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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申请商标如何指定颜色_服装商标如何申请

更新时间:2021-08-30

劳力士的指针上为什么会有奔驰商标?

  劳力士手表的辨识度很高,奔驰针就是其中一个。不少朋友都好奇为什么劳力士的表针叫做“奔驰”,这和汽车品牌奔驰商标有何关系?想了解更多商标注册知识,或是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欢迎关注锐创社知识产权注册商标我们有问必答!

  劳力士兄弟刚开始创业的时候,为了拿到更多的资金扩建厂房和更新设备,和德国的Mercedes-Benz公司签订协议,在其所生产的手表上给奔驰汽车做广告,但是手表属于小物,能做广告的地方不多,在双方协议下,劳力士答应在其手表的表针做成奔驰的logo,这种广告方式一目了然,而且购买劳力士的顾客群也是奔驰的潜在顾客群,这样的营销方式可谓双赢。奔驰和劳力士两个品牌合作至今.

  后续,劳力士在20世纪中期发展壮大,成为世界上首屈一指的钟表制造商,此时,远在东亚的日本汽车工业正在迅速发展,一大批汽车制造商,如Toyota,Honda,Nissan等等在欧洲,美国市场崭露头脚,丰田公司(Toyota)效仿当年劳力士的做法和劳力士集团签订协议,旗下专门生产一款名为皇冠的轿车,其logo按照劳力士的意愿设计成皇冠状.如今这款丰田皇冠依然是中国汽车市场上做畅销的轿车之一,在中国人民心中,和劳力士一样,是品质的保证!

  劳力士的表针做成和奔驰商标一样是有其他原因的。传统印象中美式机械是那种充满线条的肌肉感,而这块爵士系列却截然相反,简约、秀气和干净,不愧是融合了瑞士风格的美国品牌。闭眼之后,感觉响起了曼妙的爵士乐,在脑中萦绕。于是很快就刷卡把它带回家来。摆弄之后,意外发现,纤细的指针和时标都镶嵌了夜光条。(对于随口可以说出腕表“神秘代码”的行家来说应该一目了然,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确实是佩戴了之后才会发现。)夜光功能很实用,可以在漆黑的晚上也能很容易看清时间,但过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夜光不亮了。

  说到手表上的夜光功能,不得不提一下,大家耳熟能详的科学家居里夫人。上世纪初期,居里夫人发现“镭”元素,这是一种放射性物质,在衰变时,会产生电离辐射,使得荧光物质可以发光。利用这样的特性,应用在手表上就能方便地在夜间看时间了。在那个年代,想要在晚上看个时间这样的小事,是很麻烦的。所以,才会有“问表”的诞生。

  上世纪早期,带有夜光功能的钟表基本都是使用这种材料和原理。夜光功能尤其对于潜水表来说应该是标配。因为,下潜越深,视线就会越差,而夜光功能可以有效解决由于光线造成查看时间的困难。

  谈到潜水表,劳力士的水鬼是回避不了的话题。而奔驰针又是劳力士非常有辨识度的元素之一。有人说,这是早期劳力士与奔驰合作遗留的产物,是最早的跨界联名产品了。真的是这样吗?

  早期没有奔驰针的劳力士潜航者系列

  早期的劳力士在制作夜光功能腕表的时候,同样使用了含有“镭”的混合物,并把它们涂抹在时标和指针上。由于时针和分针的造型接近,所以在恶劣的环境下,无法快速有效的辨别时间。既然造型接近无法辨别,那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改变时针的造型。于是,各大品牌制造商开始改进这一短板,比如将时针做的宽一些,面积大一些,这样就容易与分针进行区分了。虽然,产品体验有了改进,但,又出现了新的工艺问题。由于时针变的更宽大,荧光涂层并不能均匀稳定的填涂在时针前端。长期使用后,会发生老化,夜光涂层也会发生开裂脱落。

