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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商标申请期内如何_企业申请商标如何初审

更新时间:2021-09-14

有一种诈骗,叫“你的商标被驳回了”

  近期,很多客户收到了据说是来自北京商标审查处的电话:“你们是XX公司吗?我们是北京商标审查处的,你们的XX商标驳回了,找下你们公司商标负责人”。

  每天,都有数百通这种电话从北京某些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拨向全国各地,这些电话的主要内容就是在企业和他们原来的商标代理机构之间挑拨离间,让企业对原来的商标代理机构产生不满,进而花很高的费用给这些拨打电话的公司,一些不明真相的企业就在电话那头的花言巧语之下上当受骗。

  下面就大掌柜通过一个真实的事件,来讲述一下商标代理行业中个别机构的不法行为。

  焦女士,一个从报社走出来的一个创业者,由于之前负责报社的食品相关栏目,加上赶上互联网+的疯狂发展,就开始自己的创业之路。

  2016年,焦女士通过一家代理机构注册了一个食品行业相关的商标,因为着急使用,焦女士想在下一年中秋之际好好推广自己的商品和品牌,这一年当中,焦女士不断的为产品上市做准备,宣传团队、包装、公众号推广、软文推广、电商平台的筹备,等的就是商标下来之后,能让产品有个很好的销路。

  接下来就是一个漫长的等待,可怕的事情还是发生了。2017年3月,焦女士接到某代理机构打来的电话“您好,焦总,我是国家商标局服务中心的,您之前是不是注册了一个**商标,公司名称是***有限公司,商标代理机构是**商标代理有限公司,申请类别是**类,公司地址是***,甚至包括公司地址、公司注册资金、经营范围”都一一回答的很准确。

  “我现在通知您一下,您的商标被驳回了,驳回原因是***。”焦女士一下子慌了神,这该如何是好?我都准备了一年了。

  看对方对自己公司的情况了如指掌,并能详细说出公司的各种信息,就相信了对方的话。接下来一系列的对话,让焦女士对这个商标局服务中心深信不疑。对方说道“之前给您服务的商标代理公司,由于商标检索不准确,业务专业程度不高,才导致您商标被驳回的情况.”挂了电话后,焦女士急忙给代理公司打电话,并将代理公司臭骂了一顿,并表示一定要代理机构给个说法。

  代理机构告诉焦女士,商标驳回要以收到驳回文件为准,根据具体的驳文分析再按照商标正常流程来处理。可这个时候的焦女士,已经听不下去这个代理机构说的话。

  接下来的几天,自称商标局服务中心的服务人员,不断给焦女士打电话,还有所谓的审查科的领导也给焦女士进行了沟通。(什么时候商标局真的有这么好的服务就好了)最后,双方沟通,这个商标是需要通过驳回复审来取得商标专有权,需要焦女士缴纳4800元的驳回复审费用,病急乱投医,焦女士怀着对原代理公司的愤怒交了这个费用。

  事情就这样,似乎没有了下文。事情过去了将近两个月。焦女士收到原代理公司的电话,商标压根没有被驳回,正常初审公告了。焦女士持怀疑的态度在官网上按照代理机构的知道进行了查询,结果是,真的没有被驳回。

  那之前的自称商标局服务中心是怎么回事?原来,商标局服务中心这个机构根本不存在,国家商标局就没有,百度了下,也没有找到任何关于商标局服务中心的信息。焦女士突然意识到受骗了。可这又能这样,已经受骗了。

  如果有一天你也接到这种“商标驳回”的诈骗电话,请不要轻易上当。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商标驳回扰乱市场的行为,大家要注意留心防范,在此提醒大家接到这样的电话,不要慌张,不要上当受骗,所有官方文件都是发到原代理公司。所有复审,答辩,反驳日期都是以原代理公司收到书面文件邮戳日期为准,不参考发文日期。

商标被驳回原因大揭秘,你碰到过几种?

  大家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最害怕的是申请商标被驳回。今天给大家介绍一下商标被驳回的原因,看看你碰到过几种。关注锐创社知识产权商标注册网,更多精彩内容等着你,点击:免费查询商标能否注册 如需咨询,欢迎扫描文字下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NO.1 新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或相同

  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的作用是方便消费者区分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的提供者,因而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不允许存在近似商标,否则将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新申商标与在先商标近似或相同是商标被驳回的最主要的原因。

  NO.2 新申请商标系恶意抢注

  新《商标法》第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近年来,国家从战略层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行业,知识产权行业因之得到了快速发展,商标投资已成热点。然而,也有一些投机者靠“钻漏洞”、“打擦边球”、“蹭热度”的方式抢注他人商标,谋取非法利益,这是商标局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因此,涉嫌恶意抢注的商标基本会被商标局驳回。

  NO.3 新申请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

  新《商标法》第十条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因常被使用于商业活动中,接触的受众十分广泛,若商标格调低下,极易产生不良影响,损害社会风气。

  如“骚豆花”商标被商标局驳回的原因就是“骚”字占据显著识别部分,而“骚”字含有鄙视、不尊重之意,易使人产生格调不高等认识,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

  NO.4 新申请商标系禁用标志

  新《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新申请商标一旦与上述法律相违背,商标局基本上会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NO.5 新申请商标含有通用名称或缺乏显著性

  新《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包括规范的商品(服务)名称,约定俗成的商品(服务)名称,商品(服务)的俗称和简称。例如“彩色电视接收机"是规范的商品名称,而彩电则是简称。又如“自行车”是规范名称,而单车则为俗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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