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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商标代理人_国外商标注册如何申请书

更新时间:2021-09-13

姚小娟:“双11”商标不能阻止他人合理使用

  日前,“双十一”商标被阿里注册,使得京东(24.74, 0.21, 0.86%)等其他企业不得不临时更改广告文案,此事也使得“双十一”商战呈白热化。而这场博弈背后,即是各方综合实力的较量,更是电商行业竞争不断升级并复杂化的体现。更多商标资讯,请锁定锐创社标局中国商标网!

  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刘春泉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法律尤其是知识产权问题一旦被引入商战,就无关道德层面的东西,电商行业发展到现在,很多积聚的问题会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展现出来,关键是各方是否已经做好了可以挟制对手的准备,而不是一味的口水战。”

  阿里出招的“利”与“不利”

  过去几年来,“双十一”一直是创造刷新电商销售奇迹的重大节日,根据阿里数据,2013年天猫[微博]“11·11”购物狂欢节创下了单日350.19亿元的纪录。有第三方机构预测,“按照过去几年‘11·11’销售的攀升比率来看,2014年天猫有望创下600亿元的销售纪录。”

  具体到阿里为什么会在这个时候站出来强调“双十一”商标是自己的,则有各种传言和说法。

  工商资料显示,阿里早在2011年就申请注册了“双十一”商标,2012年12月底,阿里获得“双十一”注册商标。但是,2013年阿里在这个问题上并没有动作。而就在2013年的“双十一”,京东的“‘双十一’,怎能用慢递”的广告却留在了观众脑海中,相对应的,同样花巨额资金投放的天猫广告却并没有给观众留下印象。

  因此,在商标问题上钳制竞争对手很可能就成了阿里一项重要决策。与此同时,业内还曾透露出,2014年京东“双十一”广告正在电视台送审,广告故事场景是买到假货的尴尬,其广告语是“又瞎淘了吧?同一低价,买一真的,‘双十一’就上京东”,据了解,京东的广告策略是针对对击以及打擦边球,而此举最终触怒了阿里。

  有业内人士表示,“对于京东广告,阿里更忌惮的是‘瞎淘’的字眼,抬出‘双十一’商标可以最小的代价撤掉这个广告。”

  然而,阿里此举却引来了行业的微词。京东方面表示,“‘双十一’,已经成为全零售行业的节日,也是消费者的网购狂欢节。电商企业一贯倡导开放和生态,却试图将此节日以‘合法’的方式据为己有,甚至用威逼利诱的手段给媒体和电商同业公司设置障碍,有违开放的互联网精神,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

  苏宁易购[微博]则于10月30日发布公告指出,此举“法律合规,手段不义”。“双十一”可以是阿里的,但市场是大家的。国美则在广告上打出“无所谓商标你注册,我只想做个’再低11元’的美男子”,国美甚至借势营销,“商标就给你吧,真正低价才是重点,那两个‘11’你拿走,国美还有很多个‘11’要送出去。”

  加上各种第三方的评论,阿里似乎受到了“道德审判”。其实,这对阿里来说是很冤的,在刘春泉看来,“阿里的冤在于阿里不注册这些商标,其他竞争对手也会注册,因此,阿里在商标布局上早走一步,是阿里赴美上市及其全球化非常重要也非常必要的一环。”

  消息人士透露,阿里不仅注册了“双十一”商标,同时也把“双十二”商标注册了下来,当然,还包括一揽子的商标防御计划。2012年12月底,阿里获得“双十一”注册商标,不只如此,其在第35类、38类、41类等相关类别上均申请并注册了“双十一”和“双十一狂欢节”等一系列商标。不难看出,阿里在这个商标上做了非常完善的布局。

