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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商标数字_洗衣液商标如何申请

更新时间:2021-09-09

商标真是一“字”千金,一字之差引发200万纠纷

  九牧王男装?牧王男装?不少消费者在看到这两个名字时都曾产生过疑惑,不知两者有何关联。殊不知,这两个品牌的持有方因商标纠纷多次对簿公堂,并引发了一起判赔额高达200万元的商标诉讼。

  前段时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王公司)起诉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撒皇公司)、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紫敬公司)、池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二公司使用“MUWANG牧王”“牧王及拼音”等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九牧王公司对“九牧王及拼音”等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需共同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等200万元。

  服装商标引发争议

  九牧王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1日,其通过受让方式获得第1271023号“九牧王”文字及拼音、第1521308号“九牧王”文字、第3062459号“九牧王 JOE ONE”文字及图形等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经过九牧王公司的持续大量宣传、推广和使用,权利商标具备了较高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1995年12月21日,鄂尔多斯牧王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牧王)经核准获得第801503号“牧王”文字及图形商标;2010年12月28日,鄂尔多斯牧王申请的第7702454号图形商标核准注册(该商标图形与第801503号商标中的图形一致)。2016年1月,鄂尔多斯牧王将第801503号商标许可给凯撒皇公司使用。紫敬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4日,其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网络销售平台上开设了名为“牧王旗舰店”的店铺。

  九牧王公司发现,凯撒皇公司在被控侵权的服装产品及包装袋上标注了“MUWANG牧王”标识,在塑料挂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标识,在被控侵权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了“品牌:牧王”字样;紫敬公司则在其天猫商城的“牧王旗舰店”的网页页面中使用了“牧王(MU WANG):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等标识。九牧王公司认为,二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九牧王公司将二公司及池某隆共同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赔100万元

  在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及包装上的行为问题上,一审法院认定二公司侵犯了九牧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对于九牧王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塑料挂件使用“牧王”文字标识以及在合格证上使用“牧王”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一审法院并未采纳。

  一审判决后,九牧王公司与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均不服,都上诉至福建高院。九牧王公司认为一审判赔额过低,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则认为其没有侵权。

  二审改判200万元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二审争议焦点包括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侵权,原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等。

  福建高院经审理,据此,福建高院认定二公司有关涉案被诉使用行为系对第801503号商标合法正当使用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在赔偿数额确定上,福建高院认为,相关证据表明,牧王旗舰店在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涉及“牧王”商品的销售总金额达到6000多万元,参考中国服装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可以认定二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服装产品的金额及获利额较大。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该案具体情况后,依法将该案赔偿额调整为200万元。

红牛商标一审判属天丝细数背后的关键点

随着国内饮食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近年来饮品行业的商标纠纷也精彩纷呈,一直是大家津津乐道的热门话题。前有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多年爱恨情仇,后有两大泰国富豪(天丝集团背后的许氏家族和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围绕红牛商标的各执一词。而最近,有关红牛商标的多年诉讼案件中,终于第一次出了比较实际性的判决结果,由于索赔金额高达37.53亿元,这起天价商标案件也成为了近期知产圈里的最热点。

01红牛天价商标案最新进展

根据近日披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66)显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饮料公司)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医药公司)的红牛系列商标案件迎来了一审判决,红牛饮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同时,高达1880万的案件受理费也由红牛饮料方承担。

判决结果一出,红牛饮料公司表示不服,发布了一则关于“红牛系列商标”案一审判决的声明,称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表示,作为“红牛系列商标”这二十余年来的唯一投入方,于情、于理、于法,均应是该商标合法权益的享有者。

02回案件要点问题

回到本次的案件,红牛饮料方的诉求:1、确认红牛饮料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2、判令天丝医药公司向红牛饮料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共计人民币37.53亿元。

诉讼过程中,红牛饮料方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饮料公司单独享有所有权,若不能对此予以确认,则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饮料公司和天丝医药公司共同所有。

这个“共同所有”,怎么闻到了一丝丝熟悉的味道?

那么,商标的所有权,是能靠红牛饮料公司所主张的“投入”和“贡献”来决定的吗?

03回商标权应该归属于红牛饮料公司吗?

在我国,商标的所有权一般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方式。本次案件所涉及的17个红牛系列商标均在泰国天丝名下,且均处于有效状态。

在中国商标网搜索天丝医药公司申请的商标,第一个含中文红牛的商标——也是本次涉案商标之一的第878072号“红牛REDBULL”商标申请于1994年11月21日,并于1996年10月7日注册公告,至今仍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