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请注册商标如何申请_如何逐国申请注册商标
更新时间:2021-09-03
84消毒液为什么叫84,“84”可以申请商标吗?
疫情严峻,我们最常用的消毒用品就是酒精和84消毒液。可是你知道84的来历吗?
“84”是什么意思?
1984年,地坛医院的前身北京第一传染病医院研制成功能迅速杀灭各类肝炎病毒的消毒液,经北京市卫生局组织专家鉴定,授予应用成果二等奖,定名为“84”肝炎洗消液,后更名为“84消毒液”。1984年,就是它名字的由来!三十多年来,这款80后产品在消毒方面一直表现出色,彰显威力。
84消毒液研发成功后,地坛医院于同年设立“北京第一传染病医院劳动服务公司”,生产销售“84”消毒液。1992年6月,地坛医院出资设立“北京龙安医学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委托该公司生产销售“84”消毒液:双方约定,凡今后在“84”消毒液的生产、研制开发及经营销售中处理有关法律纠纷均以地坛医院的名义,由地坛医院出面解决。
1997年3月,地坛医院还通过组建集团公司的形式,向全国三十多个生产厂家转让、许可使用其技术,生产、销售“84”消毒液。各受让企业在其产品上均标明商标及“84”肝炎洗消液或“84”消毒液名称。
后来,随着“84”消毒液知名度的提高,在市场中出现了各种“84”消毒液,一度造成了市场的混乱。
“84”可以申请商标吗?
经查询发现,“84”商标的申请数量并不多,只有二十几件,而含有“84”字样的商标却有200多件。
对于消毒液而言,核心类别是第5类(主要包括药品和其他医用或兽医用制剂)。目前在该类别尚未有注册成功的。
判决书显示,其中一受让企业武汉市硚口扬子洗消剂厂,曾向商标局申请拟在第5类商品中注册“84”牌,被商标局以商标不得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理由驳回。
1999年3月,地坛医院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商标局误发给爱特福保健品公司在第5类(消毒剂类)商品第1104561号“84”商标注册证。地坛医院在申请书中称:“84”消毒液技术已在国内转让达38家企业,在消毒液市场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该类产品被统称为“84消毒液”。
1999年12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爱特福保健品公司在第5类消毒剂商品上申请注册“84”商标的复审申请。经评审,申请商标“84”虽然已有图形变化,但仍能清晰认读。目前,市场上尚有其他企业生产的84消毒液销售,此种称谓已成为该种产品的俗称,不应由一家注册专用。
后来,由地坛医院出资设立的龙安公司也向商标局申请在第5类消毒剂上注册“龙安84”商标。
看来,为了“84”商标,地坛医院也是拼了!
“84”是如何沦为通用名称的?
地坛医院自1984年研发“84”消毒液以来,向全国多家企业转让该技术,许可其生产销售“84”消毒液,但是在有关技术转让许可合同中,并未对“84”名称有何特殊约定。在联合生产合同中也只对“84”肝炎洗消剂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并未约定该产品的其他知识产权及归属。以致于“84”消毒液作为该类商品的名称被普遍使用,各受让企业均在使用该商品名称的同时,标明各自所使用的商标,进行区别。
雪上加霜的是,2001年4月,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关于印发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通知》,对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在内的健康相关产品的命名提出了要求。《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的原则包括: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截止2002年9月,已经获得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并在有效期内的“84”消毒液有五个,除龙安公司“龙安牌84消毒液”、爱特福保健品公司“爱特福牌84消毒液”外,尚有青岛剑盾洗消剂厂“剑盾牌84消毒液”、安徽省蚌埠防疫制品厂“亚康牌84消毒液”、南京江南消毒剂厂“众智牌84消毒液”等。
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其产品名称均是各生产企业的商标与“84”消毒液的文字组合,仅凭“‘84’消毒液”的名称已不能区别该商品来源。区别该类产品的标志是各生产厂家的商标,而非“84”消毒液的商品名称,因此,地坛医院所提出的“84”消毒液为其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进而由其专有的主张实难支持。
此外,多年来,涉及“84”消毒液生产经销的卫生部、涉及“84”商标注册争议的原商评委等有关主管部门,也将“84”作为消毒剂的一种通用名称管理,或者认定“84”表现了本商品的型号特点不予注册商标。“84”消毒液已作为本行业普遍认可的商品名称所使用。
特有名称VS通用名称
所谓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是指不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具有显著区别性特征,并通过在商品上的使用,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的商品名称,但已经注册为商标就不再具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属性,而具有了注册商标权的专有性。
