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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

更新时间:2021-05-20

国际商标申请

中国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根据《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申请国际商标注册、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

申请国际注册,可以直接到商标局或者邮寄办理,或者委托代理组织办理。但申请办理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国际商标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则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

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首先要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

在中国有住所。

拥有中国国籍。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的填写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注册该译名)。

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商标申请日期、申请号、商标注册日期、注册号。

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

注意事项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规格为2×2cm--8×8cm之间。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

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国内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并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

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包括多个类别,但超过三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

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申请人在指定至少一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时,可以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

应附有关证件

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申请受理证明》一份。

要求优先权的, 应附优先权证明

《代理人委托书》。

商标图样2份,不大于8×8cm,不小于2×2cm。

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