒厂,1996年改制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拥有员工8000余名,是国家大型一档企业。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30日,注册资本5.04亿人民币,于1996年9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梁金辉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71亿股,持股比例53.89%。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16日,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梁金辉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该公司由亳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

  截至2019年12月5日收盘,古井贡酒收报113元,总市值497.87亿。古井贡酒于10月28日发布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前三季度古井贡酒实现营收82.03亿元,同比增长21.31%,归母净利润17.42亿元,同比增长38.69%;扣非净利润16.1亿元,同比增长32.04%;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2.41亿元,同比下降11.67%。

  经不完全统计,古井贡酒近年来就侵害商标权纠纷诉讼已达千起。据天眼查显示,自2016年8月2日至今,古井贡酒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法律诉讼历史记录达1609条,仅2019年1月2日至今就有515条记录。而中国裁判文书网也显示,古井贡酒关于侵害商标权纠纷的文书达到2143篇。

  古井贡酒近期另一次诉讼被驳回是在2018年12月28日。2019年3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5262号)显示,古井贡酒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与被申请人安徽金迊驾囍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迊驾囍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46号民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古井贡酒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