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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标进出口如何申请书_已在申请中的商标如何去注册商标

更新时间:2021-09-01

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 义乌市灵瑞进出口有限公司被处罚

  2019年8月28日,杭州海关网站发布《舟山海关关于义乌市灵瑞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asics(图形)”等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舟关知字〔2019〕0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舟山海关决定没收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贰拾元整。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灵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证件号码:91330782MA2E8L4BXY

  法定代表人:丁暘

  住址/地址: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徐樟塘19幢3单元306

  当事人于2019年6月26日向金华海关申报从舟山海关出口雨衣、折伞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190209590712。海关经查验,发现有200双运动鞋标有“ADIDAS三条纹”商标标识,有330双运动鞋标有“NIKE”商标标识,有90双运动鞋标有“N”商标标识,有3200双运动鞋标有“CONVERSE及星图形”商标标识,有140双运动鞋标有“asics(图形)”商标标识。货物价值人民币118800元。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标有“ADIDAS三条纹”商标的运动鞋属于侵犯其“ADIDAS三条纹”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标有“NIKE”商标的运动鞋属于侵犯其“NIKE”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全星有限合伙公司认为上述标有“CONVERSE及星图形”商标的运动鞋属于侵犯其“CONVERSE及星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认为上述标有“N”商标的运动鞋属于侵犯其“N”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株式会社爱世克私认为上述标有“asics(图形)”商标的运动鞋属于侵犯其“asics(图形)”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你单位出口的运动鞋上使用的“ADIDAS三条纹”商标,与商标权人阿迪达斯有限公司注册的“ADIDAS三条纹”商标相同;你单位出口的运动鞋上使用的“NIKE”商标,与商标权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的“NIKE”商标相同;你单位出口的运动鞋上使用的“CONVERSE及星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全星有限合伙公司注册的“CONVERSE及星图形”商标相同;你单位出口的运动鞋上使用的“asics(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注册的“asics(图形)”商标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单位出口的运动鞋上使用的“N”商标,与商标权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注册的“N”商标近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2920201902095907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代理查验委托书、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问笔录、商业发票及随附交易资料、涉案货物图片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捌佰贰拾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舟山海关

  2019年8月27日

关于义乌市千宇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cK”等商标权的帽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1月20日,杭州海关官网发布义乌海关关于义乌市千宇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cK”等商标权的帽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义关知字〔2019〕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乌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义关知字〔2019〕083号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千宇进出口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330782MA2E7WE75B

  法定代表人:张安华

  单位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州街道通惠门12栋903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11日向义乌海关申报出口的货物(报关单号:292120190219964918),海关经查验,发现标有“cK”商标标识的帽子400个,使用“Supreme标识”作品的帽子528个。当事人不能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cK”商标权利人认为上述标有“cK”商标标识的货物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Supreme标识”著作权人认为上述使用“Supreme标识”作品的货物侵犯了其著作权,并于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提出了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我关于2019年12月26日扣留该批侵权货物。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帽子上使用的“cK”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注册的“cK”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不能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前述商标权利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的帽子上使用的“Supreme标识”作品,与著作权人注册的“Supreme标识”,且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能提供授权文书或正规购买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前述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货物。货物价值人民币9280元。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报关单》(编号:2921201902199649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权利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查问笔录、交易单据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关决定没收标有“cK”商标标识的帽子400个,使用“Supreme标识”作品的帽子528个,并处罚款人民币1400元。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义 乌 海 关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