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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当事人商标侵权案件如何办理_商标补正如何办理

更新时间:2021-08-18

商标侵权提出诉讼,被侵权人该如何准备侵权的证据?

商标侵权是现实生活中,商场中常见的行为,同样国家为了避免这样的事情发生,商标法中也明确的规定了商标侵权的种种行为要求,如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一般都是以被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商标被侵权人进行提出诉讼期间,应该如何准备提出诉讼的证据呢?下面就由小编来详细的为大家讲解一下!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证据结构由三大部分组成:

1、身份证据。要证明原告的身份。比如原告是公司还是个人,住址在哪里。被告是个人还是公司,地址在哪里。只有证明原告和被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和被告,法院才能受理。这部分证据有身份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等等。

2、权利证据:原告起诉被告侵权,第一个问题就是要证明自己有这个权利,只有原告有这个权利,才能谈到是否他人侵犯了原告这个权利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被商标许可人等利害关系人起诉的,应提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备案的材料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材料。 商标权利的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3、侵权证据:被告哪些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这部分证据是调查取证的要点,也是证据链条中最重要的部分。这部分证据有:涉嫌侵权的商品实物、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发票、公证了购买涉嫌侵权商品的公证书、侵权公司的网站等宣传材料。

4、赔偿证据:赔偿证据用于定性,即确定侵权之后,法院如何判决赔偿数额。

原告被侵权人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一般分为三种:

首先,商标的知名度,即商标本身的价值。如商标是驰名商标、著名品牌或中华老字号等享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品,可以提供驰名商标认定材料、著名品牌证明或中华老字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来证明。另外,需要提供权利人商品的销售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等资料,以证明权利人一直在使用该商标。

其次,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包括侵权人的账本,相关发票、票据、合同等。

再次,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发票(如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等等)等证据。

由于在实践中直接举证权利人的损失金额或者侵权人的非法获益金额是非常困难的,赔偿数额一般都由法官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素进行酌定。但是法官进行酌定不代表当事人可以不做工作,当事人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影响法官最后酌定的结果。

以上就是关于商标侵权过程中,被侵权人对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需要做出的有关商标侵权的证据准备,相信各位对于商标侵权都有了一定的认识,以及对于商标侵权出现之后,被侵权人需要做好的诉讼提出的资料筹备,相信各位能够理解其中的问题,如果各位有侵权行为的问题还有理解的,欢迎到锐创社进行在线客服咨询了解!

商标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应该如何确定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是一个企业或产品身份的标志。未经持有有同意,是不可以使用的。要现实的法律事务中商标侵权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商标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应该如何确定?为大家解答。 一、什么是网络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采用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因而我国商标权保护是针对注册商标而言的。 未注册但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虽然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享有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抗辩权利,但不享有商标法提供的禁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二、商标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应该如何确定 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 (一)违法性。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二)损害后果。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三)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过错。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但还是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使用侵权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 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就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但构成侵犯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的,才负赔偿责任。 (三)商标标识侵权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又称为商标标识侵权。 1、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销售其商标标识; 2、虽然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销售其注册商标标识等行为。 (四)反向假冒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行为人将该注册商标撕掉或去除,换上自己的或他人的商标,再将更换了商标以后的商品投入市场,冒充自己的商品予以展示或者销售的行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