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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如何申请商标_如何申请共同商标

更新时间:2021-08-31

“滴滴顺风车”未能获得商标权,嘀嘀公司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

  你能区分“滴滴顺风车”与“滴滴家教”、“滴滴滴打印”吗?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原告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嘀嘀无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

  原告嘀嘀无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6570638号“滴滴顺风车”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商标局以第16503463号“滴滴家教”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第16025983号“滴滴滴打印”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作为引证商标,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嘀嘀无限公司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商评委提起复审,商评委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滴滴”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滴滴”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滴滴滴”文字构成相近。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驳回嘀嘀无限公司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  

  原告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方面、与引证商标二在字体设计方面,以及与二引证商标在呼叫方式、商标含义和整体效果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同时考虑到服务商标及本案指定服务的特殊性,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是“滴滴顺风车”、“滴滴”、“嘀嘀”等商标的独创者及最早使用人,通过原告及其关联公司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诉争商标已在中国取得极高知名度并与原告建立一一对应关系,诉争商标与二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目前,该案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因侵犯“腾讯”商标权山东一公司被判赔30万元

  近日,山东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侵犯“腾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腾讯经济损失30万元。据悉,该山东传媒公司不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了“腾讯”字样,在其官网及广告设计服务中还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且突出使用“腾讯”二字。想了解更多商标注册知识,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欢迎关注锐创社知识产权中国商标注册查询网我们有问必答!

  济南中院认为,“腾讯”商标经长期使用,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其相关品牌的广告宣传遍及全国,获得了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的多年的正面评价,达到为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悉的程度,构成驰名商标。

  济南中院审理认为,山东传媒公司在官网及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传媒”、“腾讯百事通”等标识的行为,使相关公众在见到标有“腾讯传媒”标识的DM广告时,会对广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侵犯了腾讯的涉案“腾讯”商标专用权。与此同时,该公司使用“腾讯”企业字号,足以使公众将该公司以及其提供的广告设计服务与腾讯公司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腾讯公司认为,山东传媒公司与其没有任何关联,该公司在明知“腾讯”商标及企业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将“腾讯”作为企业字号,并且在官网及广告设计中使用“腾讯”字样的行为,极易使公众造成误解,使公众误认为带有“腾讯传媒”标识的广告服务是腾讯公司提供,或者该公司与腾讯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山东传媒公司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侵犯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