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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袋怎么做_水晶饰品注册商标类目怎么选

更新时间:2021-06-08

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区别

商标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 (一)有违法行为存在行为的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即发生了行为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擅自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妨碍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商标违法行为的存在是侵权行为构成的前提条件。 (二)有损害事实发生损害事实在商标侵权行为中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条件。至于损害事实,可以是物质损害,也可以是非物质损害。物质损害是造成商标注册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减少、消灭。非物质损害是因侵犯商标专用权而致使权利人的商品信誉、企业形象被损毁、贬低。非物质的损害是无形的,并且当时是无法计算的,但终归导致权利人财产利益的减损。在实践中,对物质损害的认定应由被侵权人举证,而对于非物质损害的认定,举证却是非常难的,因此无需被侵权人举证。只要有违法行为的存在,便认定为有非物质损害,被侵权人即可要求停止侵害。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不同,形成的因果关系也不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则违反行为与损害事实形成因果关系。例如某种假冒名牌的酒,质量很差,消费者饮用后,会误认为某种名牌酒的质量下降了。这就是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损害事实的发生是因为其他原因所致,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四)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新《商标法》将原法第38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明知”删除,即取消了认定此行为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确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侵权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都应承担法律责任。维护商标权益 就要有商品未动、商标先行的超前意识

一些刚刚起步的企业,对商标的意识不是很强,他们总觉得自己的企业不是很大,而且资金紧缺,所以在这注册商标这件事情上,总想着往后推,可是等他们的企业做大了之后,他们的商标已经被抢注了,你想要回商标的话需要花一大笔钱再买回来。

1.商品未动,商标先行。

获得注册商标的主要意义在于阻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固然不经注册仍然可能不影响自行使用(比如在先使用),但一旦产品爆红,商标经他人注册,则无法阻止他人宣传、使用,亦可能对既有品牌扩展至其他领域的企业战略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在创业初创阶段,就应考虑开展商标布局。规模较小的企业,如刚起步阶段的"鲍师傅",可选择与外部知识产权专业代理机构建立合作,委托外部机构先就相关品牌进行商标注册,并可初步建立商标侵权防范机制,定期检测类似商标申请。规模较大的企业应设立知识产权部门,建立专门化的商标管理岗位。

2.全方位注册显著性较强的商标。

在初创阶段,企业应就其主营业务申请相应类别的商标。但只要时间和资金允许,应当委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经评估后在相似、相近类别上亦注册商标,以阻遏"山寨者"。同时,申请商标应当尽可能考虑选择具有显著性的商标。实践中,即便商标成功注册,但因缺乏显著性而无法阻止他人使用的情形并不罕见。

3.要积极维权。

商标权人一旦发现涉嫌侵权行为,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和措施,分步骤维权。第一,应当进行充分的合法调查和法律咨询,搜集证据;第二,考虑己方的授权策略,一般而言,商标授权越多,就越能佐证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受市场认可程度;第三,在上述证据收集完毕的前提下,视情况与侵权者进行交涉与谈判,可与对方达成和解授权,或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第四,正式进入维权阶段,商标权人可有如下选择,比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发起投诉,请求制止侵权行为,案由通常是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对方涉嫌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侵犯商标权行为严重者,可能涉嫌犯罪,我国刑法中有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多宗与商标侵权有关的罪名。

最后,在实际商标维权过程中,还有几点应当注意:对可能出口的侵权产品,可请求海关扣押;所有打假资料均应整理归档,既可在进一步维权时出具,也有可能为企业将来获得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时作为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