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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申请商标的通过率_如何获取商标申请费发票

更新时间:2021-09-06

史上最高明的商标翻译!这些含义你了解过吗?

  1927年,可口可乐(Coca Cola)进入中国,音译了个“蝌蚪啃蜡”的中文名。古怪的名字,棕褐色的液体、甜中带苦的味道,古怪的气泡,可口可乐销量惨淡……

  这么好的饮料,怎么能被译名毁了呢?可口可乐痛定思痛,登报用350英镑的奖金悬赏征求译名。

  最终,身在英国的一位上海教授蒋彝击败所有对手。这家饮料公司也获得了广告界公认翻得最好的品牌名——可口可乐。

  它保持了英文的音译,甚至比英文更有寓意,还易于传诵。于是成为经典,可口可乐风靡全国。实际上,很多商标都不是一拍脑袋就翻译出来的。我们挑出了最“有文化”的三个……

  “文化”商标

  自古中国就有“宝马香车”之说,辛弃疾的《青玉·案元夕》更有诗云“宝马雕车香满路。凤箫声动,玉壶光转,一夜鱼龙舞”。“宝马”之名。实乃品牌名缩写翻译的神作。

  看到“宜家”二字会自然联想到家居,我们暂且不谈“宜家”和“IKEA”的发音有多像,就谈谈它的诗意——《诗经·周南·桃夭》:“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

  “云想衣裳花想容,春风拂槛露华浓。”看到这个诗句的时候,头脑里浮现的就是女孩子美美的样子。的确,REVLON是一款国际知名彩妆品牌。

  商标名翻译不仅最好音意一致、神形兼备,而且要画龙点睛,使名称和产品融为一体,相互作用,生出巨大的品牌价值。看似普通的商标名,其实有这么深的学问!那么,我们先来看几组成功案例吧!

  成功案例:音意具备组

  音意具备组“星巴克”似乎是比“Starbucks”流传更广的称呼,“星”是意译、“巴克”又是音译。相比于别的咖啡,白领们似乎更喜欢用星巴克来体现格调。

  奔驰汽车,全名Mercedes-Benz。奔驰不仅很好地音译了Benz,还具备汽车在路上顺畅行驶的画面感,完美诠释了什么叫低调奢华有内涵。

  爱马仕的读音,也非常契合原名Hermès的发音,同时与其品牌logo的马车相呼应,“仕”字更体现了其奢侈品牌的高端气质。

  家乐福,既符合“Carrefour”的发音,又包含“一家人逛超市很快乐幸福”的暗示,消费者一看就懂、朗朗上口。

  从含义上看,如果把“领英”反译过去,应该是Leading Elite。“领”代表“领导”,“英”指代“精英”。这两个字,都体现着中国年轻职业人试图引领职场的梦想,与Linkedin倡导的理念十分契合。

  从发音来看,“必应”完美贴合“Bing”。从含义上看,让人一下子想到“有求必应”,符合其搜索引擎的产品功能定位。

  从发音来看,“舒肤佳”听上去很像“Safeguard”。从含义上来看,给消费者传达了“用完肌肤舒适上佳”的预期,和产品功能完全匹配,都可以算作广告词了!

  庸脂俗粉组

  有成功案例,那可能有些译名就差了那么点意思。比起它的中文译名,它的英文名可能更受大家喜欢,我们姑且称之为……“庸脂俗粉组”……

  Costa,译名“咖世家”。小伙伴们自行脑补:“我们去喝杯咖世家吧。”怎么念怎么觉得别扭,小编认为这个译名在意境上还是稍有欠缺的。

  明明是来自伦敦的男士奢侈品牌,非要搭上登喜路如此接地气的译名。登喜路,喜庆而俗气。蹩脚的译名,拗口且词不达意。人们记住的往往还是它的英文原名。

  是不是很眼熟?念起来总像“擦车”。小编查了一下它可是来自法国的品牌:“捉衣藏”呢。法语“cache cache”是英文“hide and seek”的意思,译为"躲一躲",意译为“捉迷藏”,中文音译为“捉衣藏”……

  还有一些商标名,听起来十分洋气,给人“国际知名品牌”之感……不过实际上,却是地地道道的本土品牌……就叫它“以假乱真组”吧……

  小编查了一下,大名鼎鼎的美特斯邦威是浙江温州的一家服装集团。

  拉夏贝尔 La Chapelle品牌始创于1998年,上海本土服装品牌……

  品牌译名·分类

  好啦,盘点完那些有代表性的译名之后,我们来说说,那些商标的中文译名都是怎么来的。一般来讲,商标译名分为5大类。

  ❶音译——最直接的翻译法

  使用人名:迪士尼(Disney),西门子(Siemens),福特(Ford)

  使用地名:亚马逊(Amazon)

  原创词:奥迪(Audi), 耐克(NIKE)

  组合词:阿迪达斯(Adidas)

  ❷意译——这类是最实诚的翻译

  物名:空客(Airbus),脸书(Facebook),壳牌(Shell)

  概念名:通用(General Electric),大众(Volkswagen)

  组合名:微软(Microsoft),软银(Softbank)

