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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给自己的商品注册商标_商品怎么没有注册商标

更新时间:2021-06-16

“山寨”自己的商标?只为给品牌最全方位的保护!

  现实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让人模糊又哭笑不得的商标。比如走在街上,我们会看到“肯德基”、“麦当劳”,但是突然有一天,你看到“麦肯基”,这就很难让人不怀疑肯德基和麦当劳之间是不是有什么py交易!又比如,你想买个“康师傅”却买到了“康帅傅”,你想买个“椰树牌椰汁”却买到了“椰对牌椰汁”,你想买个“上好佳”薯片却买到了“上好娃”等等,这些以假乱真的商品,其实都是在违法的边缘来回试探!

  含泪走上“山寨”自己商标的道路

  正是因为有这些奇奇怪怪的山寨,逼着正经的企业走上了“山寨”自己的道路。

  大白兔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注册了大灰兔、大黑兔、小白兔、金兔、银兔等十几个近似商标。

  老干妈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注册了老干爹、老干娘、老干爸、干儿子、干女儿、老姨妈等亲属组合商标。

  五粮液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注册了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甘粮液、京粮液、贵粮液、陕粮液等2064个商标。

  阿里巴巴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注册了阿里妈妈、阿里爸爸、阿里叔叔、阿里伯伯、阿里哥哥、阿里弟弟等商标。

  小米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注册了大米、紫米、粟米、虾米、非米、绿米、纯米、万米、红米、兰米、米粒、米线、黑米、米粉、美米、青米、清米、爆米花、万米等各种米。

  商标注册不仅要抢先,而且要注册全面,所以凡是我们想得到的和我们想不到的统统被他们自己注册。

  “山寨”自己其实是防御性商标策略

  商标价值高,侵权成本低,大企业的商标往往价值不菲,由此吸引他人注册类似商标获利。《商标法》有“注册在先”的原则,法律保护依法先申请注册该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如果其他企业抢先注册了与自己商标名称“近似”的商标,又改变了字形和设计形式的话,对于他们成本低,但对于自己,不仅维权成本高,而且获赔概率低。所以,为了避免被抢注的麻烦,避免“山寨”商标给自己的品牌带来不良影响,很多企业都会采取防御性商标注册。

  但是这些商标一般不会投入市场使用,如果你有一天买到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公司就一定会推出使用这些“自我山寨”品牌的产品。

  举例来说,当大白兔公司注册了“小白兔”,这并不意味着你在市场上购买到的“小白兔”牌糖果就不是山寨货!因为大白兔公司确实注册了“小白兔”这样的防御商标,但并没有真的生产投入市场的“小白兔”产品。如果你买到了,很不幸,它还是山寨货!

  商标作为企业的标志,起着企业“名片”的作用,承载着企业信誉、知名度、产品质量。大企业被他人山寨商标并生产仿冒商品的例子不胜枚举,在美国这种行为被称为“不播种而收获”的搭便车行为,它使本应属于正当经营者的利益为不正当竞争者所获,对市场竞争具有极大的危害。

  现如今,国家加大对山寨的打击力度,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认定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的商标申请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坚决遏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行为。

  遏制商标被他人山寨,不能只靠政府的打击查处、企业的防御策略,消费者拒绝消费也同等重要!拒绝山寨商标!拒绝山寨商品!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提前做好商标保护战略布局和管理,建立长效的商标防护机制,未雨绸缪,防范可能出现的商标危机,必要时应咨询锐创社知识产权商标网,谨防陷入商标侵权漩涡,对企业的前程和未来造成不利影响。

