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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如何申请商标_公司农产品商标如何申请

更新时间:2021-09-03

T-ara商标权遭驳回 与组合争夺名称

  韩国女团T-ara的原经纪公司MBK娱乐对T-ara这一名称提出的商标权申请近日被驳回。在此锐创社标局也提醒各位商标注册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经营的品牌长久发展,也能有力的阻止商品仿冒者,以合法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切身经济利益!若大家对于商标注册流程不太了解,可找“锐创社标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咨询。

  MBK娱乐去年年底在与T-ara的合约期满三天前申请了对T-ara名称的商标权,如果MBK娱乐公司的申请获批,T-ara成员将十年无法使用T-ara这一名称,除非向原经纪公司支付版权费。对于MBK娱乐对T-ara的商标权申请,韩国相关部门今天正式做出了驳回的决定,表示像T-ara这样著名的组合名称由经纪公司申请商标权的情况,商标法第34条第一项第六号规定了不予通过。T-ara与MBK娱乐公司的所属协议在去年年底到期,根据韩国相关法律,MBK娱乐需要获得T-ara所有成员的同意才能获得T-ara的商标权。

营业执照登记名称跟店面门头所使用商标的名称不相符,违法吗 - 搜狗...

你的问题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这是特许经营的问题,商标特许使用的问题

关于加盟店的字号问题,目前国家工商总局还没有具体的规定。仅有一个《国家工商局发布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办法》,其中并未就上述问题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

有些地区规定,加盟店可以有自己的字号,同时其招牌可以有加盟总店的商标,但: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可以冠用连锁总部全称,但名称(字号)中必须标明“加盟”字样。连锁总部如无字号的,则应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加盟”字样统一加在名称(字号)的组织形式之前

2、备法人资格的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连锁总部同意,其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总部的字号,但不可以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如连锁总部无字号的,则以连锁总部的简称做字号。以连锁总部的简称做字号的,其名称中必须标明“加盟”字样

分析: 你的问题可能是:你和被加盟总店的特许权合同有没有到当地工商机关批准。如果已经批准,当地工商机关应当允许使用连锁字号的 ======================== 10月13日补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连锁店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47号)第二条规定,“由总部参股设立或与总部无资产关系的门店,通过与总部签订合同,采取联营的方式或者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字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商品的特许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经营。”是该文件认可的一种连锁模式。就是说,你的连锁经营是合法的,只是字号问题。 第五条规定,“ 配送中心以及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参股设立的门店,其名称中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经总部同意,也可以使用总部名称中的字号

总部的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的名称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使用总部字号的配送中心、门店的名称也可以使用“连锁”字样。” 注意!!!--你和总部的关系就属于第五条中所述“与总部没有资产关系的门店” 但因为各地有具体规定,同时终裁权也在主管工商机关,所以建议你直接咨询你的主管工商机关

确实是违法的。 1 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名称字号必须经注册登记才合法 2 你虽然有执照,但使用在门头的不是自己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属于擅自变更企业名称,也是违法的。 3 如果你有合理的理由说明,并及时改正,情节轻微,可能会不予处罚,但情节严重的话就不一定了,可能会进行罚款等处理

目前看来的确属于无照经营。 首先,澄清一下,门头上的字号和营业执照上的名称都是商号,与商标无关。 无照经营的原因: 1、根据企业法规定,店面门头所使用字号必须和营业执照上的商号相符。 你主观上认为注册了“侨富茶坊”作为营业执照上的商号,而使用“露丝茶坊”作为店名就可以了,是完全错误的。 商号的保护范围具有地域性,也就是在你们当地不可以同时出现两家一样名称的企业或商铺。 2、你既然是加盟商,在和被加盟总店的特许权合同中应该提及该品牌有没有到当地工商机关批准?如果得到批准,你就应该可以使用露丝茶坊加盟店字样来经营。而不是自己去注册“侨富茶坊”这是完全不必要的。除非是,你的加盟总店根本就没有得到你们当地工商部门的批准。 3、你的加盟总店有可能只是为了骗取你的加盟费,而后期的服务什么都没有为加盟者准备好。你现在需要尽快可加盟总店取得联系,看他们能否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他们无法解决,就可以证明他们不是真正优秀的加盟伙伴

我是在工商局工作的,发表一下我的意见:

应当明确的说,这种情况定性为无照经营是错误的,因为这只是一个名称的问题,我的依据有以下几个: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该规定由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其中第二十七条规定: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你的情况,如果有授权,那么首先就不构成侵犯“露丝茶坊”的企业名称专用权,也没有商标侵权一说,这点可以放心

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你的情况,属于该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即擅自改变企业名称,因为你营业执照登记的名称和你实际使用的名称不一致; 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所以不管你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都可以适用本规定查处; 四、《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四条 规定: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你的情况不属于该条中规定的任何一种经营行为,所以说查你无照经营是胡作非为,应该不可能这么乱来的; 最终你还是有瑕疵让人抓住把柄,这也不是什么大问题,遍地都是这种现象,态度好点认个错,吃个饭基本可以搞定,除非你得罪了他们,他们非要上纲上线,那就不好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