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商标数字_洗衣液商标如何申请
更新时间:2021-09-09
商标真是一“字”千金,一字之差引发200万纠纷
九牧王男装?牧王男装?不少消费者在看到这两个名字时都曾产生过疑惑,不知两者有何关联。殊不知,这两个品牌的持有方因商标纠纷多次对簿公堂,并引发了一起判赔额高达200万元的商标诉讼。
前段时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王公司)起诉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撒皇公司)、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紫敬公司)、池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二公司使用“MUWANG牧王”“牧王及拼音”等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九牧王公司对“九牧王及拼音”等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需共同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等200万元。
服装商标引发争议
九牧王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1日,其通过受让方式获得第1271023号“九牧王”文字及拼音、第1521308号“九牧王”文字、第3062459号“九牧王 JOE ONE”文字及图形等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经过九牧王公司的持续大量宣传、推广和使用,权利商标具备了较高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1995年12月21日,鄂尔多斯牧王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牧王)经核准获得第801503号“牧王”文字及图形商标;2010年12月28日,鄂尔多斯牧王申请的第7702454号图形商标核准注册(该商标图形与第801503号商标中的图形一致)。2016年1月,鄂尔多斯牧王将第801503号商标许可给凯撒皇公司使用。紫敬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24日,其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网络销售平台上开设了名为“牧王旗舰店”的店铺。
九牧王公司发现,凯撒皇公司在被控侵权的服装产品及包装袋上标注了“MUWANG牧王”标识,在塑料挂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标识,在被控侵权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了“品牌:牧王”字样;紫敬公司则在其天猫商城的“牧王旗舰店”的网页页面中使用了“牧王(MU WANG):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等标识。九牧王公司认为,二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九牧王公司将二公司及池某隆共同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判赔100万元
在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及包装上的行为问题上,一审法院认定二公司侵犯了九牧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对于九牧王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塑料挂件使用“牧王”文字标识以及在合格证上使用“牧王”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一审法院并未采纳。
一审判决后,九牧王公司与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均不服,都上诉至福建高院。九牧王公司认为一审判赔额过低,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则认为其没有侵权。
二审改判200万元
福建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二审争议焦点包括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如果构成侵权,原审判赔金额是否适当等。
福建高院经审理,据此,福建高院认定二公司有关涉案被诉使用行为系对第801503号商标合法正当使用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在赔偿数额确定上,福建高院认为,相关证据表明,牧王旗舰店在2016年6月23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间涉及“牧王”商品的销售总金额达到6000多万元,参考中国服装行业平均销售利润率,可以认定二公司生产、销售涉案侵权服装产品的金额及获利额较大。二审法院在综合考虑该案具体情况后,依法将该案赔偿额调整为200万元。
红牛商标一审判属天丝细数背后的关键点随着国内饮食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近年来饮品行业的商标纠纷也精彩纷呈,一直是大家津津乐道的热门话题。前有王老吉和加多宝的多年爱恨情仇,后有两大泰国富豪(天丝集团背后的许氏家族和华彬集团董事长严彬)围绕红牛商标的各执一词。而最近,有关红牛商标的多年诉讼案件中,终于第一次出了比较实际性的判决结果,由于索赔金额高达37.53亿元,这起天价商标案件也成为了近期知产圈里的最热点。
01红牛天价商标案最新进展
根据近日披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民初166)显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牛饮料公司)与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医药公司)的红牛系列商标案件迎来了一审判决,红牛饮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同时,高达1880万的案件受理费也由红牛饮料方承担。
判决结果一出,红牛饮料公司表示不服,发布了一则关于“红牛系列商标”案一审判决的声明,称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表示,作为“红牛系列商标”这二十余年来的唯一投入方,于情、于理、于法,均应是该商标合法权益的享有者。
02回案件要点问题
回到本次的案件,红牛饮料方的诉求:1、确认红牛饮料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2、判令天丝医药公司向红牛饮料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共计人民币37.53亿元。
诉讼过程中,红牛饮料方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饮料公司单独享有所有权,若不能对此予以确认,则确认上述“红牛系列商标”由红牛饮料公司和天丝医药公司共同所有。
这个“共同所有”,怎么闻到了一丝丝熟悉的味道?
那么,商标的所有权,是能靠红牛饮料公司所主张的“投入”和“贡献”来决定的吗?
03回商标权应该归属于红牛饮料公司吗?
在我国,商标的所有权一般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方式。本次案件所涉及的17个红牛系列商标均在泰国天丝名下,且均处于有效状态。
在中国商标网搜索天丝医药公司申请的商标,第一个含中文红牛的商标——也是本次涉案商标之一的第878072号“红牛REDBULL”商标申请于1994年11月21日,并于1996年10月7日注册公告,至今仍在商标专用权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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