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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费如何入帐_企业商标注册费用如何核算

更新时间:2021-09-29

芝华仕商标侵权拒不赔偿!已被列入“老赖”名单

  “老赖”已经成为了当下社会的一种痼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集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开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建立了网上的“老赖”黑名单系统,输入姓名就可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芝华仕曾有一款线上产品使用“晓梦”商标,目前已下线

  随着消费升级的到来,市场上不断涌现出了一些设计独特、商标形象独特的产品。但由此也频频出现了知名企业复制、模仿他人商标的乱象。

  事件回顾

  线上两款沙发产品 使用“晓梦”商标被判侵权

  近日,记者接到读者王女士的投诉电话,称敏华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华”)侵犯了其“晓梦”商标权。

  “晓梦”商标

  据了解,上诉人(原告)周某表示敏华在线上销售的一款与其同类别的产品,在宝贝名称中完整再现了涉案注册商标“晓梦”,并在商品展示页面中突出使用与“晓梦”相同的文字,构成了商标侵权。

  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去年3月向公证处展示了某电商平台上“芝华仕官方旗舰店”在售的两款商品。

  其中一款名为“芝华仕爱蒙双人床婚床乳胶床垫卧室成套家具”的商品展示页面中有一页使用了较大艺术字体展示的“晓梦”二字;另一款商品名为“芝华仕爱蒙主卧现代简约软床布艺双人床踏踏米床”的商品展示页面中使用了较大艺术字体展示的“晓梦”二字。

  一审中,敏华对该事件做出了相关辩驳。敏华认为,使用“晓梦”系传达一种意境,寓意更好入眠,应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法院认为,敏华的抗辩意见有一定合理性,因此驳回了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后,周某因不服一审判决,特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虽周某、敏华等涉案人员均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但经法院分析认为,敏华在涉案店铺商品展示页面的图片中使用的“晓梦”标识字体较大,较其下方的其他字样要大许多,超出了对产品特性说明的合理使用范围。

  关于敏华提出其在商品展示页面使用“晓梦”二字系传达“庄生晓梦迷蝴蝶”之意境的抗辩,法院认为,其并未完整引用诗句,仅凭“晓梦”二字不足以认定系描述性使用。其次,敏华在商品宝贝名称一栏中使用的“晓梦”二字,即将“晓梦”与敏华公司的该产品相对应,导致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势必会将“晓梦”与该产品相联系。

  5月13日,经过一审、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敏华应立即停止侵害“晓梦”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最新进展

  逾期数月拒不赔偿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今,距离终审判决已经过去了2个多月,据读者王女士表示,自案件判决生效至今,敏华公司并未对其进行经济赔偿。据悉,目前敏华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已于今年8月1日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

  据了解,敏华品牌管理(天津)有限公司系由敏华家具制造(惠州)有限公司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3日,注册资本5亿元,经营范围包括家具的研发、批发兼零售等。且其“芝华仕”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不具备没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条件。

  “老赖”已经成为了当下社会的一种痼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集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公开等情况进行通报,并建立了网上的“老赖”黑名单系统,输入姓名就可以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业内声音

  侵权事件频出 不要只做口头“维权卫士”

  事实上,除了商标纠纷,抄袭、侵权等家居行业内的敏感纠纷事件,对敏华来说,似乎也是屡见不鲜。

  在今年9月的第44届中国(上海)国际家具博览会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就曾投诉指控敏华控股全资子公司重庆嘉年名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参展的一款芝华仕沙发侵犯其专利,随后,律师口头回复敏华被投诉沙发与顾家专利沙发外观差别甚微,敏华已同意将被投诉的产品撤出展厅。这似乎从侧面意味着,敏华默认了抄袭的事实。

  据顾家家居相关法务负责人表示,不单是此次展会中产品的抄袭行为,芝华仕在线下门店也存在多款产品涉嫌侵权抄袭的行为,顾家方面已采取实际行动,进行起诉,希望通过法律渠道,保护其知识产权。

  实际上,芝华仕头等舱沙发、五星床垫等,在行业内拥有一定知名度。“作为家居行业的知名品牌,应该成为行业发展的标杆和榜样,其品牌的一举一动,代表的不仅是品牌的形象,更是行业的形象。”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表示,任何企业都有义务,也有责任从自身做好示范,不要只做口头上的“维权卫士”,屡屡用所谓的专利保护来炒作博取眼球,实质上却成为一个抄袭者,于己无益,更会对行业发展带来创伤。(本报深度调查小组 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来源:北京晚报

霍莱沃冲击科创板 曾还与霍尼韦尔陷入过商标纠纷

  2018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披露的一份行政判决书,案号为:(2016)京73行初5333号,揭露了霍莱沃、霍尼韦尔、商标评委会三者之间的一段往事。

  该案于2018年10月10日开庭审理,霍莱沃的诉求是: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而前述被告即指向商标评委会,后者曾作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材料测试”服务项目上不予核准注册,在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予以核准注册。

  上述诉争商标指向的是霍莱沃于2012年3月21日申请的第10654833号“霍莱沃系统技术Hollywell及图”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此案的焦点是: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所谓引证商标指:驳回你的商标时用来证明他人已在先申请和注册了的与你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此案中的引证商标一、二则是霍尼韦尔均于2005年申请的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两者已构成近似商标。法院称,诉争商标由英文“Hollywell”与汉字“霍莱沃系统技术”上下排列组合而成,其中英文“Hollywell”的位置在中文“霍莱沃系统技术”上方,英文字体较中文文字更大、更显著,英文“Hollywell”构成该商标的主要显著认读部分之一。“Hollywell”与引证商标一、二“Honeywell”相比较,仅字母组合中间的个别字母不同,两者在主要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在隔离状态下进行观察,易对其产生混淆、误认。

  另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项目,综上驳回霍莱沃的诉讼请求。

  目前,打开霍莱沃的官网可以发现,在网页的左上方,公司的商标虽然依旧是英文“Hollywell”与汉字“霍莱沃系统技术”上下排列组合,但细小的变动为:汉字“霍莱沃系统技术”在英文字体的正上方,且中文字体较英文字体更大、更显著。

  来源:中华网财经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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