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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商标异议答辩_美国的商标如何申请

更新时间:2021-09-23

“麻花一条街”商标争议法院落槌定音

  7月2日下午,重庆两江新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一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在此开庭。该案的原告是重庆磁器口“麻花一条街”的诸多商户,如陈建平麻花、陈守林麻花等,被告为前不久通过微博等发布商标维权公告的“陈昌银”麻花。商户们认为,自己名叫“陈建平陈麻花”“陈守林陈麻花”并未侵害陈昌银的商标权。事实上,关于“陈麻花”的商标争议已经持续多年。这场官司此前已休庭多次,7月2日当天,法庭没有当庭宣判。锐创社标局提醒各位:商标注册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经营的品牌长久发展,也能有力的阻止商品仿冒者,以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切身经济利益!若大家对于商标注册流程不太了解 ,可找“锐创社标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咨询。

  “陈昌银”:我们注册商标了

  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古镇是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古镇的名特产之一就是麻花,其中“陈麻花”尤其出名。但随之而来的商标、字号之争一直没有停止。

  游客想购买正宗的“陈麻花”,但10余家店的招牌都与“陈麻花”有关,不少人都觉得“有点懵”。据粗略统计,仅在磁器口古镇正街,就有“陈昌银麻花”“陈建平麻花”“古镇陈麻花”“老街陈麻花”等10余家麻花店,而每家的单价差距并不大。因此,不仅外地游客,就是重庆本地市民也常常抱怨,招牌雷同让人难以区分。

  据了解,“陈昌银”在2007年将自己的“磁器口陈麻花经营部”注销,成立了“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成了重庆第一家麻花公司。陈麻花公司的总经理杨学武曾表示,该公司在近期又成功注册了“磁器口陈麻花”和“陈麻花”商标。截至目前,公司共拥有30类、35类、40类的“陈昌银”“磁器口陈麻花”“古镇陈麻花”“陈麻花”等,共计168个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成功后,“陈昌银”麻花开始大面积维权。今年5月17日,该公司的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公告,宣布对一切侵犯其商标的行为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责任。同时,部分商超也在开始下架其他打着“陈麻花”字样的品牌商品。

  “商标维权耗费了我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2009年起到现在,光是打官司就已经花费了上百万元。”杨学武称,为了“陈麻花”这块招牌,公司这几年已经打了9起官司,有胜有败。“如今,经过公司的申请注册,‘陈麻花’特指‘陈昌银麻花’,陈昌银的‘陈麻花’之名是受到了法律的认可,维权也在情理之中。”

  麻花商:我们名誉受损了

  “陈昌银”麻花注册商标后开始的大面积维权举措,引起磁器口其他麻花商的不满。因此,这些麻花商户们集体状告“陈昌银”麻花,案件经过重庆两江新区知识产权法庭的两次庭审,仍未槌落定音。

  据一位麻花商介绍,前不久“陈昌银”麻花通过微博、公众号及发函,向超市及电商平台称,其余“陈麻花”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但发函后并没有到法院起诉。“他不告我们,却给我们造成了销量下滑、名誉受损等,那么我们就去告他,要求‘确认不侵害商标权’”。

  据了解,“确认不侵害商标权”也是麻花商们与“陈昌银”麻花对簿公堂的案由。一位资深法官表示,这类案件比较少见。从专业角度讲,“确认不侵害商标权”又被称为知识产权不侵权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实体法律关系。用在本案中,就是麻花商户要确认自己并没有侵害“陈昌银”麻花的知识产权,需要法院给予裁决。

  从开庭的双方答辩要点来看,判定“不侵权”的主要焦点有两个:一是“陈麻花”是否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二是麻花商户们是否在“陈昌银陈麻花”申请为注册商标之前,实际使用了“陈麻花”这一商标。

  麻花商户们认为,“陈麻花”就是一个通用名称,是姓氏加食品名称的通用称谓;“陈昌银”麻花一方则认为,“陈麻花”并非通用名称,而是特指陈昌银麻花,其余的陈麻花都是对陈昌银的仿冒。何况自己已成功注册商标,就更应该享有特指的权利。

