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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商标代理注册公司_如何在工商网站申请注册商标

更新时间:2021-09-02

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的后果如何处理经营异常

针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公示信息等情形,条例规定,此类企业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的后果:

1、政府部门实施信用联合惩戒。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在申请办理各类登记备案事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资质审核、从业任职资格等有关事项时,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审慎审查。同时,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2、平时的经营活动会受到限制。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已被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借款、保证、保险等商事活动的参考依据。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金融机构可能因此而不受理其银行开设账户、借款等业务。

3、信用有疑虑可能会致交易相对方拒绝合作。市场交易相对方在选择交易对象时,也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甚至取消与其进行的合作。

4、载入满三年列入严重不合法企业名单。按照法律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将被列入严重不合法企业名单,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不合法企业名单是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持续的结果,是更严重的失信行为,将受到全社会更为严厉的惩戒。

5、企业负责人任职将会受到限制。根据法律规定,被列入严重不合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的相关信息将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任职资格相关事项受到限制,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商事主体的董事、监事及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等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

6、银行账户被冻结。

7、申请闻名商标受阻。

8、面临罚款及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这样处理:

1、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可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2、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应先履行其信息公示义务,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4、失联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此外,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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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江之星”商标遭擅用,南阳某酒店管理公司被判赔80余万元

  因认为南阳市4家酒店在经营活动和网站宣传中使用的“锦海之星”“JJ”标识与锦江之星公司的下图所示标识、“锦江之星”商标近似,锦江之星旅馆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经营该4家酒店的南阳某酒店管理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南阳某酒店管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余万元。

  原告诉称,锦江之星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锦江之星”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经过长期的连续使用和宣传推广,“锦江之星”品牌已被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较高的知名度。南阳某酒店管理公司未经许可,在涉案4家酒店的经营活动及线上推广宣传活动中使用“锦海之星”标识和“JJ”标识,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害了锦江之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共计150万元。

  被告辩称,其自 2009年即开始在南阳市使用“锦海之星”标识和“JJ”图形,曾以上述标识注册商标,虽然被宣告无效,但其使用行为有合理基础。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锦海之星”与“锦江之星”在文字构成上均为四个字,且首尾文字相同,字形、排列方式上一致,整体呼叫未产生明显区分,故“锦海之星”与“锦江之星”构成近似;下图标识中“inn”表示“饭店”,该标识中起到主要识别作用的是其上半部分,“JJ”标识与商标的上半部分相比,字体近似、倾斜角度相同,对一般受众的外在感知区别不大,故该标识与商标亦属于近似标识。4家酒店将被诉侵权标识使用在饭店经营上,系在与锦江之星公司的涉案商标类别相同的服务上使用了类似的标识的行为。从相关公众的认知角度来看,由于涉案商标经过锦江之星公司的大量使用已经与其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被诉侵权行为在酒店、餐饮服务上的使用方式,容易使相关公众将之与原告的涉案商标建立联系,特别是原告在南阳市亦有加盟店,被告的行为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南阳某酒店管理公司辩称“锦海之星”标识和“JJ”标识曾为注册商标,虽被宣告无效,其具有合法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基础。但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且“锦江之星”商标和商标在酒店服务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南阳某酒店管理公司在后成立,与锦江之星公司同属于酒店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其模仿“锦江之星”商标和下图所示商标,申请注册极为近似的“锦海之星”商标和“JJ”商标,该行为具有攀附“锦江之星”品牌知名度的故意。法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被告侵权时间较长、侵权范围较广、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法院酌定南阳某酒店管理公司承担经济损失赔偿额及合理开支。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一审判决南阳某酒店管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锦江之星公司商标权的行为、赔偿锦江之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余万元。

  目前,本案仍在上诉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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