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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商标注册如何办理_商标资质如何办理流程

更新时间:2021-08-18

欧盟委员会提醒商标所有人为英国正式脱欧做准备

众所周知,英国脱欧谈判正在进行之中,英国计划于2019年3月29日正式脱离欧盟。此后(自2019年3月30日起)欧盟法律将不再适用于英国,除非双方在脱欧日期前达成相关附加协议或过渡性安排。尽管英国与欧盟当下正围绕各种运行、法律和经济问题开展谈判,但双方尚未就商标和外观设计的处理方式达成过渡性协议。因此,欧盟委员会于2017年12月1日发布了一份通知,提醒商标所有人不要忽视现存的不确定性并为脱欧早作谋划。

关于英国脱欧后,欧盟商标(EUTM)和欧盟外观专利(RCD)在英国法律效力问题,通知内如下:对于英国正式脱欧后欧盟商标及欧盟外观设计的效力及其他相关问题,该通知做出了如下重要规定:

1.于脱欧日之前已注册的欧盟商标、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以及依据相关规定在欧盟境内公开的非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将继续在欧盟27个成员国境内有效,但是自脱欧日起将不再在英国境内有效。

2.于脱欧日之前递交、但仍处在处理阶段尚未注册的欧盟商标申请及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申请的保护地域范围将不再包含英国。于脱欧当日或脱欧日以后经EUIPO授权的权利效力将仅及于27个欧盟成员国。

3.所有现存的基于英国国内商标的在先权请求将自脱欧日起终止其在欧盟境内的效力。

4.马德里体系下注册国际商标以及海牙体系下注册工业设计指定欧盟的,该对应国际注册的商标或外观设计将继续并且只在27个欧盟成员国有效。

5.通知特别提醒,在英国正式脱欧后,除欧盟商标及注册式欧盟外观设计申请递交外的其它所有EUIPO前的程序,仅在英国境内有住所/营业场所的自然人/法人,均需由欧盟境内具有代理资质的代理人代理。

欧盟知识产权局在发布该通知的新闻公告中强调,除非英国和欧盟在后续谈判中就相关问题另行达成了协议,否则该通知内容将在英国正式脱欧后适用。

目前欧盟与英国仍在就其脱欧后的一系列安排进行谈判。欧盟委员会和欧盟知识产权局在此提醒广大欧盟知识产权权利人及申请人要注意英国脱欧可能带来的法律影响,并提前做好准备。

不难看出,英国脱欧基本已经成为板上钉钉的事情了。由此可以推测出脱欧后欧盟知识产权效力将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好的结果

即按照欧盟委员会发布的知识产权意见书为导向,在意见书阐述的原则上,实现英国平稳脱欧,对于欧盟商标所有人几乎不造成任何影响。基于商标所有人在脱欧日前已拥有的欧盟商标,在脱欧之后,欧盟商标将继续在英国领土内有效。

坏的结果

即最终英国脱欧未能基于欧盟委员会的原则。在脱欧之日起,之前注册的欧盟商标效力将不再继续在英国领土内有效,欧盟商标所有人如希望继续在英国保护其商标,则需要重新向英国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这无疑是欧盟商标权利人最不想发生的情况。

无论出现以上那种情况,如今的当务之急都是注册自己的英国商标,千万不要等到欧盟商标真正不能在英国站使用的时候才考虑注册英国商标,这样对于企业来说是极其危险的。

首先,从风险把控来看。等到确定欧盟商标、专利不能在英国使用的时候再来注册,那么您将面临商标被人抢注的风险。

其次,从商标注册周期上来说。等到确定欧盟商标、专利不能在英国使用的时候再来注册就已经来不及了,大家都知道现在亚马逊需要“R”标才能在亚马逊备案。如果您等确定不能使用的时候再来注册,那么您要再等6~8个月才能在亚马逊进行备案!

最后,从政府的涉外商标补贴政策考虑。这种做法也是不明智的,因为针对深圳企业,以深圳企业名义注册国外商标,政府都有补贴5000~10000元,而这个政策是从2014年12月到2019年12月底截止的!并且需要国外商标授权下证后才能开始申请补贴!若等到确定欧盟商标不能再英国使用时才开始注册,那么等到下证申请补贴之时,极有可能该政策已经结束了。

综合上述情况考量,企业需要争取在脱欧之前,对自己的英国商标进行保护。有备无患才是硬道理!

带照租赁,商标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带照租赁“鲍师傅”,房屋租赁方是否应当与承租方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我们通过“鲍师傅”商标侵权案,一起来看看吧~~

  涉案“鲍师傅”商标注册号为第12484211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包括糕点;蛋糕;面包等。2017年该商标转让至鲍才胜公司名下。

  鲍才胜公司发现,李老爹公司未经鲍才胜公司授权或许可,在与鲍才胜公司相同的糕点产品上使用“鲍师傅”,包括但不限于在其店面招牌、商品柜台、商品包装袋、收银小票等多处使用“鲍师傅”商标,该商标使用行为已经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了鲍才胜公司的合法商标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故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中,李老爹公司辩称其非实际侵权人,而是将涉案侵权场所带照租赁给案外人徐某,与被告李老爹公司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李老爹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与案外人徐某之间存在有效的带照租赁合同关系;其次,即便存在带照租赁情形,但因承租人是以出租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从行为外观上就是出租人在出售侵权商品,故由出租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是合理的;再次,从主观过错来考察,结合本案租赁合同,在其约定中明令禁止承租人事实利用房屋之便进行非法活动,出租人主观上仍有过错,其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李老爹公司在其经营的店铺招牌、门头、展示柜、销售的涉案商品包装袋上使用涉案商标“鲍师傅”的行为,侵害了鲍才胜公司享有的第124842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李老爹公司不服向北京知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未审查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在未对外卖档口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定的情况下确认上诉人诉讼主体地位,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上诉人作为出租人不应替代实际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李老爹公司提交的租赁合同形式上存在一定瑕疵,付款凭证上的打款人亦非徐某,但该合同骑缝处加盖了李老爹公司的公章,且打款日期与金额及收款账户均能与该租赁合同相吻合。同时,考虑到个人及小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交易习惯等,法院认为上述证据已可以形成优势证据,证明该租赁关系真实的可能性较高。但根据李老爹公司自认其带照租赁的情况以及涉案公证书中记载的档口悬挂李老爹公司营业执照的事实,可以认定承租人是以出租人名义在从事经营活动。在此种情况下,出租人应有义务对承租人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本案中,承租人未经鲍才胜公司的许可,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鲍才胜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相同的“鲍师傅”商标,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而李老爹公司作为出租人及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未尽到合理注意及监督义务,应与承租人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同时,鲍才胜公司作为涉案商标权利人,其有权选择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李老爹公司关于其主体不适格,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故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带照租赁,商标侵权责任如何认定?

  与普通房屋租赁关系不同,本案属于“带照租赁”,即承租方同时使用出租方的营业执照和房屋。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承租人是以出租人名义在从事经营活动,出租人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从小微企业或个人的实际交易习惯出发,充分运用了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以及对“带照租赁”的责任承担进行了分析。(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夏旭 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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