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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旅游景区商标注册_商标申请如何判断相似

更新时间:2021-09-17

助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 海南旅游人呼吁商标保护和运用

  6月27日上午,海南省社科联2019年社团活动月主题活动之——保护和运用知识产权,服务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研讨会在海口举办,会议围绕“保护和运用‘深玩’旅游商标,引领海南旅游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探讨海南旅游企业该如何保护自有商标,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如果喜欢锐创社知识产权的文章,可以关注锐创社知识产权商标查询官方网站,更多精彩的资讯等着您!

  近年来,我国大力实施商标品牌战略,鼓励企业在“品牌含金量”上做文章。旅游业作为海南的重要名片,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体系,是海南自贸区(港)建设的一大内容。实施旅游商标保护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对于旅游企业来说,旅游商标是企业的身份、标志,对品牌价值的放大以及整个产业链的延伸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海南,“深玩”“海棠湾”“天涯海角”“海的故事”等多个旅游商标争夺战打打停停,旅游类商标被恶意抢注、恶意撤销的现象层出不穷。据悉,2015年4月30日,“深玩”商标持有者海南友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旅游发展研究会、海南省旅行社协会等行业组织签订《“深玩”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的商标许可使用的期限内,将“深玩”商标无偿作为海南省发展优质旅游的公共品牌商标。从此,“深玩”商标成为海南省旅游业界共同打造和使用、代表海南优质旅游的共有“品牌”。

  去年7月初,海南友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深玩”商标遭遇某传媒公司“申请撤销”的事件于日前告一段落。该传媒公司自2016年开始大量注册“深玩”商标,到目前为止共申请43类,独缺海南友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所拥有的“深玩”第39类和第16类商标。该公司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随后,海南友邦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交了“深玩”商标第39类和第16类撤销答辩状,商标局予以驳回撤销“深玩”商标第39类撤销决定。而针对商标局同意“深玩”商标第16类商标撤销申请,该公司已提交复审。

  与会专家学者表示,商标争夺战牵制了企业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掣肘了企业发展。商标一旦被他人抢注成功,企业将失去商标专用权,由此带来的相关损失也是十分巨大的。要保护好旅游资源及品牌就必须注册商标,除了注册商标,还要根据相关条款进行应用,只有通过商标专有权的法律保护才能避免被抢注的厄运。谁拥有商标权,谁就能在激烈的旅游市场竞争中享有主动。海南省旅游商标的保护除了政府加大引导力度以外,更需要企业和社会各方都提高认识、采取措施,这样才能有效促进海南省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会上,海南省旅游发展研究会、海南省知识产权协会、三亚市旅游行业协会联合会、海南省旅行社协会、海南省旅游景区协会、海南省旅游商品与装备协会、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北海国际仲裁院海南庭审中心达成《依法保护和运用旅游商标“金钥匙”,开启海南旅游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之门共同宣言》。

  海南省知识产权协会分别与海南省旅游发展研究会和三亚市旅游行业协会联合会签订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三方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增强知识产权意识,提高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水平;围绕海南旅游经济发展改革中知识产权、金融、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热点、难点和重大问题,开展课题研究;面向海南广大旅游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申请服务,法律维权服务等。

  此外,三亚市旅游行业协会联合会将和海南省知识产权协会共同编制一份面向旅游行业的知识产权相关出版物,并统计调研海南省旅游业知识产权发展情况。

  据悉,本次研讨会由海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指导,海南省旅游发展研究会、海南省知识产权协会、三亚市旅游行业协会联合会主办,海南省旅行社协会、海南省旅游景区协会协办。(来源:央广网)

燕京旅游诉燕京啤酒商标侵权案最终审判来了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燕京智汇(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燕京智汇公司)诉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燕京啤酒公司)侵犯商标权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燕京啤酒公司的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商标权的侵犯。

燕京智汇公司系“燕京旅游”商标权人,该案起因系其发现燕京啤酒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举办的一年一度的燕京啤酒国际文化节的宣传海报、会场出入口、会场内、现场内的舞台使用了“燕京啤酒”四个字及“燕京加麦穗标识”,而且在公众号上对燕京啤酒文化节进行宣传的页面、在燕京啤酒官网上宣传工厂游的页面中也使用了前述标志。

故燕京智汇公司认为燕京啤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就“燕京旅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燕京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刊发声明消除影响,同时主张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合计30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燕京智汇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燕京智汇公司主张商标权的商标系“燕京旅游”,与燕京啤酒公司使用的“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相比,显著识别部分均为“燕京”,构成近似商标。

关于服务是否类似问题,法院认为,“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作为较为新兴的工业旅游的一种,侧重的是对知名厂区的游览、对生产工艺的亲历、对文化节氛围的感受,但无论侧重点如何,其仍属于旅游服务的一种,系将提供旅游服务和宣传特定产品相结合的一种新型旅游方式。

关于混淆可能性问题,经过燕京啤酒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在啤酒商品上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加之“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本身与其啤酒生产和销售紧密相关,燕京啤酒公司举办前述活动的根本目的亦是宣传其啤酒产品,故即便同样使用在旅游类服务上,相关公众在产源识别上仍然会指向燕京啤酒公司而非燕京智汇公司,不会引起混淆误认,故不构成侵权。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驳回了燕京智汇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