  当然,上述都是对阿里非常有“利”的方面,也是值得其他企业学习的方面,但是,阿里的不利在于阿里没有把“双十一”作为防御商标的意图表述清楚。

  不过,阿里虽然注册了“双十一”商标,但并不意味着就完全不存在法律风险了,对手其实还有很多可以操作的空间,比如到工商局申请“双十一”商标无效等等。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专家告诉记者,“从目前公开的消息来看,京东、苏宁、国美等都还没有哪一家去提类似的申请,但在这个问题上找到法律瑕疵是很容易的事情,这也就是阿里的隐患所在。”

  京东接“招”的弱与不弱

  在“双十一”商标问题上,京东的接“招”明显透露出了其在法律布局上的颓势,在外界看来,作为一家在美国的上市公司,京东还没有完全领会到美国商业环境背后的精髓,这也恰恰是京东与阿里的差距。

  事实上,就在“双十一”商标事件刚刚浮出水面之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小娟律师就分析指出,“双十一”商标不能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比如商品和服务的通用名称,“双十一”经阿里推出以来,已经成为从网上延伸到网下的购物狂欢代名词,这是否会导致“双十一”通用化;依据商标法,商标一旦淡化为通用名称,就可予以撤销,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商评委提出申请。

  显然,截止目前的公开信息显示,京东并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类似的撤销申请,如果京东在这方面没有好的对策,一味的“有违互联网开放精神”的道德谴责就没有什么力度了。

  在事关商业机会的问题面前,商机稍纵即逝,商业的决策和对垒,往往与一般性的道德评判大相径庭。所以,最关键的则是商业参与者和竞争者如何更好的利用规则,此前搜狐与腾讯的知识产权大战中,张朝阳曾经很直白地表达过这个意思。

  那么,如果说京东在这一问题上接“招”显弱,那么,从利用法律规则角度来看,京东能够有哪些更好的做法呢?

  刘春泉告诉记者,“如果仅仅作为一个案件来看,京东可以有很多可以应对的策略,比如,首先它可以向工商总局商标委申请商标无效,请求撤销这一商标,这里面可以找到很多理由。当然,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初审、复审、诉讼等等,没有三五年的时间,这个程序可能很难走完。”

  “但是,除了申请撤销商标之外,京东还可以到与本案有联结点(也就有管辖权)的最近的地方法院申请确认该商标‘不侵权’,因为‘双十一’涉及公有领域,请求确认‘不侵权’的程序会很快,一般情况下,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就可以结束,而如果京东努努力,这种案件一个月判决下来也应该是有可能的。”显然,这应该是非常有效率的一个策略。

  从京东内部得到的消息,他们目前没有进一步的法律上的动作,只是把原先广告片进行了修改后送播。

  不过,无论是申请商标不侵权也好,还是申请调查对手涉嫌垄断也好,都需要有对行业非常熟悉的律师和法律专家的参与,在缺少这种有力后援的情况下,有些问题即使能想到,也未必能打赢。因此,“双十一”商标较量和博弈的背后,更是各方在面向未来电商环境竞争中的综合实力的较量,考验各方在规则博弈上的布局能力。

  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也表示,“讨论这个案例,并不是怂恿大家来开战,而是面对越来越全球化的竞争环境,中国企业要学会在规则博弈上的战略战术的配置,否则,等到问题闹大了再应对,一方面可能面临不利的后果,另一方面在成本上也会是一个巨大的支出。”

  重“营销”轻“法务”的隐忧

  事实上,“双十一”商标事件,远远没有因为事实层面的结束而结束,它所透露出来的企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的布局缺失,仍然值得拿出来警醒其他企业。

  首先,阿里在2012年12月底就获得了“双十一”的注册商标,虽然阿里不动声色,但是京东却在广告片都拍完并在送审阶段还不知道自己“侵权”了。这说明,京东的法务部门没有进行相关的专利检索和商标检索。

  其次,再来看京东的“瞎淘”广告,京东的广告创意显然是没有经过本公司法律部门的审查。就在今年,最高法曾公布了网络攻击人身权司法解释,其中在范冰冰案件中,法官判决认为“MS FAN”对范冰冰构成隐喻,从这个判例看,“瞎淘”广告显然是有针对性的隐喻的,法律风险不言而喻?

