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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司如何申请商标_如何给产品申请商标

更新时间:2021-09-02

“BBC”商标被侵犯,英国某公司要起诉索赔50万

  英国广播公司将北京爱语吧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索赔五十万元,要求爱语吧公司停止侵权,认为某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相关网站、APP、微信公众号上宣传、使用“BBC”商标,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英国广播公司诉称,是英国最大的新闻广播机构,也是世界最大的新闻广播机构之一,创立于1922年。英国广播公司在中国多个类别上对“BBC”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其名下的“BBC”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世界范围内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几乎每一个接触英语的人,都会知道英国广播公司的“BBC”品牌及产品。

  原告英国广播公司最早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在中国申请商标,迄今为止在几乎所有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将近400件商标,其中“BBC”商标共60件左右。据英国广播公司调查发现,被告爱语吧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多个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在相同商品/服务上宣传、使用英国广播公司享有专用权的“BBC”商标,侵犯了英国广播公司商标专用权。当前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商 标侵权行为的形式以及法律责任,并进一步明确我国法律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制裁商标侵权行为方面的作用,并提出完善识别机制、构建主动审查机制、完善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BBC系英国广播公司长期使用的商品/服务名称,爱语吧公司上述使用行为极易使消费者误认其与英国广播公司之间存在许可或其他关系,爱语吧公司的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发现爱语吧公司的侵权行为后,英国广播公司多次向爱语吧公司致函明确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爱语吧公司一直置若罔闻。英国广播公司认为,爱语吧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英国已与欧盟达成脱欧协议,将在2019年3月29日正式脱欧,根据欧盟官方发布的说明,在英国脱欧日前已经注册的欧盟商标,在英国脱欧后将不再在英国境内有效,除非英国和欧盟在后续谈判中就相关问题另行达成了协议。所以,对于专注于欧洲市场的商家而言,如果已经注册了欧盟商标,那么从现在开始,还需要考虑注册英国当地的商标。如果还没有注册英国商标的话,需要抓紧时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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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价50万元购买商标被拒,丹麦潘多拉状告中国公司侵权

  潘多拉(Pandora)是希腊神话中赫淮斯托斯用粘土做成的第一个女人,传说众神赐予了潘多拉许多礼物,有美丽、聪明、好奇心...,其中最危险的礼物是一个魔盒,又称“潘多拉魔盒”一旦打开就会带来灾难。

  美丽又充满神秘色彩的潘多拉是不少女性憧憬的向往,在珠宝领域尤其如此。作为全球三大珠宝品牌之一,PANDORA潘多拉始于1982年,由丹麦金匠Per Enevoldsen和他的妻子Winnie于丹麦哥本哈根创立。时至今日,PANDORA遍布六大洲的100多个国家,全球多达7800个销售点。目前,全球员工总数已超过27,300人。公司于纳斯达克OMX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上市,2017年总营业额为228亿丹麦克朗(约31亿欧元)。

  争夺中国的“潘多拉”

  近日,丹麦珠宝制造商Pandora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中国“潘多拉”商标持有者,立案时间为2018年9月19日。但实际上,这个中国潘多拉获得“潘多拉”商标的时间比丹麦潘多拉更早。

  自201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丹麦潘多拉成为中国珠宝界的宠儿。尽管进入中国市场只有短短的三年,但是早在2007年,丹麦潘多拉就已经为进入中国市场做准备,但是商标却成为一个大问题。因为深圳潘多拉公司在2002年就已经开始使用潘多拉第35类商标,并于2004年4月申请注册了“潘多拉”商标,于2007年1月成功注册。

  实际上,不仅是深圳潘多拉申请注册商标,根据商标网查询,与“潘多拉”相关的商标申请全网就多达353条,与第35类商标有关的申请也有多达40条。

  50万元求购商标被拒

  尽管商标已经被注册,但丹麦潘多拉公司并未放弃。根据深圳潘多拉公司的说法,2007年至2008年期间,丹麦潘多拉公司曾两次找到他们,要去转让第35类商标的专有权。第一次,对方提出要求花5万元购买,他们拒绝了;第二次,对方律师找到公司,出价也从5万元涨到20万元后面又提出可以50万元购买,但依旧被拒绝了。

  深圳潘多拉负责人表示,自己对丹麦潘多拉公司的业务不太清楚,因为公司生意还不错,所以根本没想过要卖商标。也正是因为沟通无果,丹麦潘多拉开始动用法律手段。

  2012年8月到2014年2月,潘多拉曾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销深圳潘多拉第35类“潘多拉”商标,但因为商标局认为深圳潘多拉提供的证据有效,曾多次驳回他们的申请。

  转折

  事情的转机出现在2015年,也就是丹麦潘多拉进入中国市场这一年。2015年,丹麦公司在香港起诉深圳潘多拉在香港注册的第三类潘多拉中文的商标,主要包括化妆品品类使用权。

  因为深圳潘多拉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化妆品及化妆用具销售、珠宝首饰的购销及国内贸易,批发零售眼镜及配件。或许是同样涉及珠宝品类的销售,让丹麦潘多拉公司找到了侵权的切入口。

  为此,深圳潘多拉认为,他们的产品除珠宝饰品外,还包括化妆品、眼镜等,并非仅有珠宝饰品一类,且门店所有珠宝产品均显示“Tathata”商品商标,从未使用原告请求保护的商标。据了解,丹麦潘多拉在2004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了“潘多拉”第14类商标,使用类别包括,银饰品、手镯(珠宝)、手表等,该商标在2008年3月21日成功注册。

  据了解,第35类商标也被称为“万能商标”,做零售、批发等商品销售的企业更是不能忽略第35类商标的注册。丹麦潘多拉想要抢夺中国“潘多拉”思路清晰,但是是否能够还要考虑权利基础先后,权利注册和使用时间先后等等。

  目前,法院还在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