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领域内为生产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普遍用于称呼某一商品的名称。如“电视机”、“洗衣机”、“冰箱”等都属于通用名称。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依法受到保护,权利人有权制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但是“84”消毒液不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不能为一家所独占使用。看来地坛医院悔不当初啊~
如何避免商标沦为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因此,即使注册成功“龙安84”商标,也不能阻止别的消毒液使用“84”字样。类似的例子有,德国制药巨头拜耳公司的“吗啡”“阿司匹林”、美国固特立公司的“拉链”、深圳朗科公司的“优盘”等,都曾因为名气太大被撤销商标,而沦为通用名称。一旦商标被认定为通用名称,无疑将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如何避免商标沦为通用名称呢?
1、选用显著性较强的标识进行商标注册。尽量避免使用概括商品特点、用途的词汇及不具有突出特点的简单线形图形。
2、申请商标时,注重品牌多元化建设。在不同类别或不同产品上注册防御商标,降低该商标沦为通用名称的可能性。
3、注意宣传用语,避免用商标名称替代商品名称。比如,“邦迪”,几乎被当成创可贴的代名词。强生公司的“美瞳”,也几乎成为隐形眼镜的代名词。这都有沦为通用名称的风险。
4、关注市场,及时维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5、妥善保存各种商标使用证据:市场宣传、所获荣誉、采访资料等等。
一吐为快
事因:世卫组织宣布将“新冠状病毒”命名为“COVID-19”。此前,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是“新冠肺炎”英文名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简称NCP。由于与墨西哥第一大外销啤酒品牌科罗娜(corona)“重名”,使其销量颇受影响。这家啤酒公司将捐出1500万美元用于疫情的防控和治疗,但他们的条件是必须将新型冠状病毒名称从Coronavirus(科罗娜病毒)改为BudLightvirus(百威淡啤病毒)。
问:你如何看待啤酒商标与新冠肺炎“撞名”?
答:有钱能使病毒改名,而且剑指竞争对手。
上海高院终审支持“沪江”商标归属厘清三大争议焦点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一方是与原沪江大学有着一定历史渊源的上海理工大学,一方是拥有系列“沪江”商标的在线教育互联网企业,双方因对“沪江”商标标识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锐创社标局商标查询网站为您提供商标免费查询、商标免费续展、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转让、商标买卖、专利代理、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等全方位知识产权服务,欢迎咨询。
2018年4月18日下午,“沪江”商业标识争夺战落下帷幕,上海市高级法院对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一审判决,沪江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驳回原告上海理工大学诉讼请求。
“沪江”是否属于上海理工大学未注册驰名商标
上海理工大学与“沪江”的渊源,要从半个多世纪前说起。民国时期的“沪江”是一所教会名校,出过徐志摩、李公朴、荣鸿庆等多位名人。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原沪江大学部分院系分别并入复旦大学等多个院校,校址移归上海机械制造学校和上海工业管理学校,1958年两校合并升格为上海机械专科学校,经过多次更名和重组后形成今天的上海理工大学。
二审中,上海理工大学认为,驰名商标是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其已提交充分证据足以证明“沪江”是上海理工大学的未注册驰名商标,一审判决认定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主要为内部使用,没有证据证明该“沪江”标识具有极高的市场声誉,系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沪江公司则认为,历史上的沪江大学已终止存续,上海理工大学没有继承沪江大学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且上海理工大学亦没有证据证明其长期大量使用“沪江”商标并成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其对“沪江”标识的使用是有限的。此外,沪江公司还表示,其注册的沪江系列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状态,可以针对性抵销上海理工大学的诉讼请求。