商标法论文三十九: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商标法保护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挖空心思、想尽办法推销商品或者服务,以克服消费者对其商品不知明的担心。于是利用知名人物推广和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就应运而生。通过知名人物,可以使商品更加引人注目,富有魅力以及具有乐趣,还可以使人感到商品质量可靠,促使消费者对新商品或者服务接受。广告中,明星为产品作“代言人”或者“形象大使”就是很好的例子。可以说,知名人物商品化已成为现代营销的重要特征。  一、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概念。  所谓知名人物商品化权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它是指将能够产生商业信誉的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声音、动作等人格形象因素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无形财产权。①换言之,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就是其通过商业使用而取得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具有以下特征:㈠权利的主体可以是知名人物本人、其创造者或者被许可使用的人。体育明星对其姓名或者肖像享有商品化权,迪斯尼公司对其虚构的人物享有商品化权。㈡权利的客体为知名人物的形象,即它以可确定知名人物身份的各类人格特征为权利的对象。知名人物的形象可以是真实的人物,如影视、体育明星的姓名、肖像或者其他特征;还可以是其他虚构的人物,如卡通人物米老鼠、蓝猫等。例如,在鲁迅后人与“鲁迅美术学院”案件中,鲁迅的肖像、姓名就是其商品化权的权利对象,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商业使用。当然,知名人物不仅仅局限于“人物”的意义上,还包括其他一些事物或者活动的知名称谓。因此,更准确地说,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就是知名形象商品化权。而且,作为保护对象的知名人物形象的范围本身有极大的弹性,并有扩大的趋势。㈢为商业目的使用。这里的“商业目的”是狭义的,是指广告或者促销商品,而不仅是在商业中使用或者追求利润。权利人对知名人物的特征主张商品化权,也常常是因为这些特征被他人用作商业目的。正如美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权威性地指出,知名权(即商品化权)通常并不包括在新闻报道、评论、娱乐、虚构或者非虚构作品中使用他人的特征,或者偶然在广告中使用该特征。②㈣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财产性。知名人物的肖像、姓名等特征,通过商品化可以转化为财产或者获得经济报酬,给知名人物的创造者、拥有人及其授权使用人带来经济利益。知名人物的形象之所以能够产生经济价值,主要是以下原因:⑴它可以吸引消费者对特定商品的注意。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等特征甚至可以作为区别商品的标识或者品牌,如李宁牌运动服以著名运动员李宁的名字作为商标,就很好地与其他品牌的运动服区别开来。知名人物的姓名或者肖像等也可以作为特定商品的装饰,增强其吸引力和显著性。⑵知名人物的姓名和图像也具有担保作用,能够刺激购买。将知名人物使用在商品上,能够引起消费者的强烈反响,也就是所谓的“名人效应”。⑶知名人物对特定商品的认可,可以使消费者有机会与公共人物联系在一起,无论这种联系是多么遥远。至少有许多消费者无意识地看中这种联系。③  二、知名人物商品化权保护的意义。  商品化权是已发展成为保护知名人物特征的商业利益的权利。总体上说,知名人物商品化权利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即其本身是知名形象的创造者或者管理者的智力劳动成果,而且可以转化为商业价值,也是一种商业成果。尤其随着现代影像媒体的不断进步,作品越来越容易得到广泛的传播,作品中的主人公形象逐步为人所周知。而将这些角色的形象以至名称用于商品上或者服务上,往往会强烈地唤起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取得商业上的成功。由于作品中的角色,特别是著名的角色,包含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常被他人擅自在商业上使用,所以在法律上应当给予一定的保护。从表象上看,将知名人物注册为商标符合商标的形式性要求,与商标法关于商标的禁止性规定也不相冲突,但从实质看,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存在借“名人效应”提高产品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该行为,属典型的“搭便车”行为。这不仅不符合法律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也有违社会公德。试想,将某知名人物的名字进行商标注册后,社会公众第一反应很可能是认为,此产品与该知名人物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或者取得了权利人相应的授权。出于对该知名人物的认可,公众可能倾向于接受该商标的商品。因而,注册人的注册行为事实上无偿占用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对产品来源和公众认识也是一种误导。同意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仅侵害了知名人物的在先权利,也容易混淆商品来源,不利于稳定经济秩序和倡导良好社会风气。④  三、我国的法律保护。  正是由于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具有如此重要的价值,运用法律保护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也就显得格外重要。从外国的立法和实践经验来看,知名人物商品化权的保护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版权法以及其他法律保护途径。在这里仅从商标法的角度谈一下对商品化权的保护问题。商标法可以对知名人物商品化权进行有效的保护,知名人物的姓名、肖像、绰号或者照片等都可以注册为商标,按照商标法保护。如果他人擅自将知名人物的特征注册为商标,权利人可以以侵犯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而主张在先权利。例如,英国1994年商标法的一个重大修改是不要求注册人必须使用商标,为方便转让而注册商标是允许的。该规定可以适用于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利的保护。知名人物可以在许多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商标,然后许可他人使用。而且,商标法改革白皮书在建议撤销原来的注册人必须是使用人的规定时,就承认商标许可在叙述发展的知名人物商品化活动中就有重要作用。  我国商标法相应也做出了一些规定。《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兼“使用在先”原则。对于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在三个月公告期内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期满予以核准注册。第四十一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权利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四、几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1.“商业利用”的范围。由于商品化权只适用于对他人姓名、肖像或者形象的商业利用,特定的使用是否构成商业使用呢?在广告中的使用通常构成商业使用,在新闻报道、传记或者电影中的使用通常并不构成商业使用。但是,在商业使用与非商业使用之间存在着一个灰色区域,认定起来非常困难。一般来说,一些叙述性使用和指示性使用虽然被视为商业使用,但不构成侵犯商品化权。例如,美国一家报纸将其报道的体育新闻复制成宣传画(上面有体育明星的巨幅照片),并将其单独出售给公众。但是,法院认为该宣传画描述了一个“有新闻价值”的事件,以及报纸有权通过复制其发表的作品进行自我广告,这种使用受美国宪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