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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怎么注册商标_餐饮怎样注册商标

更新时间:2021-08-12

“八斤酒”商标被抢注,老汉怒言:注册“九斤酒”,压他一斤!

  众所周知,在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是属于在先申请原则,即相同的品牌标识在同类别的产品或者服务上,谁先申请属于谁。

  然而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仍然存在着大量的未注册成商标的品牌标识。那么,这到底有哪些影响呢?

  《刘家媳妇》是一部在央视8套播出的乡村亲情剧,它主要以梁三朵为主线,她家酒生产的八斤酒为支线。

  八斤酒是他们家传承了几十年的老酒,在当地也是一块响亮的金子字品牌。

  可是由于缺乏商标保护意识,导致几十年的老品牌“八斤酒”被人抢注,而无法继续在酒上使用“八斤酒”的标识。

  山寨呢?

  翻身做主人后,不仅要正大光明地生产八斤酒,还要不予余力地打击“盗版”!

  没有注册保护的品牌,就投入市场宣传推广使用。这无疑就是在给竞争对手机会。倘若在这个时候,被人抢占先机,先行注册了商标。

  那么结果不仅仅自己这个正牌变成了仿冒,如果一昧的再继续使用,还可能牵扯到商标侵权,官司案件……

  不过依据《商标法》第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该条例被认为是为了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恶意抢注的行为,而对商标注册制度的有效补充。

  那么作为被恶意抢注了商标的原使用人,如果三朵想维权究竟该怎么做呢?

  首先应该提起商标异议,如果按照电视剧情,商标也才刚刚注册或者是初审公告,提起商标异议是有机会把这枚商标无效的!

  不过你也可以像刘土地一样,注册“九斤酒”商标,压它一斤!

  可是对于一个老品牌来说,都改名了那还有什么意思呢?

  当然啦,乡村亲情剧的大结局自然是幸福美满的。

  最后“八斤酒”的商标还是归还给了梁三朵的酒坊。

  可是电视剧的美满终究还只是电视剧罢了!

  对于商标、知识产权,有两种人会特别的重视!

  一、因为商标赢了官司获过益的

  二、因为商标栽了跟头吃过亏的

古井贡酒注册“年份原浆”商标有效 剑南春异议被驳回

  古井贡酒 公司申请注册了“年份原浆”商标,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公司(下称剑南春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后作出维持诉争商标“年份原浆”有效的裁定。剑南春公司不服,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1月1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驳回了剑南春公司的诉讼请求。

  “年份原浆”商标被核准注册剑南春起诉

  2009年12月,古井贡酒公司提出“年份原浆”商标的注册申请,2016年12月,古井贡酒公司申请的“年份原浆”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威士忌酒、米酒、酒(饮料)、黄酒”等商品上。

  2017年3月,剑南春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评委认为,古井贡酒公司提交的证据可知,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作为专业性的行业组织,对“原浆”一词的意见明确,强调“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年份原浆”也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白酒界第一次出现“原浆”这一词语,始于古井贡酒公司1998年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

  诉争商标文字本身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会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混淆和误认,该商标没有侵占公共资源,扰乱市场秩序。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后剑南春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不是白酒及原料行业术语

  剑南春公司称,诉争商标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在第33类的酒类商品上,众多仅有“年份”、“原浆”、“年份原浆”文字的商标申请均已被驳回,其中尤其包括古井贡酒公司申请注册的一系列“年份原浆”商标,这足以说明“年份”、“原浆”这两个常用词语不论是单独使用还是组合使用,在酒类商品上均不具有显著特征,诉争商标应当予以宣告无效。诉争商标“年份原浆”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物理状态、贮存时间、质量、生产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且古井贡酒公司在其申请注册后的使用行为存在虚假宣传,已经构成“欺骗公众”,进而造成了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

  此外,“年份原浆”目前已被众多酒类企业在商品描述或名称中大量使用,诉争商标的注册将会使其他同行业竞争者在使用“年份原浆”这一词汇时受到极大限制,已生产销售的商品也将面临权利纠纷,古井贡酒公司明知这些情况仍然注册诉争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诉争商标本身不具有显著性,古井贡酒公司独占“年份原浆”文字作为商标也会扰乱原有公平的酒类行业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影响。

  古井贡公司则称,“年份原浆”是古井贡酒公司首创并使用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经古井贡酒公司使用和宣传推广,已被消费者广泛认可熟知,并获得了众多荣誉。“原浆”、“年份原浆”均不是白酒及原料行业术语,也没有表明核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物理状态及存储时间,仅是古井贡酒公司推出的白酒品牌,其字意本身也不具有不良的含义。

  法院驳回剑南春诉求:“原浆”仅是营销概念创新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浆”不是酿酒专业术语,也不是“原酒”的概念,更不是白酒等级,其仅是一个营销概念的创新。“年份原浆”并非国家标准“白酒工业术语”中确定的基本术语及定义。同时,古井贡公司提交的“年份原浆”商标所获荣誉、“年份原浆”商品销售合同及发票、“年份原浆”商品广告合同及发票及广告照片、“年份原浆”宣传资料、“年份原浆”大量维权证据等可以证明,通过古井贡公司的较长时期的实际使用,“年份原浆”已具备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获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年份原浆”本身无特殊含义,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酒类商品上,一般不会导致公众对相关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年份原浆”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并无特殊含义,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也没有证据表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会对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

  法院认为,商评委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剑南春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一审驳回了剑南春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