  既然面积太大会发生工艺问题,面积太小又不容易读时,那就把指针前端用格子分割开来,这样就能保持制作工艺的稳定,又能够便于读时。于是,开发出了一系列类似的设计,比如蛇形针。通过一格格的划分,对于单次的涂抹面积就变小了,从而解决了当时工艺上的难点。

  而劳力士则在这样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在一个圆圈内分割成三个扇形的样子,这样的造型与著名品牌奔驰汽车的Logo相似,于是,就被大家昵称为奔驰针。

  而夜光腕表的夜光材质,也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突破和前进。从放射性元素“镭”过渡到“氚”,又从“氚”升级到Super-LumiNova技术,目前99%的夜光腕表都在使用这种材质。这种材质的好处是没有放射性、没有毒害,是一种铝酸锶的嵌入产品,非常安全。它依靠吸收光能进行释放来达到夜光效果。所以,当发现我的汉米爵士夜晚不再发光了之后,拿到太阳下晒上一段时间,它就又光彩熠熠了。

  那么,你现在还觉得劳力士的奔驰针与奔驰汽车有什么联系吗?

商标诉讼中法定赔偿的酌定因素及路径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业界纷纷呼吁提高商标侵权的判赔数额。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判赔数额相差较大。鉴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尚有诸多亟待完善之处,有的规定有些笼统,加之理论研究等起步较晚,经验积累较少,上述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了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和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加大赔偿的力度。如何将意见更加有效地落实到审判中,特别是法定赔偿中,已成为业界共同关心的话题。在此锐创社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的小编也提醒各位,在企业建立之初,就要有一个品牌和商标的意识,同时在取这个名字的时候,还要注意不要使用通用词,也不要为了抓眼球去取一些哗众取宠的名字,这最终可能都会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如果做不起来还无所谓,万一做起来了,到了最重要的关头却要去改名字,换品牌,那就是非常可惜了

  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了4种赔偿计算方式,即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所获得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300万元以下自由裁量。在司法实践中,因举证困难、举证不能或商业维权等因素,前3种方式较少被采用,而第四种方式成为商标侵权案件计算赔偿额的重要方式。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随机抽取了安徽、湖北、江苏、江西4个省份法院的80份判决书后发现,所有的判决均采用了法定赔偿酌定数额。此外,涉及同一件商标的侵权案件,不同的法院,判赔数额基本不同,甚至同一个商标侵权案件在一审和二审中,赔偿额也相差较大。比如,在“一得阁”商标侵权案中,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酌定赔偿原告1.6万元,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则酌定赔偿原告2000元;在钱柜公司诉许昌歌天公司商标侵权案中,一审法院酌定赔偿原告8000元,二审法院则酌定赔偿12万元。

  笔者认为,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酌定标准的不具体和不统一。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诸多参考因素,但未给出酌定方法。在不同的侵权案中,上述参考因素的作用各不相同,加之不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人均消费程度存在差异,且法律只能作出指引性规定,而由法官在个案中具体发挥。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说,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但在个案的处理上,由于参考因素过多,且与赔偿数额之间缺乏对应关系和对应路径,会导致判赔数额的不统一。要解决这些问题,笔者建议,首先可精简参考因素,其次建立参考因素与赔偿数额的对应路径和计算关系,再者赋予各参考因素合理的比例值和地域差系数。

  重塑参考因素

  关于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所参考的因素,我国商标法仅规定“情节”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列举了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9项,第十七条对合理开支进行了细化,即调查、取证、律师代理费用。不过,从上述80份判决书来看,实务界对参考因素的范围进行了一定拓展。

  理论上来说,参考因素越多,酌定数额就越准确。然而,如果缺乏路径和数值对应关系,则会走向反面而导致混乱。笔者认为,参考因素既要有广泛的代表性,又要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上述80份判决书中出现的参考因素,可总结归纳出以下六个参考因素:侵权行为性质、期间、后果、侵权规模、商标价值及其他。