  事实上,这种有着隐喻和影射的广告在电商领域屡见不鲜,比如国美“双11”广告中就有“某东”的用法,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京东,这种广告是否需要规范,或者如何规范以及在哪个时点规范其实是需要企业进行反思的。

  国内电商企业虽然在营销上都有很深的功夫,但在法律布局上显示出明显的弱势。阿里“双十一”商标事件应给行业带来更多的思考,而不应仅仅看成是一场商战

“五常大米”频繁被人“傍名牌”,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

民以食为天,而食物又分主食副食。按地域划分,我国人民的主食是分南北两种的,北方喜食面食,南方主食则为大米。然而,南方人民吃的米,有一些却是诞生在北方的。譬如著名的“五常大米”,其实就是来自黑龙江五常市。

然而俗话说得好,人怕出名猪怕壮,如同很多出了名的品牌一样,多年来五常大米也是面临着因为名声带来的困扰。近日,黑龙江省五常市农业局局长伊彦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真正的‘五常大米’每年产量约为65万吨,也就是13亿斤,折算下来每人一年只能吃到1斤。”而根据之前媒体的爆料,目前全国市场上标售的“五常大米”有1000万吨。

如此官方认证的数据与市场调查的结果可以说是天差地别,尤其我们可以判断出,市场上90%以上的“五常大米”是假!冒!的!

而据介绍,虽然近年来五常不断加大对假冒“五常大米”的打击力度,但仍面临在销售地被假冒的困局。除了直接冒用“五常大米”的名号之外,“傍名牌”行为也很普遍。一些产品不直接使用“五常大米”商标,但却标有“五常御贡”“五常经典稻花香”“五常稻米优质生产基地”等。

因为品质优良,受到消费者追捧,但也让造假者垂涎,以至于屡遭“李鬼”冒充的地理名产又何止五常大米这一家,“西湖龙井”、“金华火腿”、“章丘大葱”、“东阿阿胶”等等知名地理产品都曾经或正在面临被人假冒、仿制、“蹭名气”的命运。

我们都知道,想要保护这类独具地方特色性质的地理名产,可以通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进行保护。

但为什么要提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又有哪些行为算得上是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你都了解吗?为了避免行差踏错,我们不妨刨根问底找一下真正原因——原产地产品申请地理标志

商标的目的何在?

1、保护生产者利益

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必须是保护区域内生产或加工的产品,由于生产者要遵守严格的生产规则,生产的质量受政府部门监督,必须要达到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因此产量有限,产品比非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贵。

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相对有限的产量,使得使用地理标志产品能卖一个好的价格,因此,每个生产者都可以享受地理标志的集体知名度。而地理标志商标不仅可以提高产品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和价格水平,而且可以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和价格水平。

2、保护消费者利益

由于贸易全球化,网上购物越来越普及,消费者远离生产者,距离远了,生产者的透明度相对也就降低了,易引起消费者的担心。而地理标志商标为产品的原产地提供了当地政府的担保,某种程度上也保证了产品合格的质量标准。对消费者来说,原产地命名的产品是经过担保的,无损健康的、高质量产品。

同时,地理标志商标也意味着产品的声誉和身价,这就给消费者一个客观的答复,使消费者对地理名产能够透明、清晰化消费。地理标志产品的特性和质量已经在全国享有声誉,国家批准是对这一声誉的肯定,它担保消费者买到信得过产品。

3、国家想要实现当地政府、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国内,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是推进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地区生产的手段,制定生产标准使得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进行积极的联络。

而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要求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当地政府实施严格的监控,要进行每个生产环节都要的监督,这使得当地政府能够掌握生产和市场情况的第一时间情况,加强当地政府与生产者之间的密切联系和信任。

在国外,地理标志商标是一个具有特性的产品命名,它在国际贸易中标志着一个国家,它带来的是一个国际声誉。一个国家如果拥有地理标志产品,国家作为地理标志商标的担保者可以以国际政治特权者的身份在世贸组织说话。

哪些行为是侵犯地理标志

权益的行为?

