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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标如何申请_商标要如何注册

更新时间:2021-08-13

申请13天就初审公告,“长生鸟”商标你为何如此优秀?

  在开始以下内容前,小编想先和大家说一下,一般情况下商标的注册流程与时间。

  商标注册流程:查询商标注册概率-制作注册文件-核实并提交商标局-形式审查-下发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未通过可以做驳回复审)-公示期(遇异议可做异议答辩)-下发商标注册证书。

  一枚商标注册的时间大约是在一年左右,其中下发受理通知书是半个月至两个月左右; 公示期三个月。

  相信99%以上的申请人都是按照上述流程,经历近一年左右才拿到商标注册证书的。

  但是近期,小编发现了一枚了不得的商标,仅用了短短13天就进入三个月的公示期了 。这速度简直牛了!

  这枚第5类44081612号“长生鸟fenix”商标是由浙江长生鸟药业有限公司在2020年2月14日向商标局申请的,根据商标局官网信息,这枚商标在2020年2月27日便初审公告了,也就是花了13天就进入了三个月的公告期,若是三个月没有人提起异议,那这枚商标就可以成功注册了。

  至于为什么这么快?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月28日就回应了,在开通商标注册“绿色通道”服务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同时,加大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疫情防控相关商标注册申请的管控力度,依法从严从快审查,维护商标注册秩序。

  国家知识产权局介绍说,截至目前,已有6家市场主体提交的19件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商标注册申请进入“绿色通道”,予以快速审查;对“火神山”等近1000件与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易产生不良影响的商标注册申请已实施管控,并对参与相关代理业务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筛查。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将对这些商标注册申请依法从严从快予以驳回。

  这就是为什么原本那么多有关“新冠”、“封城”、“火神山”、“雷神山”等商标,在最初还能查到,现在已经了无踪迹的原因;也是这枚“长生鸟”商标这么快进入公示期的原因。

  在疫情防控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工作方面,出台的支持复工复产十条;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工作方面,明确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商标注册申请,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

  《疫情防控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工作方案》于2月18日开始实施。 目前,已有6家市场主体提出快速审查请求,提交共计19件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核,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均符合快速审查要求,已对其启动快速审查程序。

  除此之外,疫情防控期间,为有效保障真正有需求的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同时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依法驳回可能发生的以病毒名、疾病名等与此次疫情防控相关名词或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制定出疫情防控期间的商标审查标准,以严厉打击通过商标注册造谣、炒作等恶意注册行为。

  2月7日,下发《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与疫情相关人员姓名、含疫情病毒名或疾病名的相关标志、疫情相关药品标志、防护产品相关标志及其他疫情相关标志等商标的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从严从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法国迪奥尔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宣判

  4月26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以下简称迪奥尔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在此锐创社标局商标查询网的小编提醒各位:商标注册看似复杂,但其中也有一些窍门可取。不过,如果企业和个人对商标注册的相关法律条例、规则、近似判断等没有把握,建议还是寻找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正规、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咨询或代理比如锐创社标局商标注册,因为正规的商标代理机构拥有一批专业人员,经验丰富,了解商标评审规则,提供的专业意见可以有效地避免人为失误,为您大大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该案由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且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一审、二审法院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不当。遂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针对涉案商标作出复审决定。

  涉案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第1221382号商标,申请人为迪奥尔公司,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申请商标经国际注册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相关规定,迪奥尔公司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向澳大利亚、丹麦、芬兰、英国、中国等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2015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向国际局发出申请商标的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缺乏显著性为由,驳回全部指定商品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迪奥尔公司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并未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支持。

  迪奥尔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为,迪奥尔公司已经在国际注册程序中明确,申请商标为指定颜色的三维立体商标,而非商标行政机关作为审查基础的普通商标,故被诉决定作出的审查基础明显有误。此外,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并已在中国市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使用,也在多个国家获得商标注册,故其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应当获得核准。一审、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迪奥尔公司的主张。迪奥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了本案,并于今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合议庭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商标局并未如实记载迪奥尔公司在国际注册程序中对商标类型作出的声明,且在未给予迪奥尔公司合理补正机会,并欠缺当事人请求与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迳行将申请商标类型变更为普通商标并作出不利于迪奥尔公司的审查结论。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迪奥尔公司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对此未予纠正的作法,均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合理的期待利益,有违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原则。据此,合议庭当庭宣判,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纠正关于申请商标类型不当认定的基础上,重新针对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作出复审决定。

  本案庭审以“全媒体”方式进行了全程直播,国内外多家新闻媒体、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知识产权学者代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代表、部分驻华使节以及社会公众旁听了审理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