  第一,侵权行为性质是对侵权行为的定性,统领整个侵权过程,是侵权行为中最本质的部分,应成为参考因素的首选。侵权行为性质的认定虽然在理论上存在分歧,有过错说、不法说和赔偿责任说等多种,但仅限于必要的构成要件范围,都没有排斥和否定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对侵权行为性质的影响。主观状态的故意或过失决定其侵权时主观恶意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侵权行为的强弱以及是否再次进行侵权等。性质的认定为故意侵权留下了惩罚性赔偿的路径,解决侵权赔偿低于侵权获利的问题。第二,期间是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该时间的长短与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成正比关系,应是影响赔偿额的重要指标。第三,后果是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结果和不利影响,包括人身权利的损害和财产权利的损害,主要指的是经济损失,这是产生法定赔偿的根本原因。第四,侵权规模指的是侵权人经营规模大小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广度,与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成正比关系,是衡量其经济损失的一个重要指标。这里的侵权规模不能等同于经营规模,仅限于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规模,如果等同于经营规模,势必会造成过责失当、调节失衡。第五,商标价值指的是商标本身的价值和在商品价格中的占比,商标价值越高越容易被他人侵权,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也越大。商标价值是权利人获取超一般经济利益的主要方面,换言之,其是经济损失的主要组成部分。同时,商标价值的大小可以通过相关机构鉴定得出,也方便量化计算。第六,其他是考虑有些个案中会出现上述五种参考因素以外的其他突出因素,以及为以后扩张参考因素和遏制商业维权留下空间。

  探析重塑原因

  笔者未将商标法和《解释》规定的部分参考因素纳入其中,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第一,情节是指事情的变化和经过,贯穿整个侵权过程,包含了侵权行为的所有参考因素,不具体指向侵权的独立支点,在细化的参考因素中不具有独立存在的考量意义。商标法在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只规定了情节一项,没有规定其他,或许也有这方面考虑。

  第二,商标的声誉体现在商标的价值中,声誉好的商标价值自然就高,二者具有统一性,但商标声誉的好坏程度及等级在个案中很难界定和把握,不利于酌定数额的量化。

  第三,许可使用费从理论上讲,也是商标价值的反映,具有重合性。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权利人提供许可费证据的案件很少,在这很少的案件中,要么许可费数额畸高,要么证据不充分或真实性无法查清,很难排除权利人为了获取高额赔偿,人为签订高额许可费合同的情况。在这部分案件中,法院裁判时大都没有根据许可费的标准进行计算,而是综合酌定赔偿额。当然,如果许可费能够查实,则直接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其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额即可。

  第四,合理开支是权利人维权的必要支出,应当纳入赔偿范围,但维权支出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性质上与经济损失属于并列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所以合理开支应当单独计算,以免挤占经济损失的酌定份额,实质降低赔偿额。从另一个角度讲,合理开支是权利人主动支出,应当持有相应的票据,就此而言不存在酌定的问题。如果权利人不提交票据,应承担不举证的不利后果。

  酌定赔偿路径

  赔偿路径的选择直接关系到赔偿数额,除紧密结合参考因素外,还需要考虑商标侵权的特性和我国的国情以及已有的审判实践。

  首先,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要有一个基础数据来体现各地经济的差异性。其次,要对参考因素进行层级分析,如商标价值可以分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一般商标;侵权规模可以分为生产、批发、网络销售和普通零售等,对不同的层级要体现差异性。在性质上对过失侵权适用填平原则,对故意侵权和重复性侵权则适用惩罚性原则,以实现利益的平衡。再者,要体现对不适当维权方式的法律干预。特别是商业维权,其行为虽不违反法条规定,但其目的不符合法律宗旨,需要加以遏制,其数值可设定为负项值。最后,合理设置各参考因素系数,保证计算结果的实用性和公平性。不同地区可以根据以往案件数量、侵权程度、判赔数额、经济发展水平等设置不同的系数,以期计算数额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