商标注册查询显示,从2006年起,沪江公司先后申请“沪江英语”“沪江”“沪江日语”等商标,系列商标于2010年至2015年间先后被核准注册。沪江公司成立后,即在网络在线教育经营活动中使用“沪江”字样。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理工大学直到2016年才提起对“沪江大学”等商标的申请,明显在沪江公司拥有商标权之后。
2016年,上海理工大学起诉沪江公司侵犯其未注册驰名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2017年法院一审判决,沪江公司不构成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由于不满一审结果,上海理工大学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终审认为,结合上海理工大学在报纸、校园活动、校友会、内设机构中使用“沪江”标识等情况,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沪江”标识已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至于二审期间有关“沪江外语培训中心”的证据,法院认为,该培训中心主要为满足本校学生的外语学习需要,适量招收外校学生,市场区域范围有限;且3年间招生人数不足千人,市场份额不高;根据百度搜索结果,该中心对外宣传有限,市场声誉亦不高。综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上海理工大学使用“沪江”标识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的知名程度,其请求将“沪江”标识作为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法院不予支持。
沪江公司使用“沪江”字号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沪江公司使用“沪江”作为字号,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审判决将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局限于商标,进而认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此外,沪江公司法定代表人伏彩瑞曾就读于上海理工大学,并参与了上海理工大学外语学院“沪江语林网”的建设运营工作,具有使用“沪江”标识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
沪江公司认为,“沪江”并非上海理工大学的企业名称,上海理工大学无权主张沪江公司使用“沪江”字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至于“沪江语林网”,系伏彩瑞个人创办的网站,并非上海理工大学投资建设。
法院认为,原沪江大学虽然与上海理工大学具有一定的历史渊源,但自1952年以来,“沪江大学”的名称一直未实际使用,即便上海理工大学保留了“沪江大学”校牌、曾使用“沪江大学校友会”名称、其主办公司及内设机构的名称使用了“沪江”,但不能据此认为“沪江”系上海理工大学的名称或字号。由于上海理工大学对“沪江”标识不享有企业名称等权利,其关于沪江公司使用“沪江”标识具有攀附商誉的主观恶意上诉理由,法院亦不予采信。
过往宣传材料是否对公众造成混淆
上海理工大学认为,上海理工大学和沪江公司都是从事教育服务,存在竞争关系。沪江大学与上海理工大学的承继关系是客观事实,不容否认。沪江公司的虚假宣传对公众造成混淆,损害了上海理工大学的利益,一审判决认定正确。
沪江公司认为,沪江公司是专业从事非学历在线教育的互联网企业,上海理工大学是大学,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事在线教育,双方没有竞争关系。沪江公司所作的宣传内容符合事实,没有造成公众混淆和误解的结果,且未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没有虚假宣传行为。
据法院提供的材料显示,2015年4月23日,沪江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沪江和剑桥那些事儿”一文中写道:“若干年前沪江大学最有名的学生徐志摩就与剑桥颇有缘分……如今互联网平台沪江再次与剑桥结缘,一起为中国的学习者带来优质的课程体验……”沪江公司在其官网上陈述“沪江大学是20世纪上半叶一所位于上海的教会学校,新中国成立后已风流云散,令人欣喜的是,沪江网校横空出世……”
对此,法院认为,在认定经营者的竞争关系时,不宜对经营者所处的行业领域作过细划分,主要应考虑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本案中,沪江公司与上海理工大学均从事教育行业,且均涉及外语教学,其消费群体也有一定程度的交叉,故双方存在竞争关系。
虽然沪江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和官网发布的宣传内容并非虚构,但其将“沪江网”与原沪江大学作对比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两者存在关联关系,该行为损害了其他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虚假宣传。至于沪江公司辩称其沪江系列商标为驰名商标,可以抵销上海理工大学的诉讼请求,并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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