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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审查的六大原则

更新时间:2020-11-20

复审审查的六大原则

❶ 合法原则

复审程序全过程要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❷ 公正执法原则

复审程序全过程中复审人员应当公正执法。

❸ 请求原则

复审程序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前提出撤回请求的,复审审查程序终止。

请求人在复审审查决定的结论已经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才提出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❹ 依职权审查原则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典型的依职权审查的情形包括:

审查文本中存在足以用已经告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合议组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公知常识类证据。

注:虽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但是复审程序不承担全面审查的任务。

❺ 听证原则

在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审查决定之前,应给予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如果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专利申请人,应再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❻ 公开原则

除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保密的案件(以及专利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因尚未公开仍需保密)以外,其他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应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