  “此类商标是遭到‘陈昌银’及其代理人的抢注,且并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意图就是独占所有商户共有的资源,并以商标专用权为手段,打击同业者。”有麻花商户称。

  “这次‘不侵害商标权’的诉讼是磁器口麻花商户们的集体行为。”一位麻花商说,“我们其他麻花商户都希望大家能携手,走地理标志商标之路,将‘磁器口麻花’做大做强。”

  争议:商标侵权还是恶性竞争

  商标、字号是一种无形资产,同类产品中“老字号”的竞争力尤为凸显。从事品牌营销策划多年的魏伟告诉记者,近些年来,关于商标之争的案例层出不穷,为获得商标,不少企业不惜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这说明一个能得到认同的商标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收益,使其在竞争中占据主动。就“陈麻花”商标之争事件来看,他们争的是消费者对“陈麻花”招牌的认同感和多年来形成的知名度。

  至于是否成立“确认不侵权”,记者查阅了商标法。其中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而原告商户是否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还需法院予以认定。

  在磁器口管委会一位不愿具名的工作人员看来,此次“陈麻花”商标之争或许会给“磁器口麻花”带来发展契机。他告诉记者,以前,麻花企业或个体商户,为抢占市场,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使“磁器口麻花”品牌价值提升的进程十分缓慢。“此次商标之争从某种程度上来看,说明商户们认识到了字号、品牌的重要性。不论结果如何,‘磁器口麻花’很可能迎来整合发展的机遇。”

  那么,能否将磁器口所有的“陈麻花”拧成一块抱团发展?磁器口管委会产业与市场营销处负责人在“陈昌银”麻花成功注册商标前曾表示,10余家麻花商家都是合法存在的,政府职能部门不会干涉其如何发展。但如出现恶性竞争情况,将按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干涉和制止。“我们只能为‘陈麻花’的发展提供好的平台。”

“爸爸去哪儿”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 “爸爸去哪儿”指 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第13333131号“爸爸去哪儿”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53417号

  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

  被申请人:河南五品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3月28日对第13333131号“爸爸去哪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爸爸去哪儿”使用在电视文娱节目服务上已经具有驰名商标的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第13326148号“爸爸去哪儿Where Are We Going? Da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其使用在关联性极强的服务项上会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四、“爸爸去哪儿”是申请人旗下知名的亲子互动真人秀娱乐目,构成申请人提供的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的损害。五、申请人对《爸爸去哪儿》节目名称具有在先商品化权益,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品化权益。六、争议商标若投入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均显示出售状态,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助长不正当竞争之风,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的介绍和宣传资料;

  2、申请人湖南卫视的介绍资料;

  3、媒体对湖南卫视的报道评论;

  4、《爸爸去哪儿》百科介绍;

  5、《爸爸去哪儿》海报宣传图片;

  6、《爸爸去哪儿》媒体报道;

  7、相关案件法院判决书、不予注册决定书;

  8、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9、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爸爸去哪儿”商标及可售信息;

  10、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恶意抢注的相关材料。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其在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后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其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3月14日第1543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其初步审定公告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视文娱节目、娱乐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 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申请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提评审理由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或注册,但申请在先,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予以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是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和商品化权益,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 我委认为,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 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服务的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 ,首先,虽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受法律保护,但并非任何使用在商品上的有显著性的标志都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知名商品独有的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的商品名称,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据此,如果一个标志已经注册为商标的话,就不应再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前述规定亦可适用于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本案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属于注册商标,因此使用在电视文娱节目上的“爸爸去哪儿”文字不属于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应依据商标法对在先注册商标的相关规定寻求保护。因此,申请人所称的其对“爸爸去哪儿”享有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权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形成时间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爸爸去哪儿”节目名称享有在先商品化权益。同时,申请人所主张的知名节目名称商品化权益,实质上是节目名称基于节目的知名度和商业信誉,而在衍生行业上具有的与特定主体的对应联系以及相应的商品价值和交易优势。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与申请人主张商品化权益的节目领域关联较弱,难以认定有关服务属于申请人节目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一般可能涉及的衍生行业范围。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亦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品化权益。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此外,申请人所提交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且争议商标亦不易使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属于本款所指的情形,故申请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李 娟

  孙建新

  生茂

  2019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