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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猫如何申请商标注册_如何申请商标域名

更新时间:2021-09-14

双十二剁手狂欢 阿里“天猫”商标却被无效掉了

  双十一的账单刚还完,双十二又来了。今天想必是剁手党无比开心的日子,所有人都在买买买。我们今天要聊的话题也和阿里有关,“天猫TIANMAO”商标被别人抢注了,阿里对它提出无效宣告。

  根据中国商标网显示,第10411616号“天猫TIANM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被一个叫顾文伟的人于2012年1月1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被子、毛巾被、床单和枕套、床罩、丝织美术品、蚊帐、帘子布、布、床上用毯、纺织品或塑料帘商品上。

  2017年7月27日,阿里巴巴对这枚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一、“天猫”商标由申请人臆造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第10130978号“天猫”商标、第10316907号“天猫TIANMA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请求认定申请人“天猫”商标构成“替他人推销、商业信息”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在先驰名的“天猫”商标的复制、摹仿,其注册并使用将误导公众,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显著性,减损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与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天猫”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天猫”商标,是想借用申请人“天猫”品牌的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争议商标投入使用后易引导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及“天猫”品牌产生联想,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消费者利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傍名牌”、“搭便车”等不良风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商评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档案;2、阿里巴巴集团、天猫、淘宝网介绍资料;3、广告宣传、媒体报道证据;4、所获荣誉证据;5、入驻天猫的企业名单、品牌授权书、旗舰店页面截图;6、执行商定程序专项报告;7、中国互联网协会推荐函;8、被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9、其它相关证据。

  据悉,顾文伟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不过商评委还是决定将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擅用“天娱”商标,中视天娱一审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原告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天娱公司)与被告中视天娱国际传媒文化(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中视天娱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中视天娱公司侵犯了上海天娱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中视天娱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并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上海天娱公司诉称,其于2004年8月13日提交了第4219296号“天娛傳媒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后于2008年1月14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电影制作、节目制作、娱乐、演出”等服务上。上海天娱公司发现,中视天娱公司在其运营的中视天娱传媒网、搜狐号“中视天娱传媒”上突出使用“中视天娱传媒”及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有大量虚假宣传的内容,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中视天娱公司擅自将涉案商标中的显著性中文部分“天娱”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工商登记和使用,导致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视天娱公司辩称,其依法享有第32690495号“中视天娱”商标,使用行为没有主观恶意,且其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不构成商标侵权;对公司业绩的正常宣传不构成虚假宣传;其企业名称经过合法登记,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中视天娱公司经营的业务及其使用行为所涉领域包括演艺、娱乐、大型文体活动策划、娱乐节目制作等,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且其使用的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的字形、字母、图形的构图及颜色、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等均构成近似,其突出使用的“中视天娱传媒”亦包含了涉案商标显著性较强的文字部分“天娱传媒”,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上海天娱公司的涉案商标权。其次,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中视天娱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在后将涉案商标显著性较强的“天娱”注册为其企业名称的字号,容易引起误认和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再次,中视天娱公司将上海天娱公司参与制作的张杰演唱会、超级女声、快乐男声作为其公司的业绩进行宣传,并将大量非签约艺人列为公司旗下艺人,构成虚假宣传。据此,海淀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目前,中视天娱公司已提起上诉。

  点评

  该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涉及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的问题。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权利,应分别获得相应的保护。法院在审理商标与使用企业名称冲突纠纷案件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一般情况下,如果不正当地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其注册企业名称的行为本身即是违法,在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情况下仍可能产生市场混淆的情况,可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该案中,涉案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在中视天娱公司成立之前,涉案商标显著性较强的“天娱”文字亦为上海天娱公司的企业字号。其次,在中视天娱公司成立时,涉案商标及上海天娱公司已经在节目制作、文娱演出活动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再次,中视天娱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上海天娱公司涉案商标的情况,其仍将涉案商标显著性较强的“天娱”注册为企业字号,足以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企业在申请商标或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合理避让他人的商标或其他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以免构成混淆或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