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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如何同图形一起申请_申请商标小类如何填写

更新时间:2021-09-10

一件小小的铜钱图形商标,引发两大企业三年鏖战

  一件小小的铜钱图形商标,却引来京黔两地企业的三年较劲。一家是北京恒昌利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恒昌公司),以自己品牌遭遇抢注为由,提出诉讼。另一家为贵州六枝特区勇发小额贷款公司(下称贵州勇发公司),坚持认为其拥有的引证商标为自主设计,依法理应确认其自创品牌企业的商标权属。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长达三年多的鏖战告一段落。

  案情:

  该案中,北京恒昌公司提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称,2011年其创立了3家关联公司,作为一家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咨询、借款咨询服务与对接、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资产管理与服务的大型公司,从2011年开始在先使用争议商标,自2013年5月起,相继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2014年经营额8亿余元,利润9000余万元。

  由于种种原因,2013年7月北京恒昌公司提交了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但在金融服务领域与贵州勇发公司引证商标“撞车”。2014年9月被商标局部分驳回,北京恒昌公司发现贵州勇发公司的引证商标居然与自己长期使用的图形商标高度近似,难以分辨。该引证商标通过宣传单、户外广告、报刊广告等方式宣传推广,相继获得了“中国最具影响力品牌金融服务企业”“中国最佳投资金融机构”等荣誉称号,在中国金融服务领域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

  该案中,贵州勇发公司辩称,该公司2012年8月成立,同年9月12日完成图形商标作品设计,2012年9月20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2014年3月12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版权备案登记,版权登记号为NO140843号,因此是名副其实的自主品牌。引证商标长期以来有效使用,经广泛地推广和宣传,现为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信贷企业。

  2016年4月,北京恒昌公司被商评委裁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后,向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2018年3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2018年4月,北京恒昌公司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10月底收到二审终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北京恒昌公司所提供的使用证据多数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后,其不足以认定在先商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启示:

  一些设计独特的图形商标形象生动、辨识度高,通常也蕴藏着丰厚的文化内涵,易得到客户认可。该案中的图形商标,以圆形方孔钱币形象地展示了金融服务业的业务特点,也融入秦汉以来中国古典钱币文化内涵,构思新颖、设计独特。针对金融企业而言,还具有以下3点特征:第一,表达了严谨、热忱、诚信的服务宗旨,体现了打造管理规范化、经营专业化、服务人性化的发展理念。第二,圆形方孔,十字分开,内外运转,动感强烈,契合了广纳贤才、永恒上升、事业鼎兴、团结奋进的企业愿景。第三,图形寓意融合贯通,八方聚财,事业兴盛,基业永固。

  商标的竞争实际上是利益的竞争。商标设计的初衷,就是选择无形资产价值较高的标志注册为商标。该案中,双方都投入了大量资金,精心呵护,着力打造,通过不断宣传推广,其无形资产价值再度攀升。在残酷市场竞争中,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关注和重视无形资产对品牌和企业带来的商业价值。商标无小事,下好先手棋,做好长远的商标战略布局才是制胜法宝。否则,千里之堤,也可能溃于蚁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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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一哥”椰树牌椰汁,处理了一起商标傍名

  杜蕾斯的文案无人能及,椰树牌的包装让人头疼。

  辣眼睛的包装,才是椰树牌椰汁的高明之处。

  传言,椰树牌的包装是靠Word设计的,所以椰树牌椰汁才更加独具魅力?

  从配色、布局、几何,到文案、字体、字号都冲击了正常人的审美底线,而且常年不变,但是仍旧拥有大量的“忠粉”。

  像这样的包装,小编深深的怀疑,确实可能是因为穷,所以用Word设计包装。

  毕竟当时海口罐头厂就差两万元就要宣告破产了。

  所以这样的画风确实可以理解,不过因此却成为了特色。

  小编不得不说,椰汁好喝,老板设计……

  然后,这个包装迎来了众多的模仿者,以及众多的“商标故事”。

  2016年6月16日,叶某某向商标局申请第20320296号第32类“椰村”商标,于2017年5月6日初审公告。

  在初审公告期,被提起过异议,但是仍旧成功在2018年10月21日被核准注册。

  面对这么一枚与“椰树”近似的商标,椰树集团可忍不了,遂于2018年12月27日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椰村”商标与椰树集团所持有的第857282号“椰树及图”商标、第1321815号“椰树及图”商标、第3667971号“椰树”商标、第1065052号“椰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文字“椰树”文字结构相似,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

  “椰村”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啤酒、不含酒精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椰村”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原商评委判定,“椰村”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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