  ❸混译——一半音译,一半意译

  首先就是星巴克了(Starbucks),勉强及格的有联合利华(Unilever)和达美航空(Delta),还有一个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微信(WeChat)

  ❹随译——不按常理出牌,剑走偏锋

  比如汇丰(HSBC),花旗(Citi),辉瑞(Pfizer),大通(Chase),国泰(Cathay)及太古集团(Swire)

  ❺不译——无招胜有招,就这么任性

  IBM,BBC,3M,AMD,BCG,KKR

  看完普通翻译的五种类别是不是有种音音意意分不清的感觉?没关系,接下来我们一起领略文艺翻译…

  音意一体、神形兼备的文艺翻译

  所谓文艺翻译就是让人一目了然这个品牌是做什么,不仅有情怀,还有格调。翻译要求也比较高,所以一般也只有国际大公司才能做到。

  典型的例子有:谷歌(Google),思科(Cisco),领英(LinkedIn),必应(Bing)这种科技精英

  零售巨头:优衣库(Uniqlo),家乐福(Carrefour),百安居(B&Q)

  以及赛百味(Subway)和保时捷(Porsche)

  小编心目中的冠亚季君

  好啦!商标名就给大家盘点到这里啦!你心中的最佳是哪个呢?小编也挑选出了自己心中的前三名

  3.IKEA

  IKEA本来是两个创办人姓名的首字母组成的,但在中国有了这样一个令无数爱家党魂牵梦绕的名字——宜家。它出自《诗经·周南·桃夭》:“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其室家”。如此怡心的名字,小编决定给它第三名。

  2.奔驰(Mercedes-Benz)

  奔驰(Mercedes-Benz)。这个翻译诠释了什么叫低调奢华:在所有人都在堆砌形容词的时候,它选用动词——动词虽是中性的,但却让所有人无法挑剔,豪华却不霸道。在众口难调的中国成为一个受欢迎度最广的品牌之一。

  1可口可乐

  可口可乐,一直被认为是业界翻译得最好的品牌名。它不仅与其英文名Coca-Cola发音相似,还包含了对产品口味与带来欢乐属性的描述,这是原版名称中完全没有的功能,简直堪称完美。

  它并不只是单纯的音译——李白应唐玄宗诏所作《清平调》三首中,第一首的首句便是“云想衣裳花想容, 春风拂槛露华浓”。用青莲居士称赞杨贵妃之美的“露华浓”三字作为化妆品的译名,且音律相符,妙啊!

  这两个实在是难分伯仲,都是小编心中的第一名!

  其实品牌译名对译者的要求可谓非常之高。既要有扎实的语言功底和厚重的文字储备,又要精通两国文化,才能把表词达意和传递气质玩得炉火纯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通过。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自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开始依法受理和审理利害关系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商标撤销复审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为了更好地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进一步总结审判经验,明确和统一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和进行专题调研,广泛听取相关法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总结。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对审理此类案件提出如下意见: 1、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对于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诉争商标,在审查判断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等授权确权条件及处理与在先商业标志冲突上,可依法适当从严掌握商标授权确权的标准,充分考虑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当抢注行为,注重对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强显著性的在先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志权益的保护,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对于使用时间较长、已建立较高市场声誉和形成相关公众群体的诉争商标,应当准确把握商标法有关保护在先商业标志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相协调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关公众已在客观上将相关商业标志区别开来的市场实际,注重维护已经形成和稳定的市场秩序。 2、实践中,有些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虽有夸大成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或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对于这种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将其认定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标志。 3、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由于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实践中,有些商标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商标因有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或者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的,就不宜因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认定其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 5、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6、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审查判断诉争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诉争标志中的外文虽有固有含义,但相关公众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不影响对其显著特征的认定。 7、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应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 8、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 9、如果某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特点,应当认定其不具有显著特征。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点,但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属于上述情形。 10、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11、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注意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对于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确定其保护范围时,要给予与其驰名程度相适应的较宽范围的保护。 12、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进行注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代理人、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审判实践中,有些抢注行为发生在代理、代表关系尚在磋商的阶段,即抢注在先,代理、代表关系形成在后,此时应将其视为代理人、代表人的抢注行为。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串通合谋抢注行为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视其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等进行推定。 13、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得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不仅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相同的标志,也包括相近似的标志;不得申请注册的商品既包括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相同的商品,也包括类似的商品。 14、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中判断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15、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16、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17、要正确理解和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概括性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时,对于商标法已有特别规定的在先权利,按照商标法的特别规定予以保护;商标法虽无特别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属于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该概括性规定给予保护。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一般以诉争商标申请日为准。如果在先权利在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已不存在的,则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18、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如果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而予以抢注,即可认定其采用了不正当手段。 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并为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认定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证据证明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等的,可以认定其有一定影响。 对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宜在不相类似商品上给予保护

19、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对于只是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情形,则要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及商标法的其他相应规定进行审查判断。 20、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立法精神,正确判断所涉行为是否构成实际使用。 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实际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虽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 如果商标权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客观事由,未能实际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事由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均可认定有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