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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叶商标如何申请_如何申请注册品牌商标

更新时间:2021-09-22

商标权保护不完善,粟匠泰茶为何改名为“士林街粟匠泰茶”

  奶茶界的网红士林街粟匠泰茶(原粟匠泰茶),是南京士林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的奶茶店,在一些热门地段的分店,你甚至会遇到接近100人的等待队伍,更有甚者不惜花2个小时排队买奶茶。但辛辛苦苦打造的品牌,花了很久时间商标却注册不下来。因商标权保护不完善,最后总公司果断更改商标名称,这就是士林街粟匠泰茶的总公司的故事。锐创社标局提醒各位创业者,若遇到不尽责的免费商标代理服务很可能无法保证质量的完成商标注册,当事人除了支付正常的注册成本外,还可能要付出更多的金钱和时间的负面成本。申请者遇到免费商标注册的午餐需要慎重对待,以免因小失大,“吃不了兜着走”。

  “士林街粟匠泰茶”的经营者放弃了通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粟匠泰茶”商标的根本原因在于“士林街粟匠泰茶”的经营者犯了许许多多快消品公司的相同错误,没有及时查询商标是否可以申请注册,也没有在使用前就申请注册商标。对于企业来说,特别是快消品行业,商标就是企业的脉门。

  由于“粟匠”单独的两个字无法成功注册商标,只能加前缀或后缀,很容易被山寨,同时商标申请时间很久,一直没能成功拿下来。而在这期间,“粟匠泰茶”却大获成功,随之而来的,除了知名度的提升,出现大量的山寨,为此士林街研发总部及他的团队想尽办法,尽管有一定效果,但终归不理想。最终南京士林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选择了更适合自己的方式,直接购买商标。

  长痛不如短痛,士林街研发总部从别人处购得“士林街粟匠泰茶”商标,忍痛改名。谈到此次改名,士林街研发总部表示,他们综合考虑了各种情况,甚至愿意承担一段时间内的营业额下降的损失和风险,也要解决品牌长久发展的最大障碍。

  对于商标,很多人由于前期不重视,导致最终后悔莫及。就像是当年滴滴一样,侵权“嘀嘀打车”索赔了8000万。若是最开始设计品牌名的时候,便查询一下能否注册,也不至于今天壮士断腕的悲剧上演。

  商标的价值是通过使用而获得,使用时间越长,使用的范围越广,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越高,其对消费者的品牌吸引力越强。士林街粟匠泰茶走过的商标路,摔过的商标坑,可以给我们这些后来者和旁观者一些帮助和启迪。前期商标保护不完善,一朝改名,原来积累的商誉几乎丧失殆尽,这样的教训可谓血泪斑斑。

  对于企业而言,随着企业品牌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市场上各类搭便车、傍名牌等侵权行为常接踵而至;因此企业需要在创立品牌之初即申请注册相应商标,并建立高效严密的品牌监控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和打击市场中的各类侵权行为,从而有效的维护品牌声誉,其品牌才能屹立不倒,并源源不断的为企业创造价值。

“茶”红是非多,喜茶又㕛叒卷入了一场商标纠纷!

  继今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云法庭”一审审结了“喜茶兄弟”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之后,7月15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又在线上公开开庭审理了“HEY及图”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这两起案件皆因喜茶所属公司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美西西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而起。

  据了解,2017年7月26日,诉争商标“HEY及图”由广州创业咖啡有限公司(下称创业公司)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

诉争商标

  2019年1月29日,美西西公司对第25519371号“HEY及图”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美西西公司认为,诉争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2557185号“HEYTEA”商标、第15666011号“Heytea”商标、第25484437号“HEYTEA”商标、第22557142号“HEYCHA”商标、第20379971号图形商标、第19896084号图形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中的图形与美西西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实质性相似,且结合考虑创业公司的恶意表现,及其与美西西公司同处于广东省的事实,其理应知晓美西西公司享有在先著作权的图形作品。创业公司主观上具有恶意摹仿美西西公司作品的意图,诉争商标侵犯了美西西公司的在先著作权。创业公司具有极为明显的攀附恶意,申请注册了诸多摹仿美西西公司及其他知名品牌的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诉争商标投入使用将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产生较大的社会不良影响,遂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

引证商标

  2019年1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第22557185号“HEYTEA”商标、第15666011号“Heytea”商标、第25484437号“HEYTEA”商标、第22557142号“HEYCHA”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2014年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遂作出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创业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创业公司诉称,被诉裁定将诉争商标简称为“HEY及图”有误,应予以纠正。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呼叫、标识含义、整体设计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诉争商标已经由其合法使用,在使用中未发生损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或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形,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此外,创业公司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未依法向其送达行政程序中的无效宣告材料,属于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针对创业公司的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创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创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本报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本报记者 吕可珂)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编辑: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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