第一类是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标志的行为。

这是指没有获得地理标志保护、没有申请地理标志商标,不享有地理标志专用权的经营者,擅自使用已被核准的地理标志名称、地理标志商标或伪造地理标志的行为。

第二类是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行为。

这主要是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内的生产者生产的同种产品,虽然是在保护区域生产的同种产品,但因其产品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未被准予使用专用标志,但该经营者却擅自使用该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商标名称。

比如,在杭州西湖地区的某绿茶生产商生产的绿茶在外观、口感上与“西湖龙井”的标准接近但并未达标,未被准予使用“西湖龙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该生产商虽然没有伪造专用标志却擅自使用了“西湖龙井”三个字标示在其商品的外包装上。这也构成了侵犯地理标志权行为。第三类是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

此类行为与第一类、第二类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虽然没有使用被核准的地理标志产品名称、专用标志、证明商标等,但其用方案或图案等方式所使用的名称、专用标志、商标与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地理标志相近,易被误认为是地理标志产品。

例子可见前文所列举的“五常御贡”“五常经典稻花香”“五常稻米优质生产基地”等。

侵犯地理标志产品权利的行为

通常如何判定?

1、地理标志侵权应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这里的损害事实,既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无形损害。因地理标志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所以地理标志侵权尽管有时物质损害不明显,或者无法举证证明有实际物质损害的发生,但或大或小总有无形损害的发生。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权利,这就决定了,一方面侵权行为给权利人带来的损害不易察觉,也难为人所意识到。地理标志权利人即使发现冒用、贬损等侵犯其地理标志权的行为,也常常因为受损害的不是自己一人而无动于衷。

另一方面,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害非但表现为某些该地理标志使用主体的商品销量下降、利润减少等,而且更主要的是表现在该地理标志整体信誉的下降。

2、地理标志侵权应当有违法行为的存在,即实施了侵害他人地理标志权的不法行为。

地理标志权是专有权,只能由合法的主体行使,他人负有不作为义务,否则即可构成侵权。本节第三个问题将专题讨论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表现。

3、地理标志侵权行为应当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里的因果关系并非一定是必然联系。在有些地理标志侵权案件中,地理标志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可能产生直接联系.因该侵权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地理标志权利人损害事实的发生,而只是为这一事实的发生提供必需的条件。

如伪造原产地证明商标标识或者标有地理标志的商品包装物,这种行为是地理标志侵权行为,但它并不直接导致地理标志使用主体物质利益的减少和该地理标志信誉的下降,只有将伪造的原产地证明商标标识或印有地理标志的包装物与特定商品结合起来进入市场,才可能给地理标志权利人带来实际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应当有过错。

地理标志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过错有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故意,如假冒他人原产地名称,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原产地证明商标标识或印有原产地名称的商品包装物等;

第二种则是推定过错,如在同种商品上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从而侵犯他人地理标志权,将他人的地理标志作为商品装演、商品通用名称使用等。

总的来说,地理标志产品近年来颇受关注和看重,其根本目的在于国家和政府希望通过地理标志产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提升,实现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政策规划。因此,它不该沦为某些不法经营者“投机取巧”借用名牌效应谋取私利的工具。

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不仅损害了集体生产者的经济利益、使消费者在蒙受欺骗之下权益受损,更重要的是它必然会对地方经济和地方品牌造成严重甚至毁灭性的打击,因此,随着国家和政府对其的日益看重,伴随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改革,未来在立法与执法方面定然会对其加大保护力度。而侵犯地理标志产品权益的投机者们,是时候该停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