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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如何审核通过率_商标注册如何甄选品牌注册

更新时间:2021-09-28

“龙安84消毒液”商标许可案终审

  许可者分摊广告费212万

  因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北京柯林龙安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林龙安公司)将北京龙安医学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龙安公司)告上法庭。据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龙安公司向科林龙安公司支付212万元广告宣传费用。在此锐创社标局中国商标网的小编提醒各位:如今的企业之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提前注册保护自身的商标和专利也成为了每个企业必做只事。锐创社标局基于此,打造知识产权保护平台,提供商标转让,商标注册,买商标等服务。

  龙安公司是“84消毒液”产品最早的两个研发生产厂家之一。龙安公司先后注册了以“龙安84”为核心内容的多个商标。2004年5月,柯林龙安公司与龙安公司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龙安公司将其注册的3个“龙安84”为核心内容的注册商标许可柯林龙安公司使用,由柯林龙安公司支付使用费,宣传涉案商标的广告宣传费用由双方共同负担。柯林龙安公司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84消毒液”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有率较高,该公司自2005年初至2011年10月累计花费广告宣传费达1400万余元。

  后柯林龙安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龙安公司支付420万余元广告宣传费。龙安公司辩称,柯林龙安公司主张的费用中绝大部分不属于宣传涉案商标的广告宣传费用,故不同意柯林龙安公司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柯林龙安公司不服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的广告宣传费用应包含了促销费、陈列费和海报费等费用。2006年至2011年10月间,柯林龙安公司既就使用《补充协议》约定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也就使用其自己申请的商标的产品进行了广告宣传,但双方当事人均未就使用此两类商标产品的广告宣传费用的具体情况提交充分证据。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根据双方协议约定的广告宣传费用的分担比例及公平原则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西门子商标侵权案二审判55万元

“西门子”商标侵权案二审判55万元。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西门子公司诉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洪涛家电经销处、浙江日普电气有限公司、慈溪飞龙特种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丁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

德国西门子股份公司创立于1847年,是全球电子电气工程领域的知名企业。西门子以创新的技术、卓越的解决方案和产品坚持不懈地对中国的发展提供支持,并以出众的品质和令人信赖的可靠性、技术、不懈的创新追求,确立了如今在中国市场的地位。

西门子公司称自己是第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的持有人,经调查发现洪涛经销处销售标有“西门子世纪”和“海南西门子世纪电器有限公司”字样的冷柜,该冷柜由海南西门子公司授权日普公司销售,日普公司授权飞龙公司加工生产。

西门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遂将四家公司及丁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106.2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西门子公司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处海南西门子公司、日普公司、飞龙公司停止侵权,赔偿10万元。西门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确定的10万元赔偿数额过低,应予以纠正。改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海南西门子公司、丁某、日普公司、飞龙公司